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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

来源:化拓教育网
目 录(征求意见稿) 2020 年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施工准备 ........................................................................... 3 3.1 3.2 3.3 3.3

一般规定 ....................................................................... 3 技术准备 ....................................................................... 3 资源准备 ....................................................................... 4 现场准备 ....................................................................... 4

4 施工交通运输 ....................................................................... 4.1 一般规定 ....................................................................... 4.2 人员交通 ....................................................................... 4.3 设备物资运输 ................................................................... 5 基础工程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桩基础工程施工 ................................................................. 5.3 重力式基础施工 ................................................................. 5.4 复合筒型基础施工 ............................................................... 5.5 基础防腐蚀施工 ................................................................. 5.6 基础安全监测施工 ............................................................... 5.7 防冲刷施工 ..................................................................... 5.8

基础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安装 ..................................................... 6 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 ........................................................... 6.1 一般规定 ....................................................................... 6.2 风力发电机组分体安装 ........................................................... 6.3 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 ........................................................... 6.4

测风塔安装 ..................................................................... 7 变电站工程施工 ..................................................................... 7.1 一般规定 ....................................................................... 7.2 钢结构制作 ..................................................................... 7.3 电气施工及安装 ................................................................. 7.4 通风空调系统施工 ............................................................... 7.5 消防系统及给排水系统安装 ....................................................... 7.6 上部组块其它设备安装 ........................................................... 7.7

上部组块海上安装施工 ........................................................... 8 海底电缆施工 ....................................................................... 8.1 一般规定 ....................................................................... 8.2 海底电缆敷设 ................................................................... 8.3 海底电缆登陆 ................................................................... 8.4

海底电缆保护 ................................................................... 9 调试与试运行 ....................................................................... 9.1 一般规定 ....................................................................... 9.2 海上变电站与集控中心设备调试 ................................................... 9.3 风力发电机组调试 ............................................................... 9.4

风力发电工程试运行 ............................................................ 10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 I

6 6 6 6 8 8 8 1213141515151717171818202020212122232324242424252626262728

29

10.1 10.2 职业健康与安全 .............................................................. 29 环境保护 .................................................................... 29

11 工程验收 ........................................................................ 31 11.1 11.2 11.3 11.4 11.5

一般规定 .................................................................... 31 单位工程验收 ................................................................ 31 启动验收 .................................................................... 32 移交生产验收 ................................................................ 33 竣工验收 ....................................................................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36 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 ........................................................................ II

36 36

. .1 总则

1.0.1 为提高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的规 范化,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

1.0.3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除应执行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桩基础 pile foundation 由基桩和承接上部结构的承台组成基础型式。

2.0.2 重力式基础 gravity foundation 通过自身重力来平衡风力发电机组上部结构及波浪、 潮流所产生的水平力、 铅直力的 基础型式。

2.0.3 复合筒型基础 composite bucket foundation 通过抽出筒内水和气形成的内外压差使筒体插入海床的宽浅型海上风机基础结构, 具 有自重大、入土浅的特点。

2.0.4 海上变电站 offshore substation 用于将海上风电场各风电机组发出的电能汇集、 升压并

送出的海上设施, 包括基础和 上部组块,一般分为整体式和模块式。

2.0.5 整体式海上变电站 integrated offshore substation 只有一个上部组块的海上升压变电站。 2.0.6 模块式海上变电站 modular offshore substation 由多个上部组块组合而成的海上变电

站。 2.0.7 上部组块 topside 海上变电站基础以上的结构、设备和设施。

2.0.8 海上测风塔 offshore wind measurement mast 用于测量风能参数的海上高耸塔架结构。 2.0.9 海底电缆施工 submarine cable laying 海底电缆敷设实施全过程, 主要包括施工前期准备、 海底电缆装船、 现场敷设、 连接 海上构筑物平台与保护措施。

2.0.10 拖航 tugging navigation 用拖轮牵引各类非自航移动式设备或装置在海上航行的作业。 2.0.11 分体吊装 installation with part by part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完成分部组装工作,运输至预定位置后,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塔架、 机舱、叶片等部件的安装作业。

2.0.12 整体吊装 installation of assembled parts 将风力发电机组的塔架、 机舱、风轮组装成一体后, 通过海上起吊设备进行的安装作 业。

3施工准备

3.1 一般规定

3.1.1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前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及相关手续和文件。 3.1.2开工前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施工通告。 3.1.3开工前参建单位应建立组织机构,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3.2技术准备

3.2.1施工前应搜集并分析下列资料:

1自然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气象:风向、风速、台风、大风日数、气温、降水量、降雨日数、雷电、、 雾等;

2) 海洋水文:潮汐、潮流、波浪、泥沙、海冰(堆积冰、浮冰、覆冰)、海水 盐度、平均海平面、水位、水流、涌浪、风暴潮、海洋生物和冲刷等;

3) 工程地形与地质:地形图、海图、陆地部分高程差、地表坡度;海底形状、 地基构成及物理力学性能、地震等。

2施工区和附近地区的施工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2

1 )施工区所涉及到的海洋工程区、军事区域、渔场、水产养殖区、自然保护区 及鸟类、鱼类等生物迁徙路径等资料;

2) 港口、航道、避风与锚地设施情况(利用的可能性、规模、设计水深、起重 及运输设备等);

3) 陆地及海上交通运输条件、及地方运输能力,物资设备运输路线的状况; 4) 障碍物体(水下设施、海底文物、海底沉船、水下沟漕管线、暗礁、渔具等, 以及航道空域等);

5) 施工地区的地形、地物及征(租)地范围内的动迁项目和动迁量; 6) 施工水源、电源、燃料、通信等可能的供应方式、供给量及其质量状况等; 7) 主要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产地、产量、质量及其供应方式等; 8) 风电场附近的测量控制点;

9) 周边航空通道信息及周边居见。 3其他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风电场的设施设备与运输、安装等施工有关的技术参数和资料; 2) 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和生产工艺装备参数等; 3) 其他合作伙伴可能提供服务的能力。

3.2.3施工前应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安全与职业健康交底。

3.2.4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内部和外部环境及条件。 3施工组织与项目管理体系。 4 总体施工布置。

5 施工方案,包括基础工程施工、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变电站工程施工、 海底电缆施工等。

6 资源配置与规划。 7 物流运输与场内搬运。 8 施工进度计划。

9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

3.2.5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应编制以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后实施:

1 基础工程施工方案; 2 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安装方案; 3 海底电缆施工方案; 4 海上变电站施工方案;

5 如有风电场运维码头,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3 资源准备

3.3.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前,应配置适宜的人员、设备、设施、能源、材料等资源。 3.3.2 资源的配置与规划,应与施工安全、质量、费用、进度、环保及社会稳定等目标相 匹配。

3.3.3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3.4 出海人员,宜接受适当的“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

3

“海上急救”或“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3.3.5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应配备所需的船舶、专用施工设备、机具、检验测试设备、 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

3.3.6 施工船舶及船员应取得相关证件及运行手续。

3.3.7 施工船舶的稳性和运动性能应满足设备组装和海上安装的要求。 如采用自升式移动 平台,宜备齐稳性计算书、 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 出厂及修理后的合格证 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3.3.8 宜配置海上作业守护船。 守护船应具备所在守护海区的适航能力、 消防能力和救护 能力。

3.3.9 施工前应制定原材料、零部件,水、电、燃料等消耗性物资,及土地、海域、岸线 及既有设施等临时占用资源的供应和使用计划,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3.3.11 风力发电机组、变电站、海底电缆等设备零部件的存储存放,应采取防变形、防 腐蚀、防丢失、防误用等措施,并应有适当的标识。

3.3 现场准备

3.4.1 施工现场部署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节约用地、用海和岸线;

2 减少对地面植被、海上养殖、渔业捕捞区的破坏;

3 减少对既有设施、海洋生物、自然保护区及其他既有环境的不良影响; 4 宜避开基本农田、林地、民居、电力通讯线路等用地的区域;

5 陆上进场道路、海上进场航道及场内航道应满足设备运输、安装和维护的要求; 6 陆上和海上通道的布置,应考虑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的需求; 7 利用永久设施,减少临时设施;

8 施工布置时宜按水下施工转化为水上施工、水上施工转化为陆上施工、高空作业 转化为低空作业的原则进行;

9 装配和转运风力发电设备的陆上基地宜靠近风电场场址,并满足运输、组装、材 料设备存储、构件预制等要求;

10 风力发电设备组装可在陆上基地内进行,也可在岸边的大型驳船上进行; 11 陆上基地宜集中设置,并应具有满足作业要求的码头和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 12 规划工程施工进程和工期时, 应考虑海上有效作业时段和可作业天数, 根据资源 配置、自然条件及供货物流等情况来确定。 3.4.2 施工测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选择适合海上施工测量的仪器;

2 施工测量前应收集相应的测量控制点,并在风电场的附近海岸上建立施工控制网 及基准站;

3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的定位测量,宜采用海上差分定位系统进行;

4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的标高,可采用卫星定位系统测量法、三角高程测量法或水准 测量法等进行测量。

3.4.3 施工现场各种警示和安全标识应齐全、规范。

3.4.4 现场材料、设施、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检验检定状态标识应齐全、明确、醒目、规

4

范。

3.4.5 开工前,道路、航道、供电、给水排水、通信、场地、材料、设备以及办公和生活 设施等生产、办公及生活必需要素,应全部准备就绪并经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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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交通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施工交通运输前,应根据施工海域气象、水文、航道等资料,确定合适的航线和运 输时段,并与交通主管部门、海事部门沟通协调后取得批准。

4.1.2海上交通运输作业前,应对气象、海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短期预报资料,选择合 适的运输时间,规避大风大浪、暴雨情况下的运输;船舶航行作业的气象、海况控制条件 应根据船舶配置情况及性能、设备技术要求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4.1.3设备交通运输前,应制定应对突发恶劣天气状况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海上 运输前,还应选定运输过程中及海上驻留期间躲避恶劣天气状况的规避路线和避风港口。 4.1.4参与施工的各种船舶应符合安全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发 的检验证书、船舶财产保险及其海事部门要求的证书,

并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

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应安全有效,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4.1.5海上交通运输应建立统一的船舶调度制度,船长应服从船舶调度的调配,并在航行 及停泊时报告动态。船舶应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 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

4.1.6施工、交通船舶应配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 具。

4.2人员交通

4.2.1交通船舶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人员,不得超载。 4.2.2交通船舶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4.2.3交通船舶靠船码头,应具有保证人员上下交通船舶安全的安全通道,不得使用存在 安全隐患的临时设施或通道。

4.2.4场内交通时,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 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4.3设备物资运输

4.3.1陆路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规定。

4.3.2大件设备运输前,应根据设备防冲击振动、抗变形、特性部位的允许受力等方面的 要求以及对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的影响,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

4.3.3运输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对风力发电机组、海上变电站、海上测风塔等大件设备运 输所涉及到的公路、航道、港口的等级、主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附属设施进行详细调研, 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设施和资源,制定合理的施工运输方案。

4.3.4运输设备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基础构件、海上变电站、海底电缆等的尺寸和技术 参数,合理选择:

1采用半潜驳、甲板驳等运输时,应验算船舶的吃水、装载过程中不同压载情况下 的船舶稳定性、总体强度、甲板强度、局部承载力及风、 浪、海流作用下的船舶运动响应。

GB/T 51121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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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采用拖航浮游运输时,应根据船舶吨位、功率及潮流、风浪情况,选择合适的拖 缆长度,测定船位以防止偏离航线; 当航线上航行的船舶较多时, 应加强瞭望和注意避让; 采用浮游运输的结构应保证其灌排水系统、水密性的安全、可靠。

4.3.5 海上运输装船时, 大小货物应合理配置, 充分利用舱容, 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防止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碰撞受损。

4.3.6 大件设备可采用滑移装船或者直接使用吊装器具装船。使用吊装器具装船时,应合 理选择吊具、吊点,保证吊装安全。

4.3.7 海上变电站、风力发电机组运输应满足设备厂家对船舶运输升沉加速度及横摇、纵 摇角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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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础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基础结构形式主要包括桩基础(单桩基础、导管架基础、承台基 础)、重力式基础和复合筒型基础。

5.1.2基础工程施工一般包括基础结构施工、防腐蚀施工、安全监测施工、防冲刷施工、 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安装等。

5.1.3基础工程施工前应获得水上水下施工等相关作业许可。

5.1.4基础工程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区海域的气象、水文、地质、渔业、水 上交通条件等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5.1.5用于基础施工的原材料、构件及部件均应检验合格。

5.1.6施工作业前应对气象、海况等进行调查,及时掌握短期预报资料,避开不利施工时 间。基础施工作业时,应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及施工船舶配置情况限定工作环境条件。

5.1.7施工过程中施工区域应设立警示标志,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航行通告,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有关施工安全、环境、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5.1.8船只抛锚应考虑对通航、施工作业的影响,各锚缆布置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 他的安全措施。

5.1.9施工测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全球定位系统(GPS) 测量规范》GB/T 18314、《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的 有关规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2桩基础工程施工

I

桩基工程

5.2.1桩基工程施工主要包括单桩基础施工、导管架基础群桩施工、承台基础群桩施工。 5.2.2桩基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沉桩专项方案,根据桩基础结构及工程特点综合选择沉桩工 艺;沉桩锤型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桩型和锤的性能,并结合施工经验或试桩结论确定。 5.2.3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沉桩可打性分析。 5.2.4钢管桩制作、运输和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管桩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钢制基桩及承台制作技术规 范》NB/T 31080,同时应满足设计要求。

2钢管桩制作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运抵施工现场。 2钢管桩堆放时应避免桩身产生纵向和局部压曲变形, 防变形等保护措施。

4钢管桩在起吊、运输和堆存过程中应避免碰撞、摩擦等造成防腐涂层破损、管端变 形和损伤。

5.2.5桩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沉桩施工:

1沉桩作业开始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调整管桩垂直度,控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 2沉桩作业宜采用具有定位架的施工船舶或搭建辅助平台控制桩身垂直度。

长期堆存时应采取防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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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沉桩过程中应对桩基础位置进行精确定位,并及时测定沉桩偏位值及桩顶标 高,做好记录。

4 锤击沉桩时,桩锤、送桩和桩宜保持在统一轴线上。

5 沉桩过程遇贯入度反常、 桩身突然下降或倾斜等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停止锤击, 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6 锤击沉桩控制应根据地质情况、设计承载力、锤型、桩型和桩长综合考虑。设计桩 端土层为一般黏性土时,应以标高控制;设计桩端土层为砾石、密实砂土或风化岩时, 应 以贯入度控制; 设计桩端土层为硬塑状的黏性土或粉细砂时, 应以标高控制为主, 当桩端 达不到设计标高时应用贯入度作为校核。

7 无过渡段的单桩基础在沉桩过程中应对桩顶法兰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8 群桩沉桩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夹桩等保护措施,应检查桩基保护措施是否牢固可靠, 有台风、寒潮等预报时应采取进一步加固措施。

9 嵌岩桩的稳桩工艺、成孔工艺、水下混凝土浇筑工艺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 工程桩基规范》 JTS 167-4、《港口工程嵌岩桩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 285 的有关规定。 5.2.6 沉桩完成后应对沉桩质量进行检查,

1 对具有顶法兰的桩基沉桩后应对基础顶法兰与桩体焊接环形焊缝区域进行 100%UT 无损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序施工;

2 基础桩沉桩时单桩以垂直度控制为主, 导管架基桩和承台基础多桩以相对位置控制 为主,沉桩控制标准、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桩基规范》 《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JTS 257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沉桩完成后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桩基动力检测规程》 JTJ 249 进行高应 变检测。

n 导管架施工

JTS 167-4、

5.2.7 导管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钢制基桩及承台制作技术规 范》 NB/T 31080 的有关规定。

5.2.8 导管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沉桩作业后应立即对基础桩进行高程、水平度的测量和复核。

2 导管架安装前应在成品导管架上测量出导管架的纵横轴线的中心点, 并选出纵、 横 一面作为导管架测量控制点。

3 导管架运输驳与施工起重船就位后, 应通过调节缆绳使导管架重心位于起重船中线 上。

4导管架起吊至设计安装位置上方后,应先下放导管架至距离泥面约 导管架的位置及方位使之满足安装误差要求。

5 下放导管架至泥面后, 应逐步减少起重船吊机吨位并时刻关注导管架的水平度直至 吊扣完全放松。

6 导管架的下落安装过程应时刻关注导管架水平度, 并利用调平精度满足设计要求的 调平装置对导管架进行严格调整,以满足设计规定公差范围,直至设计位置。

7 导管架安装至设计位置后,应立即复核导管架以及桩的水平度,并将高出导管架 顶的钢管桩顶切割至水平,切割后的钢管桩顶偏差应满足设计规定。 5.2.9 导管架灌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0.5m,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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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灌浆料的制作与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 50448的有关规定。

2 灌浆施工前应确认现场条件是否满足灌浆施工要求, 灌浆施工应在的适宜温度内进 行,冬季温度过低时,不宜施工。

3 灌浆施工前应对灌浆材料进行试拌或生产性试验,确认材料符合要求。 4 灌浆封隔器应具有良好的膨胀性和耐压性能,能可靠地封闭灌浆孔段。

5 灌浆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取样检测、留样制作试块工作,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应符 合质量检验要求, 检测项目应包括灌浆料的密度、 流动度、泌水率、氯离子扩散系数检验、 抗压强度、疲劳等测试。

6 导管架环形空间灌浆应达到闭浆标准后方可终止灌浆。 5210导管架基础完成后进行质量检测桩基高程、

位置度偏差不应大于50mm,垂直度应

不大于0.5%,导管架法兰面水平偏差不应大于 3mm,并满足设计要求。

川承台施工

5.2.11 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多桩承台宜选用整体弹性钢模板,模板应便于拆除,并可重复利用,每次使用 前应清洗干净。

2 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

3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底模板与钢管桩之间的间隙应设计止水措施, 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4 模板与钢管桩之间支撑应焊接牢固,整体钢模板环向、水平向支撑应满足结构 在施工期间对风浪、潮流作用下受力、变形的要求。

5 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应使用专项设备,并应按设计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未 经批准不得提前拆模。

5.2.12 钢筋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 、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 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 《冷轧带肋钢 筋》GB 13788的有关规定。

2 钢筋的数量、规格、位置和保护层厚度,以及钢筋绑扎、连接,应按设计图纸 进行。 3 钢筋调直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钢筋的弯钩或弯折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 发生位移。

JTS 202 的有关规定。

4 钢筋与模板之间应设置垫块,垫块的间距与支垫方法应确保钢筋在混凝土浇筑 过程中不5 绑扎钢筋的铁丝头不得深入混凝土的保护层内,缺扣、松扣的数量不应超过绑 扎数的

10%,且不应集中。

6 钢筋不宜与基础环接触,钢筋重量不应直接作用在基础环上。

5.2.13 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应避开天文大潮汛进行,宜在风速低于 7 级、浪高低于 1m 且涌浪 较小的条件下施工,高温、雨天、台风、大雪等特殊天气不得进行混凝土浇筑。

2 多桩承台混凝土宜采用专业混凝土搅拌船进行拌和,设备拌和能力、供料速度及 称量精度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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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钢管桩填芯混凝土浇筑前,应对桩内壁进行冲洗,并将水抽干,验收合格后方可 浇筑。 4 多桩承台混凝土施工应采用分层浇筑方法,浇筑前底模板上的杂物应清除,使用 淡水冲洗干净,并排干积水,且应在一个潮水内完成封底混凝土的浇筑成型。

5 封底混凝土应养护至规定强度,方可进行二期混凝土的浇筑,二期混凝土浇筑前, 应对封底混凝土及桩内混凝土进行凿毛处理,并采用高压淡水冲洗干净。

6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根据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温控措施, 浇筑过程应采取振捣措施, 避免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

7 混凝土浇筑时不得直接对着基础环下料,振捣器等施工机械应避免与基础环相 碰。 8 混凝土应采用淡水养护,不得采用海水养护。

5.2.14 风机塔筒与承台基础通过基础环连接时,基础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环安装之前,应按图纸和技术要求现场对其平行度、同轴度、椭圆度、防腐 层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的项目进行检验。

2 基础环吊装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吊索具,吊索具应满足基础环的重量、几何形状和 吊装技术要求。

3 基础环安装应在平潮且海况较好时进行,避免因发生碰撞使基础环产生变形。 4 基础环安装时应通过精密水准仪或激光水平仪,观测基础环顶面法兰的水平度, 通过调整座上的调节螺栓,调整法兰顶面的水平度满足设计要求。

5 调整满足要求后,应将基础环与钢管桩采用连接钢梁进行现场焊接,焊缝应为全 熔透焊缝,焊接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焊接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 无损检测》 NB/T 47013 的规定,并达到 I 级标准。

6 焊接完成后应对基础环法兰水平度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 作业。 7 基础浇筑完成后,应对基础环法兰水平度进行最终验收,基础环的任意两点的 高差不应超过 3mm ,并应满足设计技术要求。

5.2.15 风机塔筒与承台基础通过锚栓笼连接时,锚栓组合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锚栓组合件的上下锚板、锚栓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 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 123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 术规程》 JGJ 82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技术要求,高强灌浆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 泥基灌浆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 50448 的有关规定。

2 锚栓组合件施工前应对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重点检查上下锚板是否变形、锚 栓螺纹是否有损伤、锚栓是否弯曲。

3 下锚板安装后,水平度不应大于 3mm ,其与基础中心的同心度不应大于 5mm 4 上模板安装后, 上下锚板同心度不应超过 3mm ,并调整锚栓上部露出上锚板长 度满足设计要求,浇筑前上锚板水平度不应超过

3mm。

5 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注意对锚栓组合件的保护,避免上锚板及锚栓上部在浇筑时 受到污染或损坏。

6二次灌浆前应检查上锚板水平度,调整合格后方可灌注高强混凝土,应特别注 意上锚板下方和下锚板上方混凝土的浇筑质量,浇筑后上锚板水平度不应超过 2mm

7锚栓组合件的锚栓张拉施工应由专业人员操作,张拉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

5.3重力式基础施工

5.3.1重力式基础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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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力式基础宜在专门的预制场内进行整体预制,根据预制基础的尺寸、重量、预制 场地情况、转运机械及船舶配置等来制定整个基础的预制方案。

2重力式基础制作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配筋、立模、养护、力学性能检测等应满 足设计要求。

3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应符合质量检验要求,检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机械性能 检测、配合比参数优选试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混凝土早期 抗裂试验、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检验等。 5.3.2重力式基槽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力式基础施工安装前,应预先进行海底调查作业,对海上基础位置进行准确定位, 基础中心误差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必要时设立相应的导标。

2基槽开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槽开挖的尺寸、坡度等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控制超挖。

2) 基槽开挖深度较大时宜分层开挖,每层开挖高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开挖方法确

^定。

3) 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时,应对地质情况进行复核。

3基床需抛石加固处理时,抛石石材质量及抛石工艺应满足设计要求。

4基槽夯实、整平应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合适的设备及施工工艺,必要时进行试夯。 5基床整平后应及时进行基础的吊装,防止基槽周边土层在海流的作用下产生回淤沉 积,如不能及时进行基础的吊装,应采取防淤措施。 5.3.3重力式基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起吊荷载应根据重力式基础重量、尺寸、底板附着力等进行计算,并应选择合适的 起吊

设备。

2对基础精确定位后,应根据起重船舶的工作性能参数确定合适的位置、吊具、起吊 位置及吊点数量,通过定位锚或支撑结构固定船身。

3运输船舶应按指定位置抛锚停靠,采用半潜驳、船坞运输大型基础时,可将半潜驳、 船坞降到合适位置。

4基础吊装前,应检验基槽开挖后的平整处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 开始吊装作业。

5基础安装时,应采用大型起重设备通过特殊固定装置进行安装作业,缓慢下沉,避 免因下沉过快而产生急流,影响基床的平整度。

6重力式基础需投放填充材料时,应采取防止损伤箱壁和产生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7重力式基础安装完成后,应检测基础法兰面水平度、高程等,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4复合筒型基础施工

541复合筒型基础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合筒型基础宜在专门的预制场内进行整体预制,根据预制基础的尺寸、重量、预 制场地情况、转运机械及船舶配置等来制定整个基础的预制方案。

2复合筒型基础制作使用的原材料、配合比、配筋、立模、养护、力学性能检测等应 满足设计要求。

3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应符合质量检验要求,检测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钢筋机械性能 检测、配合比参数优选试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试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混凝土早期 抗裂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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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混凝土氯离子扩散系数检验等。

5.4.2复合筒型基础下沉时,应控制下沉速率,在下沉过程中注意及时对基础下沉姿 态进行调整。基础下沉宜分自重下沉和负压下沉两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自重下沉阶段,基础开始下沉至基础底部钢筒距泥面

0.5m时,下沉速率不

大于10cm/min ;基础底部钢筒体距泥面 0.5m至基础钢筒入泥 2m,下沉速率不大于 3cm/min ;基础钢筒体入泥 2m至自重下沉阶段完成,下沉速率不大于 5cm/min。

2在负压下沉阶段,基础下沉速率不大于

5cm/min。

5.4.3复合筒型基础负压下沉阶段应对筒体内外压差进行监测和控制, 逐步施加,避免 基础内外压差和各舱压差过大,以防钢筒体屈曲而难以下沉。下沉过程中压差限值应 符合表5.4.2规定。

表5.4.2

筒体入泥深度(m) 0~1 1~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 10~11 复合筒型基础下沉过程中压差限值 夕卜筒壁内外压差限值(kPa) 12 17 23 28 33 39 46 58 77 100 100 100 舱内压差限值(kPa) 4 5 6 7 12 17 23 29 39 58 100 100 : 11~12 5.4.4复合筒型基础下沉应以标高控制。 基础下沉至设计高程, 各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小于

500mm。

2%。。

2高程允许偏差应小于 500mm。

3基础下沉完成后应测量基础顶锚垫板水平度,应保证水平度偏差不大于

5.4.5复合筒型基础下沉调平施工完成后,应对基础沉降和倾斜度进行持续观测。 观测 时间应不小于360天,基础沉降速率应小于 2mm/d,基础顶部倾斜度变化速率应小于 0.3% /d ;若基础顶部倾斜度超过 5%。时,应及时调平。

5.5基础防腐蚀施工 5.5.1混凝土防腐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海上风电基础受海水影响及所处环境,应针对结构预定功能寿命、综合水文地质、 环境条件(施工机械、工厂涂装、现场涂装和维修保养等)综合考虑风机基础混凝土结构 防腐蚀耐久性,选择合理的结构形式、构造和抗腐蚀性、抗渗性好的优质混凝土。

2海上风电基础混凝土防腐蚀耐久性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海港工程混 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沿海及海上风电机组防腐技术规范》 GB/T 33432。

3浇筑在混凝土中并暴露在外的临时或永久性的吊环、

紧固件、预埋件等,应与混凝

土中的任何配筋绝缘,否则应采用牺牲阳极或其他防腐蚀措施进行保护。

4混凝土防腐包括混凝土表面处理和硅烷浸渍两部分,浸渍硅烷质量验收应以每 500m2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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渍面积为一个浸渍的验收批。硅烷浸渍工作完成后,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 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附录E规定的方法进行测试。 5.5.2钢结构防腐蚀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结构表面处理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板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 GB/T 23的规定进行。

2钢结构防腐蚀宜采用环氧涂料体系进行涂层防护设计,其他类型涂料、包覆性材料、 新材料、新工艺,经过类似工厂验证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证的,亦可设计使用; 涂层相容。

3钢管桩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系统制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板材表面锈蚀等 级和除锈等级》GB/T 23、《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0205、《金属和其他无 极覆盖层、热喷涂、锌、铝及其合金》 GB/T 9793、《金属覆盖层、钢铁构件热浸锌涂层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铝-锌-钢系合金牺牲阳极》GB 4948执行;

4检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腐涂装完成并达到固化要求出厂前,应岁颜色、光泽、有无气泡、锈蚀、开 裂、剥落、粉化、渗色、咬边或皱皮、缩孔或鱼眼、白化、漏涂或擦伤等涂装缺陷进行 检验。

2) 对所有热喷涂涂层表面需进行目视外观检查,涂层厚度宜采用现行《磁性集体 上的非磁性覆盖层》GB/T 4956规定的磁性法测量,热喷涂基准表面应均匀分布在整个 有效面上;

3) 对阴极保护所有电连接点进行外观目测检查,抽样检测电连接电阻,对每一个 单元构件的阴极保护电位进行检测。采用水下焊接法安装牺牲阳极时应对采用水下摄像 或照相方式检查焊缝长度、高度及连续性。

4) 外加电流保护系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阳极和参比电极的安装,严禁阳极、参 比电极与任何金属构件发生短路。 每一个阴极保护区域都应配置多跟与阳极、 参比电极 连接的电缆。阳极、参比电极与电缆的连接方式和安装方法应通过试验或工程实践证明 能满足电连接要求。

5.5.3防腐蚀修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未达到涂层设计厚度的修补,应按照厂家的指导或产品说明书对涂层表面进行 处理后,补涂涂层。采用相同精确配置的防腐涂层材料进行涂刷, 其配方应满足本施工技 术要求及涂层供应商的相关规定,并注意岁其他区域的保护,控制涂膜厚度。

2出厂后(含海上施工及运输途中)的修补要先对破损位置进行表面清洁处理。

除锈 采用热

喷涂金属作为防护层,其涂层表面宜进行封闭处理并涂装涂料,封闭剂和涂装涂料应于热 喷涂

打磨的方式视破损的面积大小及施工条件而定。采用由防腐涂料供应商确认并经设计认可 的适合潮湿环境施工的涂料进行补涂刷。

5.6基础安全监测施工

561监测仪器应随主体工程钢管桩制作及土建施工进展及时安装、埋设。 5.6.2监测仪器设施安装应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6.3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对已安装和埋设的监测仪器设施进行可靠的保护,尽量减少施 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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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安装和埋设的监测仪器设施的破坏和干扰。

5.6.4埋设于混凝土及暴露于空气中的电缆应按设计和有关要求加防护与保护装置,所有 外露的监测点应有必要的保护措施。

5.6.5所有监测点应统一按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在测点附近设置醒目的编号标牌。 5.6.6需要进行自动化监测的仪器应及时接入自动化监测系统中。在安装监测自动化系统 过程中,应对系统仪器设施进行检查、检验、试验、参数标定,并做好详细记录。 5.6.7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反馈监测结果。

5.7防冲刷施工

5.7.1基础工程防冲刷施工工艺主要包括抛石、铺设砂被等。 5.7.2基础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防冲刷施工。 5.7.3采用抛石进行防冲刷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材的材质、强度、级配及抛石工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2抛石施工宜在平潮风浪较小时施工,并尽量采用小型船舶施工;

3抛石前应进行试抛作业,以掌握块石扩散情况,选定起始位置和事宜的移船距离; 4抛石作业结束后,应保持一定时间对基础冲刷状况的检测, 方告结束。

5.7.4采用铺设砂被进行防冲刷保护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铺设砂被前,宜将基础周边冲刷区域海床面填至设计标高再进行砂被铺设。

2施工过程中,袋子不得有破损。如发现破损,应及时进行等强度修补,以防袋内 充填物流失。

5.7.5防冲刷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不对基础表面防腐涂层产生破坏。

5.8基础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安装

5.8.1基础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钢结构平台、靠船、防撞设施、防海冰装置等附属构件和 基础维护平台吊机安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装过程应采取措施防止摩擦和磕碰等,避免造成附属构件及桩基保护层的损坏。 2附属构件与基础之间可通过螺栓、焊接、插入等方式连接,安装完成后不应有晃动。 3附属构件组装后的形位公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4安装完成后,应检查基础防腐涂层的损伤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修补。 5.8.2 J 型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J 型管各段与喇叭口、法兰的焊接完成后,应对焊缝进行打磨抛光处理,确保 管内部平整、光滑、无毛刺,避免对海底电缆造成损坏。

2 J 型管吊装时不可发生碰撞、扭曲等。 3 J 型管应与钢管桩可靠连接。

3 J 型管水下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对 J 型管底部喇叭口进行封堵,防止淤泥淤积造成 管口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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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达到防冲刷效果后

J 型

6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前,应完成基础验收,确认基础平台平整度、接地状况、 法兰系统等符合安装要求。

6.1.2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前,应编制安装方案并获得批准方可实施。

6.1.3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起吊前,应根据设备配置情况、吊装施工作业的难易程度确 定风速、浪高、海流流速、能见度等安全限值,超过该限值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6.1.4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吊装前,应检查所用吊具、索具、起重设备等符合安全吊装 的要求,对起吊过程中可能有损伤的部件、吊索具应采取防护措施。

6.1.5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时,施工船舶稳定性和安全性应满足安装要求。

6.1.6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将风力发电机组和电气设备表面杂物、油脂、灰尘等 清理干净。

6.2风力发电机组分体安装

6.2.1塔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前应检查基础环、塔架无污损,漆膜无缺损,连接法兰面边缘应均匀涂密圭寸胶。 2塔架起吊前应检查所有固定构件无松动和遗漏。 3塔架起吊过程中应保持塔架下端水平。

5塔架门方向应安装正确,螺栓紧固方法和紧固力矩应满足技术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 求。

6塔架安装完成后应做接地连接。

7塔架安装时应使上下两节塔段之间的对接标记对正。

8塔架与机舱应连续安装,特殊情况不能连续安装的,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塔架共振。 9塔架安装后应检查其安装位置和垂直度,塔架垂直度应满足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10塔架内爬梯、电缆梯架、提升机的安装应满足相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6.2.2机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舱安装前应检查机舱内外清洁,电缆捆扎牢固,测风装置、航空灯和避雷针等附 件安装正确。

2机舱起吊前应试吊,保证机舱起吊后其安装法兰面水平。 3机舱起吊时,人员不得随机舱一起起吊。

4机舱与塔架对接时应缓慢平稳,机舱与塔架间螺栓紧固力矩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 后,方可松开吊钩、移除吊具。 6.2.3叶片和风轮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叶片和风轮起吊前应检查叶片引雷线连接良好, 叶片各接闪器至根部引雷线阻值满 足技术文件要求。

2叶片和风轮起吊时应设置导向绳,导向绳长度和强度应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3吊具和叶片接触处不得使用硬性垫物,以免造成叶片结构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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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叶片安装时应保证叶片根部零刻度与轮毂轴承零刻度标记对正。 5风轮起吊前应检查轮毂与机舱连接面、螺栓孔清理干净。 6风轮安装时应避免风轮碰撞船舶和塔架。

7风轮吊装完成后应使风轮与机舱间螺栓紧固力矩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后, 吊钩、移除吊具。

8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完成后,应检查叶片根部至底部引雷通道阻值满足技术文件要求 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9风力发电机组分体安装也可采用塔架、双叶片与机舱的组合件、第三片叶片的顺序 进行安装作业。

624风力发电机组内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变、动力单位、电气盘柜等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

方可松开

GB 50148、《电气装置安装工

GB 50147和

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 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相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2电缆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的有关规定。

3各部分的接地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4电气设备安装后应进行交接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 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

6.3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

6.3.1采用整体安装方案时,风力发电机组各部件宜在陆上组装成整体后运输至安装机 位。塔架、机舱、叶片和风轮安装应按本规范第 6.2.1〜6.2.3条规定执行。 6.3.2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力发电机组起吊前应检查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满足整体安装的要求, 受损部件经 检修合格后方可进行整体吊装;

2风力发电机组起吊前应根据吊具、吊重、吊点、起重机械性能、气象和水文条件核 算各构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时宜配置缓冲装置;

4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后应检查其安装位置满足技术文件的要求。 6.3.3风力发电机组内电气设备安装应按本规范第 6.2.4条规定执行。

6.4测风塔安装

6.4.1测风塔塔架结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关规定。

6.4.2测风塔塔架结构安装时不得使用气割增孔、扩孔,不得使用加热法校正构件的变形。 6.4.3测风塔塔架结构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校正其垂直度,架设完毕后塔身整体垂直度偏差 不得

GB 50755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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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塔架高度的1/1500。。

6.4.4 风速、风向传感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速、风向传感器应固定在离开塔身的牢固横梁处, 其与塔身距离, 应为桁架式结 构测风塔直径的 3 倍以上或圆管型结构测风塔直径的 6 倍以上。

2 风速、风向传感器迎主风向安装,并进行水平校正。

3 风向传感器应根据当地磁偏角修正,按实际“北”定向安装。 风向传感器测量盲区 应避开主风向。

6.4.5 数据采集器安装在野外环境中时, 应固定在测风塔适当位置, 并做好防护。 数据采 集器安装在远离测风塔的建筑物内时,应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6测风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

6.4.7 测风塔塔架采用整体吊装时, 提升吊点的数量和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吊过程中结构不同施工倾斜状态进行结构安全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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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应对整体起 7 变电站工程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陆上变电站、陆上集电线路及集控中心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工程施工 与验收规范》 GB/T 51121 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 海上变电站上部组块宜在陆上进行建造、设备安装、单体调试,运输到海上风电场 后整体吊装到基础上。

7.1.3 陆上建造场地宜靠近码头,满足上部组块运输要求。

7.1.4 钢构件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干净;底层垫层应有足够的支撑面,堆放时应防止 钢构件被压坏和变形, 并应按安装顺序分区存放。 现场露天临时堆放的电气设备应做好防 雨防洪防涝措施;对有除湿等特殊要求的设备还应满足设备厂家技术要求。

7.1.5 上部组块的门窗安装、衬板和天花板安装、甲板敷料施工、逃救生设施施工等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滩海石油工程舾装技术规范》 SY/T 312 的有关规定。

7.2 钢结构制作

7.2.1 所有钢材进场后应进行抽样检验, 并有出厂合格证。 抽样检验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碳 素结构钢》 GB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 1591、《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船舶及海洋钢材用结构钢》 GB 712 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合格的钢材不得使用。

7.2.2 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前,均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并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7.2.3 钢板放样下料时,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切割、磨削刨边和焊接收缩等的加工余量; 钢板卷制前,应清除坡口处有碍焊接的毛刺、氧化物等。

7.2.4 零件和部件加工材料剪切加工后的弯扭变形应进行矫正,剪切面修磨光洁、平整。 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 1mm 的缺棱。坡口加工完毕后,应采 取防锈措施。

7.2.5 矫正和成型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分别在环境温度低于 正和冷弯曲。

2 冷压折弯的零、部件边缘应无裂纹。钢材矫正后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 3 钢板切割和刨边宜采用机械加工或自动、半自动气割方法。对抗拉强度大于 540MPa 的钢板,若用火焰切割坡口,还应将影响焊接质量的表层刨除。

7.2.6 钢结构加工及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5的相关规定。

7.2.7 钢构件组装前,应进行零、部件的检验,并作好记录,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组装。 钢结构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钢结构 焊接规范》 GB 50661、《海上固定平台规划、设计和建造的推荐做法 —荷载抗力系数设 计法》 SY/T 10009、《浅海钢质固定平台结构设计与建造技术规范》 GB 5020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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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和-12 C时,不应进行冷矫

SY/T 4094 的有关规

7.2.8 焊缝尺寸检验方法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2.9 焊缝强度不应低于母材强度, 焊缝和热影响区夏比 V 型缺口冲击功应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船舶及海洋工程用结构钢》 GB 712、《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 1591的要求。 7.2.10 焊缝无损探伤比例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 的规定, 并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7.2.11 焊接工艺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NB/T 47013 和《承压设备焊 接工艺评定》 NB/T 47014 的相关要求和设计规定。

7.2.12 海上变电站结构所有对接焊缝均应采用全焊透坡口型式, 焊缝质量等级为一级; 除 爬梯、栏杆、筋板、舱壁等非受力或受力较小的次要结构为二级焊缝, 其余坡口焊缝均为 一级焊缝。

7.2.13 表面处理和防腐涂层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环境控制以获得最佳的涂装质量。

7.3 电气施工及安装

7.3.1 每层甲板片总装就位后,以及该层的立柱、斜撑、舱壁等结构部件焊接完成后,宜 依次安装该层甲板上的相关机电设备, 设备就位后, 在设备外围搭设保护棚, 并用防火布 遮盖,防止雨水、灰尘、油漆、焊渣等杂物污染设备。

7.3.2 变压器等吊装重量超过 50t 的电气设备吊装作业,应编制专项吊装方案。 7.3.3 变压器安装完成后,应对变压器进行防护,防止后续施工对变压器造成损害。 7.3.4 GIS 及电气屏柜安装要求环境清洁,无灰尘。施工前应对场地进行清洁,必要时设 置防尘帐篷,做好防尘、 防潮措施。现场对接前应做好清扫工作, 对接前要先保证各对接 口处无尘迹、水迹等。

7.3.5 电缆防火封堵、防火阻隔等防火要求应满足设计规定。单根电缆贯穿甲板或壁板时 采用填料函,成束电缆贯穿甲板或壁板时采用电缆密封穿隔装置, 并以密封堵料封堵。 电 缆贯穿有防火等级要求的壁板应经过批准, 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电缆密封堵料要满 足防火等级要求。开孔不能破坏主结构。

7.3.6 电缆终端制作时,应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及说明书的要求,湿度和温度应满足相关规 范要求。开敞或半开敞高压及中压电缆终端头制作时, 应搭设临时防护棚, 严禁在雨雾中 施工。 7.3.7 电气设备安装应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相关国家标准和《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 范》 GB/T 51121执行。

7.3.8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在试运行前根据检查项目及相关的设计文件对电气设备进行逐 项检查和试验。

7.4 通风空调系统施工

7.4.1 通风空调系统设备底座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所施工的甲板区域进行表面除锈,除去表面浮锈和杂物;

2 设备底座的焊接,应先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在施工现场拉线定位, 然后进行点焊固定, 再次确认位置无误后,进行双面连续焊接;

3 焊接打磨完后,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补漆。 7.4.2 单元式空调和通风机等设备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元式空调和通风机应在设备底座安装完成且防腐和舾装施工完成后进行。

2 单元式空调和通风机设备安装就位前, 应找平设备底座, 安装橡胶减震垫, 再将设 备就位,在确定机身水平后用螺栓紧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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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空调器和除湿机的凝结水的排水口应保持畅通, 排水管转弯处应避免折扁以致排水 不畅。凝结水管应做防结露保护,且有不小于 1%的坡度,坡向室外排水口。 7.4.3 风管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前应先确定风管标高,后预制安装支吊架。 2 风管支吊架的间距以设计图纸为准。

3 通风机、新风除湿机和空调器的进风管、 出风管、阀门等装置, 应设单独的支吊架, 并与基础或其它建筑物连接牢固。与设备连接的管道,应在连接处设支吊架。 7.4.4 风管阀门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阀门调节装置应设于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应留有阀门检修操作的空间。

2 阀门安装后, 应在阀体外部明显地标出“开”和“关”方向及开启程度。 所有阀门 应开启灵活。

3 防火阀安装时应注意方向要求,防止安装错误。易熔片应在阀门安装后再装上。 7.4.5 消声器安装应注意方向要求,防止安装错误。

7.4.6 风管安装完毕后应进行验收,要求总漏风量不得超过设计总风量的

7.5 消防系统及给排水系统安装

7.5.1 消防及给排水系统的设备、系统组件应设基础及支吊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或支吊架应牢固焊接在平台甲板或墙壁上, 确保设备不发生变形或移动。 焊接 工艺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2 主要设备的基础或支架的标高、中心线应与施工图相符,标高允许偏差为 -5mm~0m m,中心线允许偏差不宜大于 5mm。

3 支、吊架的材料、 尺寸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支、吊架不得妨碍喷头 (喷射装置) 的喷射轨迹。

4 焊接后的焊疤、焊缝错位应进行铲平和磨光处理,并按要求涂刷保护。 7.5.2 固定式灭火设施的安装及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 508、《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41、《细水雾灭火系统设 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GJ 32/J09《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 GB 50261 的有关 规定。

2 气体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船舶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通 用要求》 GB/T 29128、《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 25972、《气体灭火剂灭火性能测试 方法》 GB/T 20702、《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 CECS 345的有关规定。

3 泡沫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范》GB 50281、《船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试验方法》 GB/T 33484的有关规定。

4 干粉灭火系统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干粉灭火装置》 GA 602的有关规定。

7.5.3 移动式灭火设施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351、《推车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8109、《灭火器箱》 GA 139的有关规定。

21

10%。

GB

50151、《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2003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

GB

50347、《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16668、《超细干粉灭火剂》 GA 578、

7.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 5016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526的有关规定。

7.5.5 给排水系统的安装及验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GB 50242、《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机 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1 的有关规定。

7.6 上部组块其它设备安装

7.6.1 逃生和救生设施建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浅(滩)海石油设施逃生和救生设备安 全管理规定》 SY/T 6502 有关规定。

7.6.2 上部吊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船用臂架起重机》 GB/T 12932、《起重机和起重机 械 钢丝绳选择 第 1 部分:总则》 GB/T 2481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起重机电气装置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6的有关规定。

7.6.3 激光气象雷达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验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7.6.4 激光气象雷达安装完成后,应根据设计要求对风速、风向、温度、气压、湿度等进 行测试, 对无线数据传输可靠性进行核实, 观测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海上风电场风 能资源测量及海洋水文观测规范》 NB/T 31029 的有关规定。

7.6.5 海洋观测平台应在仪器固定处设置零点高程标识。潮位仪器安装应利用工程区三 (四)等水准点引接, 与临近国家水准点联测, 确定海上变电站潮位观测站水尺零点高程。 观测成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上风电场风能资源测量及海洋水文观测规范》 31029的有关规定。

7.7 上部组块海上安装施工

7.7.1 上部组块海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海上安装前,应对已完成施工的基础结构进行复测, 确保基础的平面位置和相对高 差符合安装要求。

2 上部组块吊点设置应与设计立柱吊点一致,吊绳与铅垂线的夹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上部组块吊装的全过程,上部组块柱底部的水平和竖向加速度不得大于 5 上部组块与基础之间的灌浆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章有关灌浆的规定。

7.7.2 上部组块吊装完后,应拆除临时加固固定的设施、临时保护设施,吊耳位置应装上 保护帽。消防水箱应注满淡水。

7.7.3 海上变电站安装完成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破损的设施进行修复, 对破损的防腐涂层进行修补,平台上所有的建筑垃圾应清理干净。

0.2g。

4 上部组块立柱应正确放置在基础桩上,并按设计要求将上部组块与基础固定。

NB/T

8 海底电缆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海底电缆施工前应根据路由内海域环境与地质条件, 分区域和典型地段选定海底电 缆保护方案。

8.1.2 海底电缆施工前应根据海底勘测资料、 海床演变分析成果、 电缆类型和数量等, 按 照技术可行、施工便利、经济合理的原则,选定海底电缆敷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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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海底电缆敷设

8.2.1海底电缆敷设作业宜在风力 5级、波浪高度1.5m、流速1.0m/s及以下的海洋环境 下进行。敷缆设备投放与回收作业宜在平流期间进行。

8.2.2 海底电缆敷设施工应按设计路由进行, 实际敷设偏差应控制在设计路由中心线 20m 内或按设计规定,且不应超越扫海清障范围。

8.2.3 海底电缆平行敷设时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 及验收规范》 GB 50168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埋设方式或埋设机的工作特性。

8.2.4 敷设船实际敷设过程中受环境影响所引起的海底电缆施工缆长裕度, 应根据设计路 径的不同长度进行差异性控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1km以内的设计敷缆路径,施工缆长裕度宜控制在设计路径的 3大于3km的设计敷缆路径,施工缆长裕度宜控制在设计路径的 8.2.5 不同海域环境的海底电缆敷设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近海海域的长距离海底电缆敷设施工,宜选择边敷边埋的施工工艺,敷设速 度宜控制在500m/h以内。

2 潮间带海域范围内的敷设施工,宜选择先敷后埋的施工工艺,也可采取预挖沟后 敷埋的施工工艺,先期电缆牵引入海的速度宜控制在

200m/h以内。

3 复杂海底地形海域内的敷设施工,宜选择先敷后埋的施工工艺,敷缆船舶宜具有 动力定位的性能。

3%〜5%。

2%〜4%。 2%〜3%以内。

2 1km〜3km以内的设计敷缆路径,施工缆长裕度宜控制在设计路径的

8.3 海底电缆登陆

8.3.1 海底电缆穿越堤防方案可采用水平定向钻非开挖、 顶管非开挖、 堤顶开挖或高空跨 越海堤等方式,并取得海堤管理部门同意。

8.3.2 海底电缆穿越堤防段保护套管宜选用防腐钢管或电力护套管, 保护套管的内径宜大 于 1.5倍电缆直径。

8.3.3 海底电缆登陆区域应设置海底电缆保护用安全警示标识, 警示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海 洋、海事部门和电网公司的相关要求。

8.3.4 海底电缆连接海上构筑物平台的施工, 敷缆船舶距离平台构筑物的安全停靠距离不 宜小于 30m。

8.3.5 海底电缆终端、 接头、锚固装置、 接地箱和接地电缆等的制作与安装应按生产厂家 的技术指导文件实施,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 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8.4 海底电缆保护

8.4.1 登陆点后的海底电缆保护设计应按照陆上电缆保护要求进行, 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的有关规定。

8.4.2 海底电缆保护设计宜采取埋深保护方案, 对于不易采取埋深施工的区域可采取覆盖 保护的措施。

8.4.3 潮间带海域海底电缆埋深保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对于泥、沙及泥沙混合软土类海底地质环境,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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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m。

2 对于岩石类海底地质环境,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1.0m。

3 对于经论证存在冲刷和海床演变的近岸区域,海底电缆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变化影 响深度下1.0m,并宜在埋深保护的海底电缆上增加盖板、套管等附加保护措施。 8.4.4 近海海域海底电缆的埋深保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于泥、沙及泥沙混合软土海底底质,海底电缆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2 对于岩石类海底地质环境,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1.0m。

3 跨越航道、锚地等与航运关联的海域,埋置深度不宜小于 3.0m。

8.4.5 海上构筑物基础周边冲刷影响范围内的预留电缆裕量不宜少于对应电缆设计路径 长度的20%。在海底电缆进入构筑物J形管设施的端部可设置海底电缆弯曲器构件, 弯曲器长度不宜少于 5m。

8.4.6 海底电缆与已有管线的交越施工, 宜采用上交越的施工工艺, 交越范围为已有水下 管线交越点两侧50m〜100m的区域,在交越范围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2m,对于经

论证存在冲刷和海床演变的离岸区域, 海底电缆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变化影响深度下 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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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调试与试运行

9.1 一般规定

9.1.1 9.1.2 9.1.3 9.1.4

具备陆上调试条件的项目宜安排在陆上进行调试。

调试与试运行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工作规程培训,并持证上岗。 调试与试运行前,应编制调试方案和调试指导手册。 调试与试运行前,应满足下列条件: 1 消防设施应能投入运行。 2 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应验收合格。 3 变电站工程施工应验收合格。 4 配电工程及送出工程应验收合格。 9.1.5 9.1.6

变电站、集控中心、风力发电机组应分别调试,合格后再进行联合调试。

陆上变电站设备调试按现行国家标准《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121 规

定执行。

9.2 海上变电站与集控中心设备调试

9.2.1

电气设备调试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50、《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 995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 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860及《电能计算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 的有关规定 和电气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资料制定调试方案。 9.2.2

下列电气设备及装置应进行单体调试,主要包括: 1 高压开关设备、中低压开关设备。 2 电力变压器、电抗器及接地变。 3 接地装置、无功补偿及直流装置。 4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5 电能计量装置、电测量指示仪表。 6 集电线路、高压电力线路及联络电缆。 9.2.3

站内分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站用电系统及保安电源调试。 2 工作及事故照明系统调试。 3 直流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调试。 4 监控系统调试,同期,五防系统调试。 5 集电系统调试、高压送出系统调试。 6 通讯系统调试。

7 站内网络系统、网络状态检测系统和计算机监控系统调试。 8 站内火灾报警系统及广播系统调试。 9 继电保护系统、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调试。 10 远动通信系统、电能量信息管理系统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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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站同步对时系统调试。 12 故障波系统调试。 13 风功率预测系统调试。 14 海底电缆监视调试。 15 安全及自动装置系统调试。 9.2.4 设备启动投运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一二次回路定相、核相调试。 2 同期装置检测调试。 3 保护相量测试。

4 电抗器、电容器组等无功补偿装置自动投切调试。 9.2.5 电气设备调试完成后应编写调试报告。

9.3 风力发电机组调试

9.3.1 风力发电机组受电前,电缆、箱式变压器应验收合格。

9.3.2 风力发电机组受电后, 应检查塔架内部照明、 防雷接地系统、 起吊装置、测风装置、 电气接线和电气参数整定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9.3.3 风力发电机组离网调试应包括基本功能调试和安全链保护功能调试。 9.3.4 风力发电机组基本功能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主控系统和变流程序刷新。 2 传动系统。 3 液压系统。 4 冷却系统。 5 润滑系统。 6 偏航系统。 7 变桨系统。 8 测风装置。 9 刹车系统。

10 加热、除湿、散热系统。

9.3.5 风力发电机组安全链保护功能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紧急停机。 2 振动保护。 3 过速保护。 4 扭缆保护。 5 电网失电保护。 6 变桨保护。

9.3.6 风力发电机组并网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 手动并网调试:将变流器置于调试模式,按照变流器生产厂商提供的调试手册手 动调试机组并网,检查主控与变流器之间的并网通讯功能以及变频器功率模块工作状态;

2 自动并网测试:将变流器置于自动模式,在满足风况的条件下让机组自动并网运 行,检查机组的自动并网能力以及并网后是否具备自动功率调节功能, 是否存在振动异常;

3 功率控制测试:将功率设定为额定功率以下的某定值,机组功率应能稳定在设定 值

26

上。 9.3.7 9.3.8

风力发电机组调试完毕后,机组的并网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公用风力发电机组监控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网谐波》 GB/T 14549、《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 15543 的有关规定。

1 监控系统与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应通讯正常;

2 监控系统应正确展示机组的实时数据、历史数据和统计数据; 3 报表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4 单机和风力发电工程启动、复位、停止远程控制功能应正常;

5 单机和风力发电工程有功功率、无功功率远程控制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6 监控系统和风力发电工程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功能应正常。 9.3.9

风力发电机组调试的过程与结果应记录在调试报告中。

9.4 风力发电工程试运行

9.4.1 9.4.2

风力发电机组在并网调试后应及时进行试运行测试工作,并应做好试运行测试记 录,当风力发电工程的风力发电机组数量较多时,可分批次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

并在试运行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

单台机组应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达 240h,并且在此期间机组达到额定功率,则视为 该机组试运行合格,如未达到额定功率,则试运行顺延至达到额定功率;如果顺延 120h 仍然未达到额定功率,机组运行正常,则视为试运行合格。

27

10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0.1 职业健康与安全

10.1.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应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专职安全管理 机构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0.1.2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0.1.3 施工前,应编制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安全作业计划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作业安全应急要求和安全应急预案。 2 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3 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4 针对极端气象水文条件,编制防风、防雾等措施。

10.1.4 施工前,应对海上风力发电工程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救生培训,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

1 海上求生。 2 救生艇操作。 3 海上急救。 4 应急逃生。

10.1.5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 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 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

10.1.6 应在施工组织方案中编制安全施工措施。 10.1.7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10.1.8 应制定施工现场安全进、退场措施。 制定安全措施时,应考虑安全区限、交通量、 结构承重、栅栏和行走路线、现场设备的移动、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的进入路线等。 10.1.9 在施工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10.1.10 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护装备,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0.1.11 应针对极端气象水文条件及施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等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0.1.12 消防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消防管理体系,实现消防安全责任制;设置专职消防机构或专职消防人员, 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2 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 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疏散标志。消防设施应满足施工全过 程的整体消防安全需要。

5 制定易燃品和工程用火管理措施。

10.2 环境保护

10.2.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设立专职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 环境管理工作。

10.2.2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环境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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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应按环境评价报告批复中对施工期的要求进行施工。

10.2.4 海上作施工作业时,应配置防污设备和器材。施工和运输船舶应配备相应的污染 物处理处置设施。塑料制品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10.2.5 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防止应碰撞、触礁、搁浅、火灾等引起的海难事故,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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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验收应分单位工程验收、启动验收、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个阶段进行。

11.1.2 各阶段验收应组建相应的验收组织机构。

11.1.3 竣工验收前,宜对风力发电机组基础稳定性进行观测与检测。

11.1.4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通过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宜在六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审 计,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11.2 单位工程验收

11.2.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可分为基础工程、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工 程、变电站工程、海底电缆及线路工程、交通运输工程五类进行。

11.2.2 在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自评合 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单位工程预验收申请。

11.2.3 监理单位收到预验收申请后,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提交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 11.2.4 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11.2.5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与安装工程应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基础、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 力发电机监控系统、机组就地升压变、防雷接地等内容,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报告及有关施工中的关键功勋和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记录等资料;

2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及其他设备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指标及技术说明书、试验记 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器具及其清单等;

3 提出缺陷处理意见; 4 验收签证,并给出评定意见。

11.2.6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建筑工程应包括升压站及集控中心建筑结构、给排水系统、海 上变电站舾装工程等工程,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建筑工程, 各分部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图纸、 设计变更联系单及 施工技术要求;

1 检查各分部工程施工记录及有关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2 检查各主要工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检查施工缺陷处理情况; 3 管理部门要求的专项验收应按相关规定组织报验并取得批复; 4 对检查中发现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验收签证,并给出评定意见。

11.2.7 海上及陆上升压站设备安装调试工程应包括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直 流系统、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灭火系统、低压配电系统、接地 装置、电力电缆等内容,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6 检查海上及陆上升压站设备安装与调试工程,各分部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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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检查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安装图纸、备品配件和专 用工具及其清单;

8 检查安装调试记录和报告、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和报告及施工中的关键工序检查 签证记录等资料;

9 提出缺陷处理意见;

10 验收签证,并给出评定意见。

11.2.8 场内集电线路海底电缆工程及电缆线路工程可分为架空电力线路、海底电缆、电 力电缆线路或架空线和电缆混合电力线路,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集电线路海底电缆工程及电缆线路工程,各分部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检查施工记录、中间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分部工程自检验收记录及 工程缺陷整改情况报告等资料;

3 在台风、冰冻、雷电严重的地区,应重点检查防台风、防冰冻、防雷击的安全保 护措施;

4 提出缺陷处理意见; 5 验收签证,并给出评定意见。

11.2.9 交通运输工程应包括码头及场地、路基、路面、排水沟、涵洞、桥梁等内容,各 分部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施工记录、分部工程自检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 2 提出工程缺陷处理要求; 3 验收签证,并给出评定意见。

11.3 启动验收

11.3.1 启动验收可分为单台机组启动验收和整套启动验收。单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结 束后,应及时组织单台机组启动验收, 当风力发电机组数量较多时可分批次进行。 工程最 后一台风力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工程整套启动验收。 11.3.2 单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的调试记录、 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及不少于 240h 连续并网运行记 录;

2 按照合同及技术说明书的要求,核查风力发电机组各项性能技术指标; 3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自动、手动启停操作控制状况; 4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各部件温度;

5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的滑环及电刷工作情况;

6 检查齿轮箱、发电机、油泵电动机、偏航电动机、风扇电机工作情况,各部件应 转向正确、运行正常、无异声;

7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就地升压变及高低压开关柜工作情况; 8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振动监测系统运行正常;

9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消防灭火、视频监控及 IP 电话等系统运行正常; 10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 除湿及防盐雾系统各项指标; 11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电梯运行正常;

12 检查控制系统中软件版本和控制功能,各种参数设置应符合运行设计要求;

31

13 检查各种信息参数,确保显示正常; 14 对验收检查中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 15 签署启动验收意见。

11.3.3 工程整套启动验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审议工程建设总结报告及设计、监理、施工等总结报告,检查各阶段质量监督检 查提出问题的闭环处理情况;

2 工程资料应齐全完整,并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3 检查历次验收记录与报告;抽查施工、安装调试等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4 检查工程投运的安全保护设施与措施; 5 各台风力发电机组遥控功能测试应正常; 6 检查监控与远程监控工作情况;

7 检查设备质量及各台风力发电机组不少于 240h 试运行结果; 8 检查历次验收所提出的问题处理情况; 9 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10 检查海洋环保方案落实情况; 11 检查工程投运的生产准备情况; 12 检查工程整套启动情况;

13 协调处理启动验收中有关问题,对重大缺陷与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4 确定工程移交生产期限,并提出移交生产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15 对工程作出总体评价;

16 签发工程整套启动验收鉴定书,并给出评定意见。

11.4 移交生产验收

11.4.1 移交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生产单位进行移交。根据工程情况,移交生产验收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11.4.2 移交生产验收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检查工程整套启动验收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消缺处理情况,设备状态应良好; 2 检查设备、备品配件、专用工器具; 3 检查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4 检查安全标示、安全设施、指示标志、设备标牌,各项安全措施应落实到位; 5 检查设备质量情况;

6 检查风力发电机组实际功率特性和其他性能指标,确保符合相关要求; 7 检查生产准备情况;

8 对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对生产单位 ( 部门) 提出运行管理要求与建议; 10 签署移交生产验收交接书,并给出评定意见。

11.5 竣工验收

11.5.1 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完工且各专项验收及启动验收通过后一年内进行 11.5.2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32

实际 1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全部建成。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的除外, 但尾工工程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 5%且不得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2 设备状态良好,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 历次验收已经完成,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 归档资料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要求;

5 工程建设征地(海)补偿和征地(海)手续等已基本办理完毕; 6 工程投资已完成 95%以上;

7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8 (海洋)环保设施、航标工程、消防、安全设施等专项工程设施完成竣工验收; 11.5.3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 工程总结报告:

1)建设单位的建设总结; 2)设计单位的设计报告; 3)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 4)调试单位的设备调试报告; 5)生产单位的生产准备和运行报告; 6)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7)质监部门质量监督报告;

8)开发建设行政许可事项开展情况专项报告。 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 程

施工许可证、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海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 用证、海域使用权证、林地征占用许可(如有)等。

2 备查文件、资料:

1)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包括设计更改联系单等)及有关资料; 2)施工记录及有关试验检测报告;

3)监理、监造和质监检查记录和签证文件;

4)各单位工程完工与启动调试试运验收记录、签证文件; 5)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消缺记录与报告; 6)工程项目各阶段的设计与审批文件;

7)主要设备(风力发电机组、变电站设备等)产品技术说明书、使用手册、合格 证件

等;

8)工程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设备订货合同中有关技术要求文件; 9)生产准备中的有关运行规程、制度及人员编制、人员培训情况等资料; 10)有关传真、工程设计与施工协调会议纪要等资料; 11)土地(海洋)征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12)工程建设大事记。

3 设备、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清单。

4 风力发电机组实际输出功率曲线及其他性能指标参数。 5 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6 水保验收、环保验收、安监验收、消防验收、电监会安监验收方案等专项验收或 执行情况报告。

33

7 工程竣工报告。

11.5.4 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 召开预备会,审议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会准备情况;

2 召开第一次大会(宣布验收会议程;宣布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各专业 检查

组名单;听取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设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生产准备运行报告; 看 工程声像资料、文字资料) ;

3 各检查组分别听取相关单位的工程竣工汇报,检查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核 查; 4 检查组汇报检查结果,讨论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5 召开第二次大会 (宣读“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和参建

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 11.5.5 工程竣工验收检查的内容:

1 按第 12. 5. 3 的要求检查竣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是否按国家及行业档案规定和公 司档案管理制度整理归档;

2 审查所属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设备试运行情况; 3 检查历次验收结果,必要时进行现场复核; 4 检查工程缺陷整改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对;

5 检查水保验收、环保验收、安监验收、 消防验收、电监会安监验收方案执行情况; 6 审查工程概预算及业主预算执行情况; 7 审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11.5.6 工程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

1 建设单位必须对鉴定书提出的验收遗留问题按期完成整改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 整改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整改结果报备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由工程管理部牵头相关部 门审核;

2 建设单位负责对遗留问题整改进行指导、督办与检查。 11.5.7 竣工验收

1 按本规范 12. 5. 5 的要求全面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及工程投资执行情况;

2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 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或部分验收等措施, 对工程竣工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处理遗留问题和重大问题, 处理结果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

3 对工程做出总体评价;

4 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并自鉴定书签字之日起 28 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 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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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制定说明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0571-201 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 X 年

XX月 XX日以公告XXX号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 高效地指导现场施工和验收工作。

为便于开发、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科研、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 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编写组按 章、节、条顺序编写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XXXX XXXX等单位共同

编制。本规范系统阐述了海上风电发电工程从施工到验收各个阶段相关的具体要求, 能够 科学

35

目录

3

3.1

施工准备 ......................................................................... 38

一般规定 .................................................................. 38 3.2 技术准备 .................................................................. 39 3.3 资源准备 .................................................................. 39 3.4 现场准备 .................................................................. 41

4

施工交通运输 ..................................................................... 42

一般规定 .................................................................. 42 4.2 人员交通 .................................................................. 42 4.3 设备物资运输 .............................................................. 42

4.1

5 基础工程施工 ..................................................................... 44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一般规定 .................................................................. 44

桩基工程 .................................................................. 44 重力式基础施工 ............................................................ 44 复合筒型基础施工 .......................................................... 45 基础防腐蚀施工 ............................................................ 45 基础安全监测施工 .......................................................... 45 防冲刷施工施工 ............................................................ 45 基础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安装 ................................................ 46

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 ......................................................... 47

6

6.1

一般规定 .................................................................. 47 6.2 风力发电机组分体安装 ...................................................... 47 6.3 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 ...................................................... 47 6.4 测风塔安装 ................................................................ 48

7

变电站工程施工 ................................................................... 49

一般规定 .................................................................. 49 7.2 钢结构制作 ................................................................ 49 7.3 电气施工及安装 ............................................................ 49 7.4 通风空调系统施工及调试 .................................................... 49

7.1

8 海底电缆施工 ..................................................................... 50

一般规定 .................................................................. 50 8.2 海底电缆敷设 .............................................................. 50 8.3 海底电缆登陆 .............................................................. 50 8.4 海底电缆保护 .............................................................. 50

8.1

11 工程验收 ......................................................................... 52

11.1 11.2 11.3 11.4 11.5

一般规定 ................................................................ 52

单位工程验收 ............................................................ 52 启动验收 ................................................................ 54 移交生产验收 ............................................................ 54 竣工验收 ................................................................ 54

36

3 施工准备

3.1 一般规定

3.1.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开工前需要办理的许可和批文如下:

(1) 风力发电工程开工前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

(2)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施工通告; (4) 施工海域向海事部门申请发布海上航行通告。

(5) 工程所在地的港务监督机构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 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6) 当地海事部门颁发的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 7) 海上风电场永久用海用地和临时用地用海征用文件。

国家能源局和监管总局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 标准》(国能安全 [2014]148号)规定,以下施工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作业票”: 通用危险作业、火电工程危险作业、 水电站工程危险作业、送电线路施工危险作业、变电 站施工危险作业、风电 (陆上)工程危险作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规定的其他重要及危 险作业。

监管总局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局令第 25号公布, 2015 年5月26日局令第 78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条规定: “(海上)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 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中国石油天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 — 2009)规定,“非常规 作业”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挖掘作业、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作业、临时用电及动火作 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方可开工,其“作业许可证”制度的运作程序,类似于电力行 业的作业票制度。

因此,根据国家法规、 电力建设有关规定并借鉴海上油气业的经验, 海上风力发电工 程施工执行“许可作业票”制度的危险作业归纳为下列三类:

1 非常规作业:缺乏程序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的作业;

2 通用危险作业: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起吊危险品,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的装卸及运输,特殊高处脚手架、 水上作业,金属容器内作业,土石方爆破(《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及达标评级标准》(国能安全 [2014]148号));

3 其他:爆破作业,开挖作业,风机及塔筒等大型部件在山区或滩涂道路运输,风 机整机或大型部件海上运输,风机整机或大型部件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 业,舷外作业,水下作业,移动式起重作业,临时用电,工业动火等。

3.2 技术准备

3.2.4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及其组织设计的成果之一,是施工的纲领性文件。 海上风 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基本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内部和外部环境及条件,施工 组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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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模式设计、组织机构设置、工作分解结构( WBS )、职

责分配、总体施工部署、 分包方式、专业管理体系如质量管理体系、 安全与职业健康管理 体系、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等),总体施工部署,施工现场布局,支撑结构施工技术方案, 风力发电设备安装方案, 输电线路施工方案, 海上变电站施工方案, 资源配置与规划方案 (人员、设施、设备、能源、知识、财务、信息系统土地、海面与岸线、机具、仪器、以 及相关软件等),物流运输与场内搬运方案,风险应对与风险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计划等。

3.2.5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时,工期要求、海上施工条件、施工设备、人力资源、材料和构 件的供应运输条件、 海况、气象条件以及专项工程的自身特点等是需考虑的重要因素。 采 取流水作业方法是缩短工期的有效措施,但通常需增加资源的投入。

海上风电场运维码头的施工,根据《水运工程施工通则》( JTS 201)、《高桩码头 设计与施工规范》 (JTS 167-1)、《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S 167-2)、《板桩码头 设计与施工规范》 (JTS 167-3)、《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JTJ 294)、《格型 钢板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程》 (JTJ 293)、《水运工程测量规范》 (JTS 131)、《港口工程地 基规范》 (JTS 147-1)等标准及其他文件和要求,开发专项施工方案。

3.3 资源准备

3.3.1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所需资源, 除人员、 设备、设施、能源、材料、知识、财务、 信息系统等资源外,还包括土地、海面、岸线、机具、仪器、以及相关软件等。这些资源 的投入时机和投入强度需要与工程进度计划相匹配, 特别是网络计划中关键线路上的资源 需求,是资源管理的重点。 工程变更或计划调整造成的关键线路的改变, 对资源配置的影 响也是资源规划时关注的要点之一。

3.3.3 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包括潜水、起重、电工、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注册 建造师是项目经理的必备资格, 其级别和专业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船舶的人员 配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的规定进行配备; 对施工船舶上的船长、 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的资格要求,是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人员职业资 格控制,包括劳务人员和分包商的人员。

参与施工的人员的职业资格满足相关法规要求是基本条件。 从保证实现海上风力发电 工程建设目标角度考虑,参与施工的人员的意识和培训、实际能力和经验都是重要条件; 从提高相关各方满意度的角度考虑, 不仅需要满足法规、 合同等文件明示的要求, 尚应满 足通常隐含的要求。

3.3.4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属于海上作业, 海洋石油业的安全管理经验值得借鉴。 《海 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监管总局令第 25号公布, 2015年5月26日 监管总局令第 78号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条规定: “出海人员必须接受 “海上石 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安全培训的内容和时间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长期出海人员 (指每次在海上作业 15日以上,或者年累计在海上作业 30日以上 的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40课时。每 5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38

(二) 短期出海人员(指每次在海上作业5〜15日以下,或者年累计出海时间在10〜 30日的海上石油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 不少于24课时。每3年进行一次再培训;

(三) 临时出海人员(指每次出海在 5日以下的人员,或者年累计 10日以下),接受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电化教学的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 4课时。每1年进行一次再培 训。

(四) 不在设施上留宿的临时出海人员可以只接受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现场安全教育; (五)

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 升机遇险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

(六) 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 包括“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 、“救生艇筏操纵” 、

“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 5项内容。

3.3.6 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是施工船舶的必备证件。 办理签证是施工船舶进出港口前 的必经手续 (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是不经常进出港的施工船舶必经手续) 。选用 施工船舶时, 船舶的适航区域也是需经考虑的因素。 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能航证书是 打桩船、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所有施工船舶所必备的。 施工船舶的人员按 《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进行配备;对施工船舶上的船长、轮机长、 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的要求,是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3.3.7 对于自升式移动平台,可参照监管总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

( 2009

年9月7日局令第 25号公布, 2015年5月26日局令第 78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的规 定执行:“海洋石油作业设施从事起重等活动应当向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对于自升式 移动平台, 还应当提交稳性计算书、 升降设备的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 出厂及修理后 的合格证和安装后的试验报告等资料。”

3.3.8 “守护船” 是指承担海上设施和海上作业守护任务的船舶。 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 属海洋工程(参见条文说明 4.1.1 的相关内容)。海洋石油业在海上作业方面已经积累了 丰富的经验, 也有深刻的教训, 已经建立了较完整的守护制度。 监管总局参考国 际上的管理经验,于 2006年制定发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年2月7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号公布, 2015年5月26日监管总局令第 78号第二次修 正),其第二十二条规定: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 《海洋石油安全管 理细则》( 2009年9月7日监管总局令第 25号公布, 201 5年5月26日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 78 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守护 船应当在距离所守护设施 5 海里之内的海区执行守护任务, 不得擅自离开; 在守护船的守 护能力范围内, 多座被守护设施可以共用一条守护船。 守护船应当服从被守护设施负责人 的指挥,能够接纳所守护设施全部人员, 并配备可以供守护设施全部人员 1 日所需的救生 食品和饮用水。”

守护船和守护作业要求, 可参考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石油天然气安全 规程》( AQ2012)

3.3.9 海上风电场构成元素包括各种原材料、零部件(构件、零件、部件、设备),施工 消耗

39

没有直升机平台可以免除“直

物资包括水、电、燃料及其他消耗性材料等,施工临时占用资源包括土地、海域、岸 线及既有设施等。 与工程材料规定材料的使用、 限额领料、使用监督、 回收、维护等过程, 建立使用台账)

3.4 现场准备

3.4.4 在施工准备阶段对法定要求定期检验检定的设备、 仪器仪表等制定报检计划和相关 制度,有利于保证这些设备器具处于受控状态。

40

4施工交通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海上施工交通运输考虑的因素包括:

1水文:包括年潮汐、波浪、海流、泥沙等;

2降水:包括年最大、最小、平均降雨量,下雨天数及暴雨强度;

3风:包括主导风向及风向频率(风玫瑰图)、年月平均风速及最大风速; 4雾:包括逐年、逐月雾日数,雾能见度、浓度及持续时间; 5冰冻:包括冰冻期、最大冰冻厚度、通航流凌及解冻日期; 6当地有无热带气旋、海啸、雷暴等特殊气候现象;

7航道要求:航道应有足够的水深,进、出港航道的富余水深不宜小于 1.0m,港外运 输作业时,应考虑可能出现的潮差; 在港区时,航道宽度应满足运输船舶、起重船舶工作 空间的要求;

8航线选择:航线应尽可能避免通过船只交汇点、渔业作业区、海上工程作业区、军 事禁区以及水产养殖区等航行障碍,应减少触及暗礁及浅滩的机会。

4.1.5施工单位宜建立《船舶使用调度管理制度》,明确船舶使用调度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交通运输船舶船长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督促船员及运输人员严格执行船舶管理规章制定, 监督检查本船消防、救生、通讯、 导航等设备设施,保证其良好有效,保障逃生通道畅通;

2根据海上风电施工特点、作业环境和气象天气条件,判断船舶是否具备出航条件。 按规定组织本船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其它安全活动,并将培训演练及安全活动的内容记 入航海日志。

3当本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船舶调度负责人报告,服从统一指挥;特殊情况 外(如船舶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危及船舶自身安全时) ,各类应急状态下,都应服从船舶 调度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4加强船舶值班管理,在规定频道守听 VHF。

5监督检查本船油污水处理、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回收,以及加油、供油的管理,防止 污染海面。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应按规定报告处理。

4.2人员交通

4.2.1交通船舶管理单位宜建立《在船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登船人员姓名、年 龄、所属单位、去(返)所登船舶及离(到)岸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登船前(或到岸 时)均应由本人签字。

4.2.3施工单位建造(或租赁)的交通船舶靠船码头,应具有保证人员上下安全的永久(或 临时)通道,严禁采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设施或通道,如竹梯、无防护措施的跳板等。

4.3设备物资运输

4.3.1陆路运输时,应尽可能降低对输变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损害,在交通拥挤的路段 应寻求交通主管部门的协助,指挥公路上其他车辆的错车、让车。

4.3.2海上运输受气象、水文环境制约,为确保设备海上运输安全,应根据运输设备船舶 配置情况、设备运输要求,对海上运输的极限条件进行。 海上升压站运输应考虑站内 电气设备厂家对设备运输的要求。

4.3.3设备物资运输方案的制订考虑运输条件外,应考虑对现场施工工期的影响。如:

1设立的临时堆放场地、组装车间宜尽量设置在靠近港口、码头附近的开阔区域,以

41

便充分利用码头既有的设施进行设备组装、运输;

2 风机等大件设备可考虑在风机安装点位交货。

4.3.5 在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运输船舶的舱容和甲板空间, 尽量不亏损舱容 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运输前,需验算船舶的甲板承载能力,避免甲板凹陷、断裂,使船舶发生严重事故 或货损。装配甲板货物时,尽量避开舷窗、排水孔、阀门等设备,防止影响起重机等设备 的操作;

2 应装载重大件设备,使船舶重心提高,同时增加了船舶的受风面积,这对船舶的稳 定性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船舶甲板上装载货物后,要对船舶的稳定性进行校核。

42

5基础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海上风电场内风机基础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地质条件、 水深、风电机组单机容量确定 5.1.3施工许可文件详见3.1.1条文说明。

5.1.6施工作业时,应在分析气象、海洋水文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施工作业要求配置合适 的施工船舶设备,并对施工时的极限条件进行限定。

5.1.8船只抛锚时,应考虑对场内已完成施工部位的保护,由其应考虑对已敷设完成的海 底电缆的影响。

5.2桩基工程

5.2.1风机基础钢结构制作应选择具有相应钢结构制造资质的钢结构专业厂家进行制作。 5.2.3应根据场内地质详勘资料及施工图纸,对拟选用的打桩锤的沉桩可打性分析,提供 分析报告,为沉桩选锤提供依据。

5.2.5无过渡段单桩基础一般与风机机组采用法兰连接,单桩顶法兰在打桩过程中有损坏 风险,因此宜采用保护工装保护桩顶法兰。 保护工装结构、材质宜与桩顶法兰相同,并采 用螺栓联接。保护工装在满足安全使用的前提下, 可在一定次数范围内重复使用,联接螺 栓不可重复使用。

群桩基础沉桩结束后,在下一步施工工序开展前,应米取夹桩等保护措施,使群桩连 接成一个整体,增加其稳定性。

5.2.9导管架环形空间灌浆结束终点判断应同时满足:①实际灌浆量大于理论量;②观测 环形空间顶部发生溢浆;③溢浆达到或接近最浓比级。

5.2.13混凝土承台制作过程中要做好保护,防止因混凝土开裂而形成渗透通道造成钢筋、 钢管桩的锈蚀。

5.3重力式基础施工

5.3.1重力式基础原材料、配合比设计、配筋、立模、养护、力学性能测试应满足设计要 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混凝土外加剂》GB 5011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等规定执行。 5.3.2基床进行抛石处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基床需抛石加固处理时,抛石作业前应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如有显著变化 应进 行处理;

2选用的石材在水中的饱和抗压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对于需夯实的基础,还应注意石材的级配,分层抛、分层夯实;

4抛石前应进行试抛作业,以掌握块石扩散情况,选定起始位置和适宜的移船距离; 5抛石时,导标设立应正确,勤对标、对准标; 6基床平面的位置、尺度、宽度不小于设计要求; 7不得漏抛,高程差应控制在设计规定的范围内; 8抛石基床的厚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一定的沉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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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复合筒型基础施工

541重力式基础原材料、配合比设计、配筋、立模、养护、力学性能测试应满足设计要 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混凝土外加剂》GB 5011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 50081等规定执行。 5.4.2筒型基础沉放前,各仓室气压应调至相同。

5.4.3筒型基础下沉过程包含筒内排气、充气、排水、注水、抽水等,在各仓顶盖设置气 压计、孔压计监测下沉过程中气压水压变化;在筒壁及分仓板设置孔隙水压计以监测筒内 各仓及筒外渗流场变化,并对应设置土压力传感器以计算筒型基础的下沉阻力及可能的减 阻效果。

5.4.4筒型基础顶盖接触泥面时,可能由于海床不平导致筒型基础沉放到位时水平度达不 到要求,此时需对低处仓内灌浆调平基础。主要步骤如下:

1通过抽负压观测筒型基础倾斜度高点与低点,并与之前地形测量结果进行对比,查 明哪几个仓海床面较低;

2船上设置灌浆液压设备,将低处两个仓连接到注浆泵,并检测管路阀门开合通畅;

3将水泥、砂、水按比例在搅拌罐内混合,设置注浆压力,打开仓顶阀门,搅拌完成 后将浆体注入筒内;

4筒型基础水平度发生变化后,密切注意水平度是否持续回正或偏向其他方向,当另 一个方向接近倾斜度极限值时,将此次搅拌浆体注完后清洗管路,并将管路连接至此时的 低处两个仓;

5完成上述一次或两次注浆后,停止注浆 10min,启动离心泵向各仓抽负压,重点向 高处仓内抽负压压缩舱内土体,并再次查明低处仓位置;

6将管路连接低处仓,重复步骤3〜5,直至各仓内土体高差基本一致,各仓抽负压后 水平度位于设计要求以内。

7调平后向各仓抽负压1小时以上固结筒内土体。

5.5基础防腐蚀施工

5.5.1硅烷浸渍施工前应进行喷涂试验,混凝土表面污染物已清除、为面干状态。硅烷浸 渍应采用低压喷涂的施工方法,不可采用滚涂、刷涂或浇淋等方法。

5.6基础安全监测施工

5.6.3基础施工过程中,应对已安装和埋设的监测仪器设施进行可靠的保护。对于埋设于 混凝土中的监测仪器,在混凝土浇筑振捣时应避开仪器安装位置; 对于安装在桩身的监测 仪器,仪器及电缆应采用槽钢进行保护,同时仪器安装时采取减震措施,避免沉桩过程中 遭到破坏;对于安装在桩顶的监测仪器,可预先安装仪器基座,沉桩完成后再进行传感器 安装。

5.7防冲刷施工施工

5.7.3采用抛石进行防冲刷施工时,注意对电缆管出口处进行保护,防止电缆管出现损坏 或堵塞电缆管出口。

5.7.4砂被发生破损后,应对其破损部位进行修补,修补后的强度等级应等同于修补之前 的强度等级。

5.8基础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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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基础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宜在基础防冲刷施工完成后进行,防止防冲刷施工过程中 对其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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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风力发电设备和测风塔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3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和测风塔吊装作业由于是在海上作业,且大部分属于高空作业, 施工危险系数高, 施工船舶受风浪因素影响较大, 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和测风塔吊装作业时 应根据船舶配置情况及气象、 海洋水文、 地质情况确定起吊作业时的风速、浪高、 海流流 速的安全限值。 根据国内风电场的施工经验, 例如某海上风电场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安装作 业时,塔架、机舱安装风速一般不超过 12m/s,叶片安装一般不超过10m/s (以上为工件 吊装高度上 5min 平均风速要求, 5s 阵风不超过以上数值的 150%);陆上风力发电机组 设备的安装风速要求应满足技术文件要求, 技术文件未规定时, 叶片和风轮安装风速不宜 超过8m/s,塔架、机舱安装不宜超过10m/s( 10m高度上10min平均风速)。国内各海上 风电场建设过程中, 应根据配备的设备工作能力, 现场气象、 水文条件和风力发电机组设 备参数进行模拟验算确定。

6.1.5 船舶施工作业时, 应考虑潮位变化的影响, 保持一定的安全水深, 防止不具备底座 工程的大型工程船舶在低潮位时出现搁浅底座造成船机设备受损的情况; 应充分考虑涨落 潮对吊装高度变化、 吊装作业船舶设备的稳定性、 安全性的影响。驻位下锚后, 船舶的稳 定性和安全性应满足安装作业的要求。 船只抛锚应考虑对通航、 施工作业的影响, 各锚缆 布置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6.2 风力发电机组分体安装

6.2.1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时, 顶段塔筒吊装完成后, 应连续完成机舱吊装。 从流体的角度 来分析, 任何非流线型物体, 在恒定流速下, 都会在物体两侧交替地产生脱离结构物表面 的漩涡。这种交替发放的漩涡又会在塔筒上生成顺流向及横流向周期性变动的脉动压力。 脉动流体力将引发塔筒的周期性振动, 这种规律性的塔筒振动反过来又会改变其尾流的漩 涡发放形态。假若塔筒的自振频率与漩涡的发放频率相接近,就会使塔筒发生共振破坏。 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抑制塔筒共振: 塔筒上安装扰流条; 安装塔架减振阻尼器; 使用缆风 绳;封闭塔筒口。

6.2.4 预先将两片叶片和机舱组装成一体, 分别进行塔架、 双叶片组合件和第三片叶片安 装,该方法具有海上作业时间较短、 对船舶和设备的要求较低等特点。 具体安装方法可按 照 6.2.4中叶片和风轮安装要求执行。在国内外已有相关工程实践,国内海上风电场建设 过程中,可结合风电场环境特点、 船舶设备性能、工期要求等因素, 综合经济性和技术性 进行该安装方法的论证。

6.3 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

6.3.1 由于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尺寸较大、质量较重,重心较高,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受风、 浪、海流影响效将被放大。 因此,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吊装前, 应核算各构件的稳定性和安 全性。

海上作业由于受风、 浪、海流等影响,作业起重船将产生周期性摇摆, 在风力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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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安装整体吊装过程中, 为了避免塔架底部法兰与风机基础上的法兰发生碰撞损坏, 满足 机舱内关键部位的冲击加速度的要求, 宜配备专用缓冲装置使风力发电机组整体安装作业 平稳进行。缓冲装置应根据风力发电机组类型、特点和基础型式进行专项设计和验证。

6.4 测风塔安装

6.4.6 野外安装数据采集器时, 数据采集器可固定在测风塔平台上方便于操作处。 数据采 集器应防水、防冻、防腐、防盐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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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变电站工程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海上风电场根据设计会将升压站设置在陆上或海上,设置海上变电站的风电场也存 在陆上集电线路及集控中心等陆上建筑, 本章节只对海上变电站部分进行规定, 陆上施工 按照已有的《风力发电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T 51121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 海上升压变电站的施工原则是减少水下部分和海上部分施工流程,在水深能满足上 部组块整体安装时, 优先采用整体安装, 减少海上安装时间, 在水深较浅上部组块整 体安装时可采用模块安装。 上部组块整体或模块化单体在陆上建造能减少海上作业时间和 难度,相应的设备安装、单体调试都在陆上完成也采用陆上完成,减少海上作业流程。

7.1.3 陆上建造基地是上部组块或模块的建造场地,上部组块或模块单体重量较大,运输 困难,陆上建造基地靠近码头能方便建造完成后的出运。

7.2 钢结构制作

7.2.12 海上变电站为一级建筑物, 对主体结构安全性要求较高, 因此主体结构的焊缝均为 一级焊缝;对于其他附属设施或者受力较小的构件, 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焊缝等级和 类型。

7.3 电气施工及安装

7.3.3 根据变压器室的布局架设临时围挡,着重对变压器瓷瓶、瓦斯继电器等易损件进行 保护,防止高空坠物及物体打击。 对参建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采取措施防止焊接 上部甲板时,焊渣等杂物掉落变压器上,对变压器造成损伤。

7.4 通风空调系统施工及调试

7.4.6 当风管安装完毕后,要检验风管的安装质量,一般是根据风管漏风量进行验收。检 测步骤:将被测风管段所有开口处进行封堵密封, 漏风测试仪风机的出风口用软管连接到 被测试的风管上,该段风管除和测试装置用软管连接以及从上面引出一根风管测压管外, 其余接口均应堵死。 当启动漏风检测仪并逐渐提高风机转速时, 风管内的压力也会逐步上 升。当风管达到所需测试的压力后, 调整检测仪的风机转速, 使之保持风管内的压力恒定, 这时测得风机进口的风量即为被测风管在该压力下的漏风量。 要求总漏风量不得超过设计 总风量的 10%。

8 海底电缆施工

8.1 一般规定

8.1.1 海上风电场工程用海底电缆, 大部分均具有长距离的特征, 从场区内至登陆上岸的 路径范围内需要穿越深水、 浅水、 潮间带等多种海洋环境,甚至包括航道、 锚地等特殊海 域,不同区域段的环境条件差异性较大,对相应的保护需求也不同,应进行区别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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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海底电缆敷设

8.2.1 海底电缆敷设作业对外部的施工海洋环境要求较高, 尤其对流速的控制要求较为严 格,经对国内已建海上风电场工程在敷设海底电缆时段施工条件的统计分析, 形成对施工 期海洋环境的基本要求。

8.2.2 海底电缆敷设施工的误差应控制在电缆征海范围内。 按照目前海上风电场工程在海 底电缆征海方面的规定,电缆征用海域的范围为路由中心线左右两侧各 10m,因此施工 期敷设偏差不能此范围区域。

8.2.5 不同的海底电缆敷设施工工艺对海洋环境条件的适应性具有一定的差异性, 应根据 具体的海洋环境、地形与地质、与登陆点距离等条件选择最为适宜的敷设工艺。

对于近海海域的长距离海底电缆敷设施工, 敷设施工条件较好, 可充分发挥船只航行 与敷缆设备并行一致的边敷边埋工艺的优势, 提高了敷设速度和效率, 因此推荐采用边敷 边埋的工艺。 对于潮间带海域, 因水深条件有限, 船只与敷缆设施都需要大量的辅助设施 才能航行运转, 难以保证工序上的一致性, 因此推荐采用先敷后埋的工艺。 对于复杂的海 域,首先要保证海底电缆在通过船只实现放缆工作上的准确性与安全性, 因此船只航行多 以此为目的进行有针对性的航行控制, 难以与水下的敷缆设备保持动作上的一致性, 因此 推荐采用先敷后埋的工艺。

8.3 海底电缆登陆

8.3.1 海底电缆穿越堤防设施的方案较多, 但对堤防设施在结构与运行等方面的影响具有 一定的差异性,因此穿越堤防设施的方案应根据具体堤防设施的情况并遵照当地海堤管理 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

8.3.2 保护套管的内径选择主要考虑电缆穿越便利性和散热空间的需求制定。

8.3.4 敷缆船舶距离平台构筑物的安全停靠距离, 主要根据船只抛锚待泊时的锚链长度与 角度等确定,同时应遵守当地海事部门对外海水域船只临时停泊方面的规定。

8.4 海底电缆保护

8.4.2 根据对目前国内外现运行海底电缆在保护设计方式的调查和统计, 埋深保护的电缆 运行情况最为良好, 同时埋深保护对海底地形和海洋生物几乎没有破坏和影响, 与航运等 关联产业没有冲突, 能够与其余海洋产业合理共存, 因此在技术与施工条件可行的情况下 宜优先采取埋深保护的措施。

8.4.3 潮间带海域大部分位于海底电缆登陆上岸的区域, 水深条件有限, 大型船只基本不 在此类水域航行, 抛锚等可能对海底电缆造成损害的行为大幅减少, 因此可根据潮间带海 域船只通行密度等数据合理选择埋置深度。 对于冲刷型近岸区域的海底电缆, 除船只抛锚 的影响外, 主要的风险在于冲刷后电缆的外露, 裸露的电缆容易受到洋流拖拽、 紫外线暴 晒等因素的影响而降低使用寿命, 因此在冲刷与演变海域内的海底电缆, 其保护措施应确 保冲刷后电缆不外露。海底电缆埋置深度的选择还需考虑项目所在海域相关管理要求。

8.4.4 近海海域海底电缆的埋置深度, 综合考虑了现有海洋石油建设领域对海底电缆的埋 深保护规定、 海底电缆厂家对电缆工作环境需求、 船舶抛锚后的锚重深度等因素后进行确 定。 8.4.5 海底电缆连接的海上构筑物平台基础位置受冲刷的影响, 会在基础周边出现一定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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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度的冲刷区域,此部分区域范围内的海底电缆在冲刷形成后容易出现悬垂的现象, 对电缆不利, 增加电缆裕量的方式是目前基础冲刷区域海底电缆保护方式的通用做法, 富 裕长度的选择根据目前国内主要海域不同基础结构冲刷范围与深度的情况确定。

8.4.6 上交越的工艺对原有管线的影响较小, 同时对后续管线施工的要求较低, 利于海底 电缆复杂施工工艺的实施,因此推荐上交越的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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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验收

11.1 一般规定

11.1.1 单位工程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监理、质监、施工、安装、调试等有关单位负 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单位工程验收小组可组建相应专业验收组, 一般由建设单 位主持。

启动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电网公司协商组建, 一般由建设、质监、 监理、设计、调试、当地电网调度、生产等有关单位和投资方、工程主管、有关部门 等代表、专家组成。 组成人员名单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施工、 制造厂家等参 建单位列席工程整套启动验收。 启动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启动试运行组、 专业检查组、 综合 组和生产准备组等职能小组组成。 单台启动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 工程整套启动验收 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主持。

移交生产验收组由项目法人单位组建, 由项目法人单位、 生产单位、 建设单位、监理 单位和投资方有关人员组成,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制造厂列席。

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组建, 由相关主管部门、 电力行业相关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生产单位、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环境保护、消防、质量监督 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资方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工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作为被 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 负责解答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的 质疑。

11.2 单位工程验收

11.2.1 单位工程可分为若千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又可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

11.2.3 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基础与安装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一般由风力发电机组基础、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力发电机监控系统、机组就地升压变、防雷接地等分部工程组成。 检查项目包括:

1 风力发电机组基础:

1)基础尺寸、钢筋规格、型号、钢筋网结构及绑扎、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及 浇注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签证,在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时一并提交;

2)风力发电机组安装时,基础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 75%; 3)基础埋设件应与设计相符; 4)基础整体沉降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风力发电机组安装:

1)塔架材质、规格型号、外形尺寸、垂直度、端面平行度、防腐涂层等应符 合设计要求;塔架、法兰焊接应经探伤检验并符合设计标准;塔架所有对接面的 紧固螺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各段塔架法兰结合面应接触良好, 符合设计要求;

2)风轮、传动机构、增速机构、发电机、偏航机构、气动刹车机构、机械刹 车机构、冷却系统、液压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等部件、系统应符合合同要求;

3)液压系统、冷却系统、润滑系统、齿轮箱等无漏、渗油现象,且油品符合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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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位应正常;

4)机舱、塔内控制柜、电缆等电气连接应安全可靠,相序正确;接地应牢固 可靠;应有防振、防潮、防磨损等安全措施。 3 监控系统:

1)各类控制信号传感器等零部件应齐全完整,连接正确,无损伤,其技术参 数、规格型号应符合合同要求;

2)机组与监控、远程监控设备安装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机组就地升压变:

1)就地升压变的电压等级、铭牌出力、回路电阻、油温应符合设计要求; 2)绕组、套管和绝缘油等试验均应遵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 验标准》 GB 50150 的规定进行;

3)部件和零件应完整齐全,压力释放阀、负荷开关、接地开关、低压配电装 置、避雷装置等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良好,无接触不良和卡涩现象;

4)冷却装置运行正常,散热器及风扇齐全;

5)主要表计、显示部件完好准确,熔丝保护、防爆装置和信号装置等部件应 完好,动作可靠;

6)一次回路设备绝缘及运行情况良好;

7)变压器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渗油,照明良好,标志齐全。

5 防雷接地: 1)防雷接地的搭设、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11.2.5 海上及陆上升压站设备安装调试工程一般包括主变压器、高压电气设备、直流系 统、通信系统、图像监控系统、 通风空调系统、 消防灭火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 接地装置、 电力电缆等的安装调试分部工程。检查项目包括:

1 主变压器应参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 验收规范》 GB 50148 执行;

2 高压电气设备应参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7 执行;

3 母线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应参照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9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1执 行;

4 直流系统应参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2 执行; 5 通信系统

2)检查施工与设计是否相符;

3)检查各终端电话与控制室的信号畅通;

4)重点检查控制室与电力调度之间的电话录音、一键通等功能。

6 图像监控系统应参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执行; 7 消防灭火系统应参照《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3 执行; 8 低压配电系统应参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执行;

9接地系统应参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执行; 10电力电缆应参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执行。

11.3启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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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单台启动验收工作由单位工程验收小组进行;工程整套启动验收工作由启动验收 委员会进行;启动验收委员会在首批风力发电机组启动并网前组建。

11.4移交生产验收

11.4.1工程移交生产验收组由建设、设计、生产、施工、设备制造、调试、监理等单位 项目负责人组成,由建设单位担任组长。

工程移交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生产单位进行移交。 若建设单

位既承担工程建设,又承担投产后运行生产管理,则由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运行 管理

部门移交。

11.5竣工验收

11.5.1工程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单位主持,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

专项验收一般包括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事通航、海洋环保、消防、劳动安全与工生、工程档案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节能等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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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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