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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侦查讯问中矛盾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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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侦查讯问中矛盾的运用

[摘 要]利用矛盾法是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员常用的方法之一。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和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是利用矛盾法讯问时主要运用的矛盾。

[关键词]矛盾;讯问;犯罪嫌疑人

矛盾是普遍存在着的,而且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事事有矛盾。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时时有矛盾。

侦查讯问阶段中,矛盾是普遍存在着的。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和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是侦查讯问中的主要矛盾或者矛盾的主要方面。而犯罪嫌疑人心理上的矛盾则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和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的始终。因此,本文只阐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和同案犯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的利用方法。

一、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

长期的侦查讯问经验表明,在具体的侦查讯问中,讯问人员不能仅仅是消极地等待犯罪嫌疑人供述中出现逻辑矛盾,而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找、发现甚至有时候更需要想方设法科学地设计出讯问的策略或合理地设置好一些“圈套”,去制造矛盾。一般来说,设置越多的合理的“逻辑圈套”性问题的,犯罪嫌疑人暴露出矛盾的机率越大。

如,某地审理的一起凶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警方根据相关人员的举报,将重大嫌疑人王某逮捕。在最初的几次讯问中,王某谎称“到电影院时间为当天晚上7点半,10点30分电影结束”,并以此为据向警方证明自己没有时间作案,始终不承认罪行。针对这种状况,讯问人员利用不矛盾律的基本理论,严谨地制定出了讯问的策略,巧妙地设置了一系列“逻辑圈套”,对其进行了如下讯问。

“当天晚上你一直在电影院看电影吗?”“是的,我一直都在电影院,从未出去过,即便是卫生间。我可以发誓。”“这样看来,你一定很熟悉电影的内容?”“那是当然!”为证明自己所说属实,王某还主动复述了电影的内容。然而,讯问人员知道,这只能证明他看过这部电影,并不能证明观看电影的时间就是那天晚上。对此,讯问人员根据不矛盾律原理,又暗设了一个圈套,进而对王某说:“十分巧合,当天晚上我也去同家电影院看了和你同场的电影,演到一半时,影片突然中断,你还记得影片中断时,正在播放什么情节吗?(实际上并无此事)”“……或许,当时……我打瞌睡了,没有印象。”“你没在电影院睡着吧?”“没有,不过当天确实有些累,不在状态。”“观众当时反应很大,你没有发现?”“哦,我记起来了,有些观众表现不满,有人破口大骂,还有人吹口哨,场面十分。”“是吗?你记得很清楚吗?其实影片并没有中断,现场并没有出现混乱现象。”“啊,

我再好好想想……”王某吞吞吐吐,难以自圆其说,最终不得不如实地交代杀人的经过。

为什么此次讯问能够快速地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显然这是因为讯问人员严谨地制定出了科学的讯问策略,合理地设置了一系列逻辑性“圈套”,致使犯罪嫌疑人在回答一系列“圈套”性问题的时候,数次出现前后“矛盾”,连续地出现相互否定,将矛盾暴露得淋漓尽致,致使犯罪嫌疑人在矛盾中难以自拔。

二、利用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

首先,收集、整理矛盾,分清矛盾的主次。在利用同案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上的矛盾前,侦查人员应仔细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在纵向同伙间的利害关系上,把他们之间的各种矛盾和斗争的材料收集起来,分清主次矛盾,筛选出可以加以利用的矛盾。

其次,找准利用矛盾的突破口,依次讯问。讯问共同犯罪嫌疑人时,要根据各个犯罪成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原因、犯罪经历、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个性特点、心理状态等,选择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作为突破口。之后根据获取的口供,对其他成员依次讯问,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

最后,要善于利用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要仔细研究犯罪集团组织内部各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弄清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利害得失情况,充分运用其尔虞我诈、相互倾轧的典型事例,致使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加剧,相互披露,充分暴露内情。其中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激发矛盾法。同案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无法相互联系,最担心同伙不能坚守攻守同盟而“变心”。尤其是那些社会阅历浅的犯罪嫌疑人,既希望攻守同盟,又怕自己失去主动,错失立功减刑的机会。于是想方设法试探摸底,对侦查人员提到的同伙的名字,十分敏感,担心同伙抢先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他们这种心理,在侦查讯问中,讯问人员可以有意地运用含蓄的语言暗示其同案犯已经供述了罪行并揭发了他的罪行,但又不知道是谁揭发了他的罪行,从而激发犯罪嫌疑人的怨恨心理,根据自己的片面的信息去推断“告密者”,并反过来揭发“告密者”的犯罪行为。当侦查人员不了解被揭发的“告密者”的犯罪行为时,无疑扩大了侦查讯问的“战果”。

在实践中,有时故意拉长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周期,在其能看到,又不会影响讯问工作的情况下,连续提讯另一犯罪嫌疑人。一段时间后,没有被提讯的犯罪嫌疑人在猜疑心理支配下,便会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已经供述犯罪事实的错觉。待时机成熟时,侦查人员即可对未被提讯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突击式讯问,此时往往可以一举突破口供,促使他反过来揭发同伙罪行或者供述犯罪事实。

此方法的特点,是利用同案犯之间的互相猜疑心理,并创造猜疑的情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联想并造成错觉,这就是发挥犯罪嫌疑人之间矛盾作用的关键。

2.公开揭露法。在讯问中,直接把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矛盾公开揭露出来,促使其产生或

激化嫉恨心理,加剧同案犯之间的矛盾,离间其关系,从而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争取从宽处理。

这种方法适用于案件中发现的矛盾较多且比较可靠的情形。或告知同伙已经揭发,并具体点出只有他们才知道的某些事实情节;或者揭露同伙之间在利害关系上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如受辱之仇,霸妻之恨以激怒犯罪嫌疑人,从而有利于查明案件。对于态度顽固,“死守”同伙的犯罪嫌疑人,更应该使用这种方法,揭发触动其心理上难以愈合的创伤,加剧他们之间矛盾冲突,使之揭发同伙的罪行,达到讯问的目的。

3.暗示法。这种方法是指在讯问过程中不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揭露矛盾,而是用模糊、含蓄的讯问语言等形式暗示,促使犯罪嫌疑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进行思考和联想进行判断,产生错觉,让其误认为办案人员已经查明案件全部事实,无法再继续隐瞒下去,从而不得不如实供述的方法。

这种方法使用于掌握的矛盾不多的案件,讯问人员在运用此方法时,可以运用相关的言辞暗示和情景暗示等方法进行。此外,运用这种方法时还应注意,暗示的具体内容要与本案有关,但又不是关键的人、事、地点等因素;或是案件的某一情节,甚至是只有同伙才知道的事实。运用暗示法还需注意,所暗示的内容要经过核实,必须是同案犯之间确实发生的次要的事实。

4.攻心法。这种方法是指在讯问的适当时机,利用犯罪成员之间的猜疑心理,给犯罪嫌疑人讲明同伙成员的虚伪性以及攻守同盟的不牢靠性,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刑事的精神所在。一是指明犯罪集团必然瓦解和犯罪分子的利己本质;二是告诫他们执迷不悟,不主动尽快坦白,势必会造成被动,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三是激发他们从思想、立场、感情上与犯罪集团决裂;四是造成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已经坦白的错觉。这种方法适合那些与侦查机关接触较少,反复讯问经验少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被关押后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一经传讯,就神色紧张,很不自然,畏罪心理严重。这时直接向其宣律,告诉犯罪嫌疑人谁先坦白罪行,就会争取主动,得到从宽处理。特别是对犯罪组织中的从犯、外围人员,使用这种方法非常奏效。这种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前几种方法配合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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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季宗堂.审讯侦查与实践[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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