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陈大路 201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2013年的工作中,认真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13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的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的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
一、2013年度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投票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方式 姓名 现场表决(次) 通讯表决(次) 委托出席(次) 陈大路 5 2 0 均为赞成票 投票情况 次数 2 列席股东大会
二、发表董事意见情况
(一)、对在2013年1月1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关于天津信隆增资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关于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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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隆)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信隆2010年6月正式动工兴建厂房,2011年7-9月试生产,10月正式生产。
二、天津信隆自正式生产营运以来,营业额持续增长,业绩状况有显着的成长与改善,营业收入自2012年1月729万元、2月1,068万元,成长至9月2,063万元、、10月1832万元、11月1,982万元;单月亏损金额自2012年1月-419万元、2月-348万元,减降至9月-227万元、10月-172万元、11月-269万元。
三、天津信隆为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因应固定资产投入、随营业额持续增长而增加的营运周转金需求,提高向银行争取增加贷款金额及与银行协商降低利率的空间,向股东申请增资,并获得公司大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田“)同意以美元现金一次投入对天津信隆进行增资。此次增资后天津信隆注册资本将增至约人民币22,667万元,公司出资比例由原先88.24%变更为约66%;南京华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由原先11.76%变更为约9%;利田美元出资额折人民币约为5,667万元,约占天津信隆增资后注册资本总额的25%;天津信隆投资总额仍为人民币40,000万元;增资后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将统一变更为以美元列示.天津信隆投资总额及原股东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华钢有限公司的人民币出资额拟以天津信隆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基准折算为美元。利田为境外企业,天津信隆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
四、公司作为天津信隆控股股东,为协助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提升其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拟以原出资额为限,此次不再另行出资;
五、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差额内可自行举借外债。举借外债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利息支出较低、可享人民币汇率稳定升值利益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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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天津信隆增资的安排有助天津信隆加快业务发展、加速创造经营效益,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提升其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对在2013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年报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意见 :
根据中国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们作为信隆实业的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计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2)、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证监发[2005]120号”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3)、截止2012年12月31日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所提供担保如下: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是否为关担保额度相实际发生日实际担保金是否履联方担保担保对象名称 关公告披露担保额度 期(协议签担保类型 担保期 额 行完毕 (是或日期 署日) 否) 3
天津信隆实业2012年022,970 有限公司 月02日 天津信隆实业2011年012,000 有限公司 月25日 天津信隆实业2011年085,000 有限公司 月25日 天津信隆实业2011年087,000 有限公司 月25日 天津信隆实业2012年093,800 有限公司 月25日 天津信隆实业2012年092,000 有限公司 月25日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8,770 保额度合计(B1)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22,770 司担保额度合计(B3)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两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8,770 计(A1+B1)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22,770 度合计(A3+B3) 2012年021,583.04 月02日 2011年010 月27日 2011年084,600 月26日 2011年086,600 月26日 2012年092,000 月28日 2012年092,000 月28日 连带责任1年 保证 连带责任2年 保证 连带责任7年 保证 连带责任7年 保证 连带责任2年 保证 连带责任2年 保证 否 是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否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5,960.83 实际发生额合计(B2)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16,783.04 担保余额合计(B4)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5,960.83 额合计(A2+B2)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16,783.04 合计(A4+B4)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31.55% 上述担保公司均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31.55%。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分享其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董事,我们对公司2012年度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依据审查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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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实际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市场原则定价,并依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关于公司2013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意见 :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就公司续聘2013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依据董事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所提交《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2012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对2013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认为::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能胜任我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对我公司的年审工作期间能按照国家的、法规,以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按期保质完成审计工作,并审查公司内控情形,发挥了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合理,能够充分反映公司及合并201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情况,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维持公司审计的连续性,我们同意2013年度续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
四、 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我们对公司《201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基于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全体董事认为: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本》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需求建立、完善了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置组织严谨适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部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基本完整合理,在所有重大方面得到了有效执行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了很大监督控制和指导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化和决策的科学化,防范和化解了各类风险,保障了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依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原则,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我们审阅了公司编制的《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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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报告内容能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运行的真实情况,我们认同该报告。
五、公司董事关于募集资金2012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意见 :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的董事,现对公司募集资金2012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201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201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 董事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制度》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董事,我们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披露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 2012年度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酬劳严格依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及《能力薪资制度管理办法》执行,制度的制定兼具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定位符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2012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勤勉尽责,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201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合理。
七、董事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作为公司的董事,我们认真研究、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提出的《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意见如下: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国浩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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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9A0028号确认,截止2012年12月31日,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度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69,631,948.02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利润分配如下:
1、按当年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经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额为人民币6,963,194.80元;
提取上述法定盈余公积金后,2012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加上以前年度滚存未分配利润,累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63,398,099.37元。
2、2012年度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以公司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26,8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现金红利26,800,000.00元,剩余利润136,598,099.37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4、2012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 本预案须经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量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资金需求等因素,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对在2013年5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1、我们同意聘任廖学湖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陈丽秋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邱东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聘任吴哲雄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总稽核。
2、本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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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3、我们已审阅了被提名人的个人简历等基本情况,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内审部总稽核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无《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况,未受过中国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二、关于为天津信隆实业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意见:
经审阅了天津信隆相关资料,对天津信隆申请担保进行综合评估后,我们认为:天津信隆为公司持股88.24%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依据天津信隆201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经审计)2013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于担保债务的还款来源明确,有实际承担能力,本项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为天津信隆上述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本议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对在2013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上半年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的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董事制度》、《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2013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发表如下意见:
根据中国《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2013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意见: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3 年6 月30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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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和当期无对外担保,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三、现场检查情况
为切实履行好董事职责,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多次前往公司现场,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以及发展计划,并跟进计划的实施情况。
就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日常经营情况, 详实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并进行实地考察,及时了解各项工作的进度,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2013年,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在2013年度内,本人未因特别事宜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亦未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 2013年度除参加公司会议外,本人在公司调研、为公司工作的时间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公司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查,忠实履行了董事的职责。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二) 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2013年,凡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 均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深入了解有关议案起草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从制度上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 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参加了公司于2013年5月举办的防控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监局每次下发的文件、通知,都注意认真学习,落实文件精神,自觉规范相关行为,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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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本人在2013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在2014年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工作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股东所赋予的权利,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董事义务,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联系方式:电子邮箱:ddchen_98@sina.com
特此报告!
董事签字:
陈大路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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