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职⼯⽣活护理费的规定
⽣活护理费是指,⼯伤职⼯在停⼯留薪期⽣活不能⾃理⽽需要护理的,以及⼯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伤保险基⾦中获得的⽀付该⽣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伤职⼯⽣活不能⾃理,接受护理是其基本⼈⾝权利的体现,也与⼯伤事故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然应当获得必要的赔偿。
《⼯伤保险条例》
第三⼗四条⼯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活护理费按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或者⽣活部分不能⾃理3个不同等级⽀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