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危害表现与基本对策
王南萍
摘 要:性侵犯是一种非自愿的性接触。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更多表现为发生地点“泛校园化”、侵害对象“多样性”、侵害方式“非暴力性”等复杂性特征,对受害人、高校和社会都具有较大危害。建议通过建立和形成法律保障机制、法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道德教育机制、有效评价机制、心理疏导机制、权利保障机制、性教育课程设置机制、保护受害人隐私机制、性侵害事件处理机制等基本对策加强防范。 关键词:高校 校园性侵犯 危害 对策 收稿日期:2011-09-01
作者简介:(广西桂林/541004)王南萍(1975-),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信息工程系党总支副,硕士,讲师,研究方向为应用伦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1年广西高校安全稳定立项研究课题“高校校园性侵害事件现状与对策研究”和“青少年学生自杀事故的预防和干预策略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近几年,校园安全问题是学界和媒体持续讨论的热点问题,而校园性侵犯则是校园重大的安全事件之一。尽管高校校园是一个以教职员工和青年大学生为主体的特殊社会群体和特定场域,但是由于受网络时代、市场经济、多元思想等因素的影响,性侵犯事件在高校也是时有发生。随着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屡现媒体,这一现象正日益引起社会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
一、校园性侵犯的学理解读
性侵犯是一种非自愿的性接触,或企图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进行的性接触。性侵犯可以是身体上的,也可以不是,包括强奸和试图强奸、奸幼、乱伦和性骚忧等。一般情况下,性侵犯通常被指控为陌生人干的,但更常见的是熟人、朋友和亲戚都可能成为侵犯者和受害者。调查表明,不论年龄、种族或者收入水平,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研究显示,遭受性侵犯的比例约为女性1/3、男性1/9、儿童1/4。长期以来,性侵犯定义对猥亵、引诱、性辱弄、偷窥等行为多视为道德问题或者心理疾病,在我国更以“耍流氓”一词以蔽之。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教授凯瑟琳•麦金农在1979年《工作妇女的性骚扰》中首创了“性骚扰”的概念,指出“性在女权论中的地位就如同劳动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一样,这正是人们拥有的最宝贵的两种东西。但这也正是人们最经常侵犯的两种东西”。[1]
校园性侵犯是性侵犯的一种。校园性侵犯既有来自于校园内的侵害,也有来自校园外的侵害,但无论加害主体为谁,受害对象则多为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对其身心的摧残是持续且弥散性的。我国地区从学者到民间人士对“校园性侵犯”的研究和关注都非常多。一些受过校园性侵犯的女士自发地成立了一个民间组织,致力于宣传和防范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发生,她们出版的《小红帽随身包》校园反性骚扰行动手册,将性侵犯依情节的轻重分为性别骚扰、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攻击五个等级。[2]其中指明,性侵犯不仅包括强奸及任何造成肢体伤害的暴力动作或异常的性行为,也包括约会中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形下强吻、强留或强行性关系。
“教育部”1998年制订的《大专校院及国立中小学校园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原则》中指出:“校园性骚扰、性侵犯,除依刑法、民法及性侵犯犯罪防治法之规定外,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相互间(含同性与异性间)发生下列行为时,均属之:第一,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从事不受欢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语或肢体行为者,或意图以屈服或拒绝上述行为,影响他人学习机会、雇用条件、学术表现或教育环境者。第二,以胁迫、恫吓、暴力强迫、药剂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行其性接触意图或行为者。”
有学者将校园性侵犯定义为:针对未成年人或发生在校园中的“一切用欺哄、武力、讨好、教唆或物质诱惑及其它方式把儿童引向性接触,以求满足侵犯者性需求的行为。”性侵犯的对象不仅仅是女生,也包括男生,但以女生为甚。依据我国国情,校园性侵犯应界定为发生在校园内或与校园人员密切相关的,加害方以语言、表情、手势、手段对事件相对人(主要是指学生)而进行的涉及到性方面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均属于校园性侵犯。然而比较遗憾的是,目前对于高校性侵犯的研究还相对较少,以至于对此概念尚无明确的定义。 二、高校校园性侵犯的研究现状
有学者认为,西方国家校园性侵害事件发生的主要成因在于意识形态上的差异,这包括文化背景、价值观、现行教育制度和法治制度等方面的原因。
在美国,一项由美国犯罪研究机构联合进行的对6159位大学生的调查显示:l、被调查的女性中有54%的是性滥交的受害者,大约有1/4的女性遭受强奸或险被强奸。2、57%的性侵犯发生在约会期间。3、3%的侵犯者和55%的受害者服用过酒精和毒品。4、接受调查的男性中约有25%的人承认有某种程度上的攻击行为。5、42%的受害者对谁都没有说。在一项对高校学生的调查中,占调查总数56%的女孩和76%的男孩相信在某种情形下强迫的性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在一项对男大学生中的调查发现:1、占调查总数35%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学生承认,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只要能够逃之大吉,他们会干强奸这种事的。2、1/12的人承认干过法律界定的那种强奸行为。而犯了强奸罪的男人中,84%的不认为那是强奸。而在另一项对大学男生的调查中则发现:1、占调查总数43%的男性承认使用了暴力进行性交,包括无视女性的反抗,使用身体攻击和强迫性交。2、占调查总数25%的人承认他们曾对熟人强奸;11%的人承认使用蛮力强迫一个女性与之性交。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受西方国家腐朽价值观的影响等原因,极少数教育工作者的败类开始对自身的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弃之不顾,开始把罪恶的黑手伸向年幼的学生,以至于校园性侵犯事件越来越多见于报端或网络等媒体。与中小学校园性侵犯现象相比,尽管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的发生率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由于侵害对象基本上是成人,较之中小学的未成年儿童,似乎其受侵犯的程度要相应较低,所以容易被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特别是研究性侵犯问题的学者忽视和忽略。另外,高校性侵犯事件的发生更多呈现频发性、功利性、复杂性等特点,但由于涉及到隐私问题等原因,受害对象往往本能采取回避事实的态度,从而导致研究难度的增加。即使是涉及校园性教育调研类的研究,也往往倾向于对婚前性行为等方面给予更多关注。比如,健康报、北京医科大学完成的“北京高校学生生殖健康知识、信念、行为现况”调查显示,在对待婚前性行为的态度上,多少人认为大学生婚前性行为应该绝对禁止。 三、高校校园性侵犯的危害表现
近年来,高校由于后勤管理社会化、扩招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社会的开放程度日益扩大,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措施,从而导致高校性侵犯事件时有发生。综合分析发生在高校中的各种性侵犯事件表明:从受害对象看,高校校园性侵犯对象多为少数或单独在外的女生;从受害时间地点看,性侵犯事件发生场合多为为人流稀少的时间和场所,有时即使有个别其他人员在场也可能发生;从施害主体看,施害人多为男性闲杂人员和少数有性心理障碍的师生;从行为表现看,施害人往往不具有攻击性的变态行为、不文明行为、性骚扰,强奸等犯罪行为相对较少。
与一般的性侵害相比,高校校园性侵害事件更多表现为以下复杂性:第一,性侵犯事件发生地点呈现“泛校园化”,包括校园以外的学生租房、教职工宿舍、建设工地、校园附件的宾馆等;第二,侵害对象呈现“多样性”,施害方与受害方的关系包括师生、情侣、学长与学弟学妹、校园人员与社会人员、中国学生与留学生等,并且偶尔有女性对男性、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的侵害关系发生;第三,侵害方式呈现“非暴力性”,往往与功利、情感、利益、权势、欲望等诱惑杂陈在一起,以至于有人受到性侵犯仍不知道寻求自我保护。
校园性侵犯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心理伤害和社会影响是深远的。在精神和心理方面,受害人在一定时期内将情绪波动,持续感受到强烈的羞辱、恐慌、焦虑,他们精神紧张、情绪低落、沮丧、压抑、敏感、不安全感剧增,甚至留下条件反射式的不良后遗症,如错觉、幻觉等,严重的会导致妄想或精神。总体而言,校园性侵犯对受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具有三方面的特点,即心理伤害大于生理伤害、社会危害大于个体危害、后期危害大于当前危害。
但是,由于校园性侵犯的主要对象为女大学生,而且侵犯方式一般以不具有攻击性的变态行为、不文明行为和性骚扰为主,强奸等犯罪行为较少。因此,对受害者的影响以心理伤害为主,受害女生大多带有胆小懦弱、特别爱惜自身名誉的特点,由于对身心健康问题的无知和羞怯,又缺乏足够的社会经验,她们往往不愿、不敢或不知道及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容易导致两方面的不利结果:一是隐瞒了受害事实,无助于学校及时对侵害者进行清查和处理;二是由于心理压力增加,逐渐形成心理障碍,甚至产生自杀行为。 四、高校校园性侵犯的防范对策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高校校园某种意义上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做好高校校园性侵犯事件的问题研究和对策探索,对于倡导男女平等观念、切实保护高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加强师生法制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于创建平安文明校园、建设和谐文明高校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如何做好高校校园性侵害事件的防范工作,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方面基本对策。第一,要在社会上和校园内形成法律保障机制,要求必须依法惩治施害人及相关责任人;第二,要建立法制教育机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学习,树立法律保护意识;第三,要建立监督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媒体、群众师生都共同加强监督;第四,要加强道德教育机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教育;第五,要在校园内形成有效评价机制,对师生员工的评价要与个体修养紧密联系起来;第六,要建立心理疏导机制,通过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等方式,定期针对性地对师生员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七,要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学校管理工作者要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权利;第八,要建立性教育课程设置机制,建议开设性生理学、性心理学、性伦理学、性犯罪学等选修课程,让广大师生员工具备相关性知识和基本防范知识;第九,要建立保护受害人隐私机制,教育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应力求保护好受害人的隐私信息,并对受害人进行有必要的心理疏导;第十,要建立性侵害事件处理机制,成立高校性侵害处理专职机构,建立相应处理程序,包括事件介入程序、协调程序、服务程序、通报程序、善后程序、涉外程序,等等。 注释:
[1]Catharine A. Mackinon. Sexual Harassment of Working Women:A Case of Sex Discrimina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September10,1979).
[2] 劳凯声、孙云晓.新焦点一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328. 参考文献:
[1] 劳凯声、孙云晓.新焦点一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 Jan Welch,Fiona Mason, Rape and Sexual Assault(J),英国医学杂志(中文版)2007年10月第10卷第5期.
[3]赵辉,史静.校园性侵犯:学理与立法的分析[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 [4]海剑. 性侵犯,文明社会的苦涩话题[J].社会治安,北京,1999(7).
[5]何小瑜.高校性侵犯问题对女大学生心理健康影响初探[J] 中国学校卫生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