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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6〕77号

来源:化拓教育网
芜湖市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8.17 2016.08.17 芜政〔2016〕77号 劳动用工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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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芜政〔2016〕77号

各县、区,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按照《安徽省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2号)和《芜湖 芜湖市关于印发〈芜湖市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市发〔2016〕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有序施策,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落实扶持创业一批、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兜牢民生底线,扎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企业为促进职工(不含退养人员)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对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200-1300

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性关闭的企业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二)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我市所有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1年内不实施规模裁员(裁员率在10%以内)且为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B 级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岗位补贴。 (三)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主体消亡的,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市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方式实行退养。

1.免缴3项社会保险费。对退养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按规定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2.增补稳岗补贴。统筹地区可以在不超过当年征收失业保险费50%限额内,由失业保险基金根据退养人数适当增补稳岗补贴。

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企业退养人数,按每人每月250元养老保险、60元医疗保险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四)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

1.提供精准就业服务。根据分流职工的技能水平、就业愿望、岗位需求等情况,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举办专场招聘会,让职工获得更多的转岗就业机会。

2.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咨询等“一对一”就业服务。

3.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重点开展订单定向技能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4.支持企业吸纳就业。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五)落实扶持创业一批。

1.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模拟实训等多种创业培训,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000元、1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2.提供创业服务。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平台整合社会资源,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为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精准地提供项目推荐、创业集训、资本对接、创业辅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其举办活动的年度实际支出的30%给予后补助,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3.落实创业扶持。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2年。同时,按规定给予税收奖补、场租减免、水电费补贴等扶持。

4.鼓励失业人员创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领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六)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

1.实施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根据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给予250元养老保险补贴、60元医疗保险补贴。

2.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给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给用人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在市统一领导下,建立门牵头,发改、经信、财政(国资)、民政、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对涉及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县区和企业,要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

(二)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县区要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要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社、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三)落实和资金保障。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企业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服务后补助、场租水电补贴等所需资金,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三方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执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六)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职工分流安置,引导分流安置职工更好地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要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加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耐心细致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的各项实施期限(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暂定为2016—2020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 1 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开展“双创”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 对企业为促进职工(不含退养人员)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3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4 对性关闭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中给予职工安置补贴。

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 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

1 支持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

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2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 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

1 支持企业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2 企业主体消亡的,可通过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县区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的方式实行退养。 各县区,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 3 对退养人员免除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税局 4 由失业保险基金根据企业退养人数适当增补稳岗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

5 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根据企业退养人数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组织岗位对接就业一批 1 根据分流职工的情况,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积极组织专场招聘会赴化解产能集中地区,吸纳有条件的转岗职工来我市就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

2 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求职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 3 对有培训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4 支持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落实扶持创业一批

1 对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 2落实创业,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租水电等扶持。市人社局、市、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税局3整合市场资源,提供项目推荐、资本对接等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领创业补贴。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提供援助服务托底一批

1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 2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加强组织领导 1 建立在化解过剩产能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协调机制。 市人社局、市、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

民政局、市总工会

2 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并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县区和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各县区,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1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各县区

落实和资金保障 1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市经信委,各县区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1 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经信委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1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2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3 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

注重宣传引导 1 深入宣传职工分流安置,推广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

市人社局、宣传部、市、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国资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芜湖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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