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 工程需要,需要租用甲方 吨履带吊壹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出租租用起重设备达成如下一致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简况
1、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2、用车方所需工况:
第二条:设备使用方式
1、使用地点: 2、工程项目名称: 3、设备工作内容:
第三条:租赁时间及价格
1、履带吊起租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期为 个月,不足 个月按 个月算,租赁合同期满,如该设备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延续使用。 2、起租日期为:吊车进场,如果使用方(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开工, 日内也要正常计费。 3、月租价格: ,日租金计算标准为: 元月租金/30天。进出场费 。支付方式:设备运至现场,乙方应将进出场费人民币 元整支付给甲方。 4、每天工作时间为: 小时,如果超时按加班计费,台班价格 ,累计 小时为壹台班,加班时间只在本月累计,不跨月累计。
5、双休日任何节假日均不影响吊车租期,非甲方设备和甲方人员原因发生的工程停顿等待、延误等情况均不影响租金。
第四条:吊车燃油及驾驶员食宿
1、 承租方免费提供:
第五条:设备进退场工作与费用
1、设备进场、退场途中运输工作及安全由出租方负责。
2、设备进场在承租方工地卸车组装,以及退场时的设备解体装车等工作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司机予以安排指导并配合。
3、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在承租方工地转移拆装等一切工作和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责,甲方司机予以安排指导并配合。
第六条:联系地址与联系人的确认
1、甲、乙双方均确认合同首页台头约定的地址为确认的文书送达地址。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 作为甲方工作的联系人,负责配合协调起重机械设备的现场调度;由 作为乙方工作的联系人,负责现场调度和对甲方的工作量签字确认。
3、甲方的邮箱为: ;乙方的邮箱为: ;
第七条:月租结算与支付
1、费用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于甲方设备工作满一月后支付上月租赁费。以此类推至甲方设备退
场之日止。如乙方逾期未支付租赁费,则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租期结束,机械退场前支付清全部租金。
第: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设备工作正常,符合该设备性能表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2、甲方配备 名合格的操作司机,带有国家颁发的有效操作证。
3、租赁期间,甲方操作司机应服从乙方调度指挥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履带起重机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第九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提供符合设备安全要求作业环境和条件,在露天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严禁违章调度和使用本设备,甲方司机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因乙方违章指挥而导致甲方设备发生部份损坏或全损,损失由乙方按照设备修复到原业状态所需费用或者设备全部原值进行赔偿。
2、乙方负责本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和保管。
3、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调动本设备用于本合同所限定工地和作业内容以外的施工工作,不得将该设备转租第三方。
第十条:附则及约定
1、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拥有。
2、本合同的附件(含设备进出场单、结算单、补充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原告方所在地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之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