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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公路配送理办法

来源:化拓教育网


发行版本:B

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办法 修改次数:1

文件编号:QG/YNXS 203-2010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油品公路配送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托管的控股公司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库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 油品公路配送:是指将油品从油库或油品供货商处(以下简称供货商)通过公路配送至油库、加油站或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分为加油站送货、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和公路移库四种。

3.2 加油站送货:是指将油品从油库或供货商处通过公路配送到自营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物流过程。

3.3 库批配送:是指公司销售部门对客户进行销售后,由公司安排承运车 辆实施配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的物流过程。

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公司 2011-04-01修订 2011-5 -2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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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小额配送:加油站小额配送:是指为发挥零售网点的区位优势,通过配送或客户自提的物流方式,将油品从油库或加油站销售给客户的零售业务。小额配送按提油地点分为油库提油和加油站提油两种形式。其中,油库提油称为库发小额配送,加油站提油称为站发小额配送。

3.5 公路移库:是指将油品从油库(加油站)或供货商通过公路配送到油库(加油站)的物流过程。

3.6 加油站送货费:根据股份公司商品流通科目核算口径规范,加油站送货费是指从油库或供应商处到加油站的运费,包括向全资、控股、参股加油站等配送油品的运费。

3.7 库批配送一票结算:是指公司销售油品的货款包含了库批配送运费,公司收取货款后再向承运商支付配送运费的结算方式。

3.8 库批配送两票结算:是指公司销售油品的货款不包含库批配送运费,由承运商开具运费向客户收取运费的结算方式。

3.9 黑名单: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黑名单分车辆黑名单和驾驶员黑名单 。车辆黑名单指经查实罐容表或其他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违规车辆名单。驾驶员黑名单指有过严重违规记录,不能再从事成品油运输工作的驾驶员名单。

4 重要风险

4.1 货物没有送到指定地点。 4.2 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盗卖油品。

4.3 配送计划无故未执行或延误执行造成加油站脱销。 4.4 运费结算未经有效审批。 4.5 运费计算不准确

4.6 途损(输差)超出了规定范围。 4.7 运费结算不完整、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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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责

5.1 公司成立调度指挥中心,又称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由调运处负责人担任主任,承运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调运处、质安处、营销处、加管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调运处、质安处、加管处、营销处和承运商相关人员专、兼职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5.1.1负责公路配送整体优化管理,制定配送计划,并对配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5.1.2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交接管理,对所属各单位的油品公路配送交接工作进行检查。

5.1.3负责公路配送的监控管理,对公路配送运输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5.1.4负责公路配送数质量纠纷的受理和协调处理,负责对公路配送运输超耗数量进行审定。

5.1.5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稽查制度的制定,组织开展稽查培训工作。 5.1.6 负责稽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1.7 负责受理与公路配送相关的投诉和举报工作。 5.1.8 负责同承运商议定油品公路配送的其他管理工作。 5.1.9 负责制定公路配送运行应急预案。 5.1.10 负责承运车辆及驾驶员黑名单。

5.2 调运处是油品公路配送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5.2.1负责构建公司物流配送优化体系,完善油品公路配送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5.2.2 负责承运商的甄选、管理和考核。

5.2.3 负责公路配送信息化建设及公路配送交接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5.2.4 负责公司配送资源的保障。 5.2.5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运费的结算。

5.2.6 负责公司油品公路配送的铅封采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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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负责对油品公路配送运行和时效进行评价、监督。

5.2.8 负责组织所属各单位、承运商对加油站送货运距进行测量确认。 5.3 质安处职责:

5.3.1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数、质量交接标准的制定、发布和监督执行。 5.3.2 负责对公司油品进、销、存环节损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5.3.3 负责组织开展油品降耗技术、措施的研究和运用。 5.3.4 负责公司内部环节油品超耗索赔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仲裁。 5.4 加管处职责:

5.4.1 负责拟定加油站接卸作业操作管理规范和流程。

5.4.2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加油站接卸环节的数、质量控制管理。 5.4.3 负责加油站进销存数据报送、加油站基础信息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5.4.4 负责站发小额配送业务的管理,站发小额配送销售计划、价格的审批以及运输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主体等应按照《小额配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4.5 负责加油站计量器具、液位仪、加油机流量计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 5.5 营销处职责:

5.5.1 负责对库批配送业务计划的价格、数量、客户等内容进行审批。 5.5.2 负责确定库批配送运费结算方式和结算主体,审核库批配送运距。 5.5.3 负责库发小额配送业务的管理,库发小额配送销售计划、价格的审批以及运输费的结算方式和结算主体等应按照《小额配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6 仓储管理中心职责:

5.6.1 负责督促油库准确、及时上报进销存数据,跟踪、监督和检查油库发油情况,规范油库的发油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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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油库发油环节的油品数质量控制管理及其纠纷处理。

5.6.3 负责公司所属油库的公路配送铅封管理。 5.6.4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油库环节的稽查、监督管理。 5.7 所属各单位职责:

5.7.1 负责督促所属加油站准确、完整、及时上报进销存数据,跟踪、监督和检查加油站接卸油品情况,规范所属加油站的接卸作业,提高加油站接卸环节的服务质量。

5.7.2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所属加油站接卸的数、质量控制管理。 5.7.3 负责所属加油站的公路配送铅封管理。

5.7.4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加油站和客户接卸环节的油品数、质量纠纷处理。

5.7.5 负责公路配送过程中加油站和客户接卸环节的稽查、监督管理。 5.7.6 负责公路库批配送、小额配送业务的计划上报和运距测定。 5.7.7 负责加油站送货费的审核工作,负责小型油罐车配送运费的结算。 5.7.8 负责加油站送货超耗索赔油品的数量核对和根据调度指挥中心确定的索赔数量向承运商开据超耗索赔。 5.8 油库职责:

5.8.1 负责及时提供准确的油品库存信息,确保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油品收、发、存情况等基础信息与实际相符。

5.8.2 负责准确上报库容、收发能力、作业时间等基础数据。 5.8.3 负责根据调运处下达的配送指令组织油品出库。

5.8.4 负责油品公路配送油库环节的数质量交接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5.8.5 负责对承运车辆可能影响油品正常计量的水箱、轮胎气压、罐内罐体、钢板结构数量、铅封、呼吸阀等状况进行检查。 5.8.6 负责为承运驾驶员和客户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务。 5.9 营业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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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负责验证承运车辆相关信息,根据配送指令办理承运车辆的提油及出入库手续。

5.9.2负责收集、核对加油站接卸情况,并定期与加油站进行内调对账签认。

5.10 加油站职责:

5.10.1 负责及时、准确上报加油站进销存数据。

5.10.2 负责对承运车辆固定和重车铅封检查,按照规定对回程车辆进行回程施封。

5.10.3负责按加油站管理规范和公司规定对配送到站的油品进行接卸。 5.10.4 负责定期与营业室进行内调对账签认。 5.10.5 负责对加油站油品运输超耗数量进行确认。 5.11 承运商职责:

5.11.1 负责按照承运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根据双方达成的会议纪要、协议精神、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

5.11.2 负责根据公司发展需求超前增加运力,根据车辆准入标准购置车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承运车辆;负责承运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按照交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证照。

5.11.3 负责以公司油库为中心,根据公司市场规模、网络布局情况等具体要求部署配送车队,并根据公司市场供应需求等要求配备相应规格、型号的车辆,保证运力充足。

5.11.4 负责承运车辆的运行管理,建立专职的稽查队伍,对配送过程实施动态监督。

5.11.5 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新闻危机、运力保障、交通环保安全事故、数质量及服务纠纷处置的应急预案,对配送过程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快速处有效理。

5.11.6 负责按有关要求定期在双方共同指定机构进行罐车容积表的标定与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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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5.11.8 负责按配送计划将配送油品按时、保质、保量送达加油站或客户指定地点;负责对油品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5.11.9 负责按规定进行配送单据及相关运输票据的流转、传递和交接。

6 管理内容及要求

6.1 公路配送管理原则

6.1.1 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调度”的原则。 6.1.2 遵循“保障供应、安全效率、准确快捷、降费增效”的原则。 6.2 承运商管理 6.2.1 承运商资质

6.2.1.1 承运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并定期通过相关部门的年审、年检。

6.2.1.2 承运商拥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6.2.1.3 承运商要符合“中国石油”HSE(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标准和要求。

6.2.2 承运车辆运行技术标准

6.2.2.1承运车辆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2004)和《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

6.2.2.2 承运车辆罐体必须符合《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1-2006)标准。

6.2.2.3承运车辆标识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 6.2.3 承运车辆安全技术及准入标准

6.2.3.1 承运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车辆技术性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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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使用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

6.2.3.2 承运车辆随车相关证书要求齐全,包括“车辆行驶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二级维护证”、“罐车容积表”(由具备检测资质机构颁发)等。

6.2.3.3 承运车辆的罐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6.2.3.4 承运车辆罐体应通过焊接或螺栓固定的支架锚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严禁采用集装箱形式的快速连接。

6.2.3.5 承运车辆罐体内、外表面经过酸洗、磷化处理,罐体内应设横向防波板且用30毫米以上的角铁对隔板进行加固,两个相邻的防波板容积应不大于3立方米,必要时可设纵向防波板。

6.2.3.6 对于新增的分仓承运车辆,需在每仓顶部分别开加油入孔,罐顶采用中间溢油槽、两边加设防滑板结构,溢油槽连接管线将溢油导于地下。 6.2.3.7 承运车辆罐盖(入孔)应为铝合金防爆入孔组合罐盖(内设置通气阀,保障罐内气体负压在正常范围内),罐底阀为铝合金气动海底阀,罐体出油阀全部采用不锈钢阀芯阀门。

6.2.3.8 承运车辆罐底设计应带倾斜导流槽,底阀卸的角度大于90度,小于100度,不得出现U型,以确保油品全部卸尽。

6.2.3.9 原则上承运车辆罐体每仓只允许留有一个卸油口,对长期不用的出油口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施焊接予以封闭;对装油口和卸油口必须按照规定加装保护箱,并设置施铅封的有效装置。

6.2.3.10 油罐车必须将装油口法兰盘与车体法兰盘之间采用四点固定施封,每90度为一个施封点,同时将海底阀和卸线需要施封的接口进行固定施封,并确认施封有效;所使用的固定铅封由调度中心统一采购和发放,并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内与车辆绑定,因故需要破坏或者增加固定铅封的情况,由承运商向调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调度中心安排专人破封和施封,并维护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

6.2.3.11 承运车辆按排气管外径尺寸大小严格选配防火罩,要求防火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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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及泵油系统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防火罩应由国家指定的专业生产厂家制作,并出具正式的出厂合格证。

6.2.3.12 承运车辆安装罐顶防护栏及后防护栏,车架与罐体应挂接合格的防静电接地线,并配装8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两只,8吨以下的小型油罐车配装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两只。

6.2.3.13 应在承运车辆指定位置安装、悬挂危险品标志灯、标志牌和告示牌。

6.2.3.14 承运车辆所安装的GPS调度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要求能通过监控屏幕实时查询指定车辆当前的位置、动态及相关信息;车辆超速系统能自动报警并汇总超速报警报表,显示报警的时间和当时车辆行驶速度;能回放任何时间段的车辆行驶轨迹。

6.2.3.15 符合国家、所在地部门,上级公司有关技术标准的最新要求。 6.2.3.16 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国家技术标准的相关标准。 6.2.4 承运车辆安全保障标准

6.2.4.1 承运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年检;运输许可证必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年检;车辆罐体必须经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检测部门年度安全质量检验,并取得容器检测合格证。

6.2.4.2 承运车辆结构应符合规范,未经允许不得进行改装。

6.2.4.3 承运车辆在装载油品时要充分考虑在运输途中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的油品体积变化,油罐满装量不应大于总容积的90%,严禁车辆超载超限。

6.2.4.4 承运车辆须配备有特殊防静电卸及符合加油站使用标准的转换接头,严禁使用不具有防静电的透明塑料管卸油。

6.2.4.5 承运车辆油罐、底盘和应持续接地并提供一个接地点。 6.2.4.6 承运车辆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消防器材及附件齐备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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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 承运车辆在日常例行检查中应将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电气和灯光系统、油罐和配件的检查作为重点,确保行车安全。

6.2.4.8 承运车辆应执行强制保养,要求车辆行驶4200-5000公里进行一保、36000-42000公里强制实行二保,并做好维修记录和跟踪管理,确保车辆和罐体无泄漏现象。

6.2.4.9 符合国家、所在地部门,上级公司有关安全保障的最新标准。 6.2.4.10 符合公司和承运商双方达成的相关标准,双方达成的标准应不违反或不低于保障标准的相关标准。 6.2.5 承运车辆运力保证

6.2.5.1 承运车辆执行油品公路配送24小时保障制度。

6.2.5.2 承运车辆的实际日配送能力应保持在公司月均日配送量的115%以上。

6.2.5.3 不同吨位的承运车辆及分仓车辆应按油库日出库能力及月度出库计划量合理部署,充分满足不同区域加油站和不同配送客户的要求。 6.2.6 配送运力增减执行标准

6.2.6.1 根据配送量的变化,需要增加自有车辆时,由承运商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由调运处审核。承运商应根据公司公路配送所需车辆准入类型、标准及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车辆购置,不得随意对车辆进行改动或增减。

6.2.6.2 承运商未经与调运处协商一致,不得增加其他挂靠、租赁车辆配送油品;所属各单位如确实需要承运商增加挂靠、租赁车辆以缓解当前运力不足等其它特殊矛盾时,承运商须填写《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并将挂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吨位仓容、罐检证明、罐车容积表、承诺书等资料附后,挂靠、租赁车辆应符合公司规定的安全和技术准入标准,由调运处审核后方可签订挂靠协议;如不经调运处审核同意增加的挂靠、租赁车辆,不予结算运费,产生的数量、质量差异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承运商自有车辆处罚规定的双倍进行处罚。特殊情况承运商运力不足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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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调运处可向社会承运商租赁承运车辆和签订租赁协议。

6.2.6.3 承运商负责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新增车辆信息,调运处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准入审核;已准入车辆相关信息变动时由承运商负责及时更新维护。 6.2.7 承运车辆驾驶员准入标准

6.2.7.1 承运车辆驾驶员应增强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接受用户监督,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和“诚信守时、方便快捷”的服务理念。

6.2.7.2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运机动车辆驾驶证件、危险品货物运输上岗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6.2.7.3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持有油品运输行业或企业颁发的相关专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上岗证和内部准驾证等证件。

6.2.7.4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了解所驾驶车辆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具有一般机械故障排除和车辆日常维护技能。

6.2.7.5 承运车辆驾驶员须熟悉所承运油品的基本理化性质,并能熟练处理所承运油品在途或装卸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

6.2.7.6 承运车辆驾驶员对待客户应一视同仁,当与配送对象发生意见分歧或遇到困难时,要避免争执,尽快向所属车队汇报,及时沟通协调、妥善解决。

6.2.8 承运车辆驾驶员行为禁令 6.2.8.1 严禁违章驾驶。 6.2.8.2 严禁私自载客。

6.2.8.3 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6.2.8.4 严禁未经核准改变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装卸地点。 6.2.8.5 严禁未经核准无故延误装卸时间。 6.2.8.6 严禁装卸油时擅离车辆。

6.2.8.7 严禁不穿防静电服及违规进行油品接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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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8 严禁与服务对象发生肢体冲撞。 6.2.8.9 严禁擅自变更单据流转流程。 6.2.8.10 严禁私自涂改单据数据。 6.2.8.11 严禁盗卖油品。

6.2.8.12 严禁私自施、拆车辆铅封。

6.2.8.13 严禁驾驶没有施封的车辆离开装卸油现场。 6.3 公路配送管理规范 6.3.1 承运合同的签订

6.3.1.1 调运处根据公司总体销售安排,测算运力需求,并与承运商进行谈判,初步确定承运合同主要条款,报公司分管调运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批。 6.3.1.2 公司分管调运工作的领导审批通过后,调运处起草承运合同文本, 承运价格按照上级公司确定或双方约定的公路运输价格执行。公司企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按合同管理办法对承运合同进行审查、会签。 6.3.1.3 承运合同由调运处、财务处、企管处存档。

6.3.1.4 公司与承运商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共同确定和认可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度文件均可作为承运合同的有效附件,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如相关条款发生矛盾或冲突,以双方最后时间形成的文本内容为准。 6.3.2 公路配送运距的确定

6.3.2.1 加油站送货运距(油库或供应商至加油站、加油站至加油站)由调运处组织所属各单位、承运商共同测量确定,编制《加油站送货运距表》,调运处负责审核,经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由调运处配送管理岗录入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6.3.2.2 客户的配送运距由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客户和承运商三方共同测量签字确认,编制《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和《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站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其中:《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和《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由营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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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站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由加管处负责审核,分别经营销处、加管处、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生效。

6.3.2.3 调运处负责根据运输线路、配送油库、站点布局等事项的变化,及时组织进行加油站送货配送运距的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营销处、加管处负责根据运输线路、配送油库、客户送货地点等事项的变化,分别及时组织进行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距的动态调整与更新维护。 6.3.3 公路配送运输优化管理

6.3.3.1 公司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日常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对、补充、更新油库、加油站、承运车辆、驾驶员、客户等基础数据资料,确保优化生成的配送指令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6.3.3.1.1 新投运或关停油库以及在用油库等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由各油库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调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2 新投运、关停加油站以及在用加油站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时,由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加管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3 客户基础数据由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营销处、加管处负责按照其主管业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6.3.3.1.4 承运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数据由承运商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调运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6.3.3.1.5 调运处负责对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其他基础数据及参数进行动态更新与维护管理。

6.3.3.2 为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提高车辆周转率,减少车辆空驶,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应避免跨地区长距离调度车辆,承运商须每天按时提供并录入完整的各驻库车辆动态信息,将可参与优化的车辆(含应急值班车辆)以油库为中心,以适当的配送半径为优化条件,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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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中进行整体优化的编排,以便就地就近实施配送。

6.3.3.3 所有参加配送的承运车辆必须经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优化,严禁将客户自提车辆列入承运车辆参与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 6.3.3.4《成品油配送单》当天有效,逾期作废。

6.3.3.5 调度中心对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和确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油品出库、入库验收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6.3.3.6 对油库、加油站基础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未及时录入、更新的,可不予安排油品配送计划,相应的经济损失、延误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追究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在基础数据信息改正后并经调度中心审核通过后再予以安排油品配送。 6.3.4 公路配送调度管理

6.3.4.1 调度中心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后生成的配送计划即为配送调度指令,所有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配送调度指令完成配送任务。 6.3.4.2 承运车辆调度指挥权在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根据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配送指令进行集中调度指挥,承运商根据调度中心下达的配送指令组织实施配送。

6.3.4.3 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配送调度指令规定的配送油库、配送对象、配送时间、配送车辆、配送地点、配送路线、配送品种和提油期限执行配送任务。

6.3.4.4 配送调度指令一经下达,承运商、所属各单位、油库、加油站严禁擅自调整变更承运车辆、行车路线、配送油库、装运品种、配送时间和送达目的地等内容事项,否则将按违规或违约追究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和经济责任。

6.3.4.5 油库和营业室监督、落实配送指令的执行,因特殊情况、突发事件无法执行时,由油库和营业室及时书面上报调度中心,油库和营业室无权变更指令。调度中心按规定程序要求和系统操作流程作废原调度指令,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重新生成配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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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 对配送客户油品的送达时间,应在同客户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白天送达,避免夜间配送。 6.3.5 公路配送运行管理

6.3.5.1 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分别在调度中心及必要的单位、场所部署应用系统,要切实发挥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的作用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车辆运行动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油品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6.3.5.2 调度中心值班人员、相关单位和场所有关人员利用GPS、视频等监控系统中车辆运行轨迹回放和报警管理、可视和语音监控等功能对车辆进行事中、事后监控和稽查。

6.3.5.3 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发现承运车辆偏离轨迹、非正常停车等行为即视为违规,如发生该车油品超耗则视为驾驶员偷盗油品,并对该驾驶员前期配送超耗油品进行追溯处理,同时按偷盗油品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6.3.5.4 发现承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随意停靠、随意变更行驶路线、人为损坏和屏蔽GPS、视频等监控系统、在桥梁下和涵洞内长时间异常逗留等异常的行为,将视为油品偷盗,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0元,一经查实属偷盗行为的,按偷盗油品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6.3.5.5 加油站、油库安排专人值班,配备用于夜间工作的防爆照明等设备,及时解决夜间收发作业出现的异常情况,满足夜间公路配送运行管理特别是数质量验收管理的要求。

6.3.5.6 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做到24小时全天候发油,租赁油库应积极协调尽可能实现24小时全天候发油,要切实安排好计量交接和值班、倒班工作,随时办理发油装车手续,提高发油效率。

6.3.6 公路配送数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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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 油库(供应商)发油交接

6.3.6.1.1油库(供应商)必须保证出库油品合格,油品质量由油库(供应商)与驾驶员进行交接,出库前油品质量由油库(供应商)负责。 6.3.6.1.2 油库(供应商)发油的数量计量和交接程序按照公司《数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3.6.1.3 如承运驾驶员对油库所付油品的数、质量有疑义,须立即在出库前提出,并按照本办法6.3.6.3条的规定处理。承运车辆一经出库即视为承运驾驶员对油库原发数、质量认可。在收油、卸油交接完成之前,承运油品的数、质量责任由承运商负责。 6.3.6.2 收油交接

6.3.6.2.1 收油交接的数量交接和损耗标准按照公司《数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发生油品数量纠纷,按照本办法6.3.6.3条的规定处理。 6.3.6.2.2 质量交接。加油站按股份公司《加油站管理规范》验收油品质量,客户或油库按国家质量标准验收油品质量。如发生油品质量纠纷,按照本办法6.3.6.3条的规定处理。

6.3.6.2.3 对收油交接过程中的数质量差异,严禁驾驶员与公司所属加油站进行私下和解或采用现金补偿等不规范方式处理;一经发现,将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承运商辞退驾驶员。 6.3.6.3 数质量纠纷处理 6.3.6.3.1数质量纠纷处理原则

a. 遵循“优先运行、随后处理”的原则提高运营效率。 b. 遵循“诚信公正、便捷有效”的原则快速处理纠纷。 c. 遵循“保留样本、委托检定”的原则依法解决或仲裁纠纷。

d. 遵循“延误责任、错方承担”的原则处理由交接纠纷造成的延误责任。 6.3.6.3.2 纠纷受理部门及处理时效。油品数质量交接纠纷受理部门为调度中心、分公司相关业务管理部门、仓储管理中心,在接到纠纷报告后,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由第一时间接到纠纷报告的受理人员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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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及结果。

6.3.6.3.3 发油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a. 驾驶员在油库装油时对油品质量有异议,报告油库主任,由油库主任牵头组织油库与驾驶员共同取样后填写《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报仓储管理中心,仓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进行油品化验。油品化验合格,承运商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油品化验不合格,仓储管理中心查明原因并追究油库相关人员责任,油库承担相应费用。

b. 如驾驶员对油库发油密度提出异议,报告油库主任,由油库派计量复测人员与驾驶员和油库计量人员一起取样测量换算实际密度。经核实后,复测结果与油库原公示密度相差在±0.0005g/cm3以内,驾驶员提出异议无效,承运车辆立即驶离油库;密度差超出±0.0005g/cm3,则视为油库密度测量不准或油库增加密度,应按如下流程处理:

自营油库(含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必须按照复测密度换算油品发油体积,以原发体积补足所欠油品数量,并在《成品油配送单》上调整为新的标准密度、标准体积。由油库计量员填写《补量发油通知单》,经驾驶员签字确认、油库主任签字审核后,付油员见单补油。《补量发油通知单》仅作为油库的内部发油补量凭据,不对外使用。

代储油库:由驻库计量员告知驻库主任,由驻库主任协调代储油库补油,并在《成品油配送单》上调整为新的标准密度、标准体积;如协商不成由驻库人员上报仓储管理中心处理,确不能处理的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超耗并按本办法6.3.6.4.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石化油库:密度与流量计误差统筹测算,综合误差不得超过±3‰,如出现数量交接纠纷,由驻库计量员向仓储管理中心汇报,仓储管理中心委派计量员前往复测,确属超耗的由仓储管理中心上报调运处协调处理。确不能处理的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超耗并按其它超耗处理流程6.3.6.4.5条进行处理。

6.3.6.3.4 加油站送货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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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在接卸计量过程中出现运输损耗差异较大的情况,加油站应上报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无法有效及时处理时可上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商相关处室进行处理。 6.3.6.3.4.1 符合地罐交接收油方式的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a.液位计与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异常的纠纷处理。若该次接卸液位计、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无异常,且该次卸油之前收油罐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收油误差均正常,则由驾驶员承担该此运输超耗,加油站与驾驶员必须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单》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上共同签字确认;若经确认存在液位计或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问题,由调度中心下达具体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加油站与驾驶员一起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单》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上进行共同确认。在未调查清楚之前,驾驶员不得离开加油站,若驾驶员拒绝签字的,由加油站上报调度中心进行备案,由调度指挥中心通知所属加油站先放行车辆,并对此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b. 液位计与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计量异常的纠纷处理。按照地罐交接收油方式收油时对于罐容表及液位计有异议的,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先由加油站与驾驶员一起先对本次接卸的数据进行复核和确认,并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量》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上填写清楚,注明双方对接卸数据有异议的原因,记录完毕,车辆先放行。同时,由承运商和调度中心制定液位计或加油站罐容容积表的复检计划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后,调度中心将复检结果与承运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计算出纠纷之日起到复检结果出来期间的所有该加油站的实际运输超耗进行处理。加油站罐容表及液位计复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6.3.6.3.4.2.不符合地罐交接方式数质量纠纷处理:按照公司《数量管理办法》中6.2.3.3.4地罐手工收油程序进行操作。出现运输损耗差异较大的情况,加油站应上报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零售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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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无法有效及时处理时可上报调度中心,由调度中心商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先由加油站与驾驶员一起先对本次接卸的数据进行复核和确认,并在《成品油配送单》、《加油站收油验收计量量》或《加油站计量验收入库单》上填写清楚,注明双方对接卸数据有异议的原因,记录完毕,车辆先放行,运输超耗待与相关处室、承运商商议后,月末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进行处理。若驾驶员拒绝签字的,由调度中心进行备案,通知所属加油站放行车辆,调度中心对此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 c. 质量差异处理。油品到加油站交接出现质量差异时,加油站应立即电话分别向所在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立即报调度中心,加油站应即时填写《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并与驾驶员共同签字后报送所属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和调度中心。若出现驾驶员不签字配合调查的,加油站拒绝卸油,由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报调度中心,经调度中心复查后若情况属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该驾驶员纳入黑名单管理。调度中心及质量安全环保处应在2小时(夜间或边远地区在5个小时)内答复并委派专人赶赴现场核实处理;如需对油品进行质量检验,由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调度中心要求送到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化验油品。如油品化验不合格,查明原因后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和损失;如油品化验合格,由所属分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立即接卸油品。

6.3.6.3.5 库批配送、小额配送数质量交接纠纷处理

a. 数量交接纠纷处理。若客户或者驾驶员对计量数量有异议,客户及驾驶员应各自分别电话通报该销售业务所对应的分公司营销或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及承运商车队,由承运商车队协商分公司委派就近加油站计量员或其他计量人员在2小时(偏远地区或夜间5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复测计量,如出现超耗应按本办法6.3.6.4.3条规定的赔付流程赔付配送客户;如未出现超耗,配送客户提出异议无效,所属单位应做好解释工作。 b . 质量交接纠纷处理。库批配送、小额配送客户验收油品发现油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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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时,应立即通知该库批配送、小额配送业务所对应的分公司营销或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并依照本办法6.3.6.3.4条规定的质量差异处理程序处理。

6.3.6.4 公路配送损耗处理

6.3.6.4.1定损由收货方承担,超耗由责任方承担。

6.3.6.4.2 加油站送货及公路移库的超耗处理按照《数量管理办法》超耗处理程序处理。

6.3.6.4.3 配送销售(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输超耗索赔流程

a.对于已经驾驶员确认的运输超耗,由驾驶员按当时的销售价格进行现场赔付处理。

b.对于实属应由驾驶员赔付却不履行当场赔付的,由驾驶员进行现场确认,客户将超耗确认单交由所属分公司与承运商进行赔付处理;若驾驶员现场不签字确认的,由分公司营销业务管理部门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商承运商进行赔付处理。 6.3.6.4.4 其他超耗处理

a. 下列原因承运商对公司所属加油站或客户计量交接时产生的超耗,应由公司负责承担:因业务需要必须租赁的油库人为加密度且通过协调不能解决的;租赁油库计量交接超过规定允许误差且通过协调不能解决的,以及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其他超耗。

b. 对于上述原因产生超耗,按照“及时上报、过期不补”的原则,由配送车队及驾驶员现场提出申请,上报仓储管理中心。仓储管理中心负责进行现场取证和调查,编制《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 6.3.6.4.5 由公司承担的超耗处理流程为:

a. 根据《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的意见,经仓储管理中心确定的油库发油短量,该部分发油短量不应向承运商索赔,由公司负责承担。 b. 根据《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的意见,经仓储管理中心确定的油库发油短量,配送客户验收时应在定耗标准基础上加上仓储管理中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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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油库发油短量,由公司按原发量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的油库发油短量对客户开票销售,并作退款处理。此部分短量由公司负责承担。

c. 经核实由于油库发油短量而造成承运商误赔配送客户,而配送客户不退回,由公司负责退回驾驶员已付给配送客户的赔付款,公司做营业外支出,承运商出具相关收据。

d. 对于发油短少而又不予补偿的代储油库,公司除承担相应超耗外,应与代储油库沟通协商,规范付油、保证数量,明确违约责任,不断提高数量方面的控制能力。 6.3.7 公路配送服务质量管理

6.3.7.1配送服务质量应由加油站按照要求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评价。

6.3.7.1.1服务质量管理内容是对驾驶员服务的一种测评和验收方式,包括服务态度、数量交接、质量交接、配送时效、铅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每配送一次油品,加油站和配送客户都要对承运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如果配送延误和需要补充其他评价事项的,评价时在备注栏注明延误时间及原因等内容。(详见附录8:配送服务质量满意度反馈表) 6.3.7.1.2 加油站对配送服务有好的改进建议和意见,可在服务质量管理反馈意见中进行描述。

6.3.7.1.3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承运商对驾驶员的评价与考核。 6.3.7.2 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及运用

6.3.7.2.1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是承运商对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综合评价的主要依据。

6.3.7.2.2 就加油站对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的实施情况,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调度中心应予以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发现加油站在承运车辆离站时不及时评价、随意评价、私下交易、反映情况不真实,应给予严肃处理。

6.3.7.2.3 调度中心根据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评价达到优及以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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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安排配送计划;对于评价不合格的驾驶员,将列入黑名单不予安排配送并要求承运商对其进行待岗培训,待岗培训考核通过后,经调运处审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6.3.7.2.4 承运商将服务质量评价作为对驾驶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要追查原因、及时进行岗位培训,对责任驾驶员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影响恶劣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6.3.8 公路配送铅封管理按照《公路配送铅封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公司油品公路配送实行双铅封制,即承运车辆从油库到加油站的重、空车往返程中均实施铅封。铅封仅作为公路配送过程中油品数、质量控制的一种手段,不作为交接油品数量的依据。

6.3.9 公路配送稽查管理按照《公路配送稽查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6.3.10 公路配送时效管理 6.3.10.1 公路配送时效管理要求

6.3.10.1.1 配送指令中配送到达时间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制定计划时要充分考虑空车抵达油库(供应商处)的在途时间以及油库的装车时间、油库付油能力,及配送客户要求送达时间或加油站断油时间;在执行配送计划时应优先执行当日配送计划,在运力富余及接卸罐容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执行次日配送计划;当天配送计划总量(前日优化需求与当日需求之和)不能超过油库日发油能力。

6.3.10.1.2 承运商每天应有一定的备用运力进行值班,承运商各配送车队当日值班车辆要能够紧急应对当日客户的配送需求及其他突发情况的处置。每个配送车队每天预留的备用运力由调度中心根据实际配送需求变化,逐库同承运商协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6.3.10.1.3 油库因故(计划设备维护、修理、或已知停电等)次日不能正常进行付油作业的,油库负责人应提前上报仓储管理中心,由仓储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在当日12:00前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应立即通报相关单位。调度中心及时调整不能正常付油作业油库的次日公路配送计划,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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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的配送计划无法执行。

6.3.10.1.4 所属各单位、加油站或配送客户需要预先了解车辆运行动态和到达时间,可向承运商车队或分公司、加油站、客户经理以及调度中心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备查,各单位、相关部门均应公布查询电话。 6.3.10.1.5 承运商及调度部门应对承运车辆时效进行跟踪,每日向调度中心上报前一日未按时配送或未完成配送的情况,调查分析原因,及时协调解决。

6.3.10.2 配送延误费的支付与收取

6.3.10.2.1 发生配送延误的,必须注明延误责任方和原因,由责任方给予被延误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延误费标准为每车每延误1小时收取100元;由调度中心负责调查确定责任方,编制《公路配送延误费报告审核单》,经调度中心领导审核后向责任方计时收取延误费。因不可抗力(战争、地震、台风、洪水、雷电、雨雪等灾害)造成的配送延误除外。配送延误分为到达油库、入库装油、运输在途、到达目的地、收货接卸延误及纠纷延误六种,延误费计算方法如下:

到库装油延误=INT(实际入库时点-开票刷卡时点)(大于0时表示延误) 入库装油延误=INT(实际入库装油时间-规定入库装油时间)(大于0时表示延误)

运输在途延误=INT(实际在途时间-规定在途时间)(大于0时表示延误) 到达目的地延误=INT(实际到达时点-规定到达时点)(大于0时表示延误)

收货接卸延误=INT(实际卸油时间-规定卸油时间)(大于0时表示延误) 纠纷延误=INT(纠纷占用配送运行所用的时间)(大于0时表示延误) 若规定时间延误,其他延误时间计算时依次延后计算。 6.3.10.2.2 取数规则

a. 到库装油延误按照《成品油配送单》开票刷卡时间与实际入库时间计算,相应时间按照时间点计算。当入库时间早于开票刷卡时间,双方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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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延误费;当入库时间晚于开票刷卡时间1小时以上,承运商支付相应延误费(当天第一次某一时段延误,其他延误时间计算时依次延后,不重复计入延误费)。

b. 入库装油延误按照规定的入库装油时间(指从入门到出门的全过程)与实际装油时间(指从入门到出门的全过程)计算,相应时间按照时间段计算。当实际装油时间小于规定时间,双方互不支付延误费;当实际装油时间大于规定装油时间1小时以上,由责任方支付延误费。

c. 运输在途延误按照规定时间与实际运输时间计算,相应时间按照时间段计算。当实际运输时间小于规定时间,承运商不支付延误费;当实际运输时间大于规定运输时间1小时以上,由承运商支付延误费。 d. 到达目的地延误按照规定到达时间与实际到达时间计算,相应时间按照时间点计算。当到达时间早于规定时间,双方互不支付延误费;当到达时间晚于规定时间1小时以上,由承运商支付相应延误费。到达目的地延误应考虑到达油库、入库装油、运输在途的关联影响,由于到达油库、入库装油、运输在途延误造成的到达目的地延误不重复计入延误费。 e. 收货接卸延误按照规定的入站至出站全过程时间与实际入站与出站全过程接卸时间计算,相应时间按照时间段计算。当实际接卸时间小于规定时间,双方互不支付延误费;当实际接卸时间大于规定接卸时间1小时以上,由责任方支付延误费。

f. 纠纷延误按照发生纠纷时实际占用配送运行各环节所用的时间计算,相应时间按照时间段计算,由发生纠纷的过错方承担延误费,纠纷引起的装油、送达、卸油等延误应分清责任,不重复计算延误费。

6.3.10.2.3 延误费属运费的另一种计费方式,公司与承运商之间的延误费根据调度中心审核通过的《公路配送延误费报告审核单》,通过调增和调减的方式在当月运费中进行关联交易结算。公司与承运商之间的延误费金额在月度汇总后可同量抵消,将剩余部分进行结算,但延误责任应各自承担,不能相互混淆。公司向承运商支付的延误费在每月运费结算时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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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由承运商一同开具运费;承运商向公司支付的延误费在每月运费结算时扣减当月运费后予以支付,承运商根据扣减后的支付金额开具运费。

6.3.10.2.4 配送过程造成的延误处理应遵循“当日报告、日清日毕”的原则,被延误方应在发生延误的当日填制《公路配送延误费报告审核单》报调度中心,过日则不予受理。调度中心应在第二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处理完毕,不得无故延后或积压。

6.3.10.2.5 必要时调度中心可根据延误时间和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责任方违约责任。

6.3.10.3 承运商延误的界定及处理

6.3.10.3.1 配送油品必须按要求时间到达指定装卸地点,不得无故拖延。在正常情况下,由于运力不能满足造成配送计划延误:即未能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油品,由所属各单位确认并经调度中心审核后,每车每延误1小时收取承运商延误费100元(正常情况指在油库资源相对充足、发油时间正常、配送半径相对稳定、当天配送量不超过本月日均配送量的120%)。 6.3.10.3.2 由于承运商上报车辆信息不准、不及时造成配送计划执行延误的,每车每延误1小时收取承运商延误费100元。

6.3.10.3.3 配送指令下达后,由于配送车队调度未按规定时间及顺序及时安排车辆到库提油造成配送计划延误,或未能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油品,每车每延误1小时收取承运商延误费100元,同时承运商应对其配送车队相关责任人每车次罚款100-500元。

6.3.10.3.4 由于驾驶员责任,超出规定行驶时间造成配送计划延误,或未能按照规定时间送达油品,或拖延时间、消极怠工、不配合油品装卸工作造成的延误,每车每延误1小时收取承运商延误费100元,同时承运商应对该驾驶员每车次罚款100-500元,同一驾驶员延误三次以上,建议辞退该驾驶员。

6.3.10.3.5 由于油库(供应商)或加油站(配送客户)原因造成的到达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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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时间、装油时间延误,承运商不承担延误责任,其延误时间计算相应顺延。

6.3.10.3.6 配送运行过程中,因遇不可抗拒事件时,驾驶员应及时向承运商车队和相关调度部门汇报,经调度中心查实核准后,承运商不承担延误责任,其延误时间计算相应顺延;如查实属驾驶员谎报,则按实际延误双倍时间计算延误费。

6.3.10.3.7 如因承运商责任延误,造成加油站油品销售出现短缺或脱销,除收取延误费并按要求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外,承运商应给予加油站经济补偿。按断油时间不同分别为:致使加油站断油3小时以内的补偿1000元;致使加油站断油3小时至6小时的补偿2000元;致使加油站断油6小时以上的补偿3000元,该补偿由加油站提出书面申请并负责举证,由所属各单位查实确认并经调度中心审核后,在运费中予以扣除。 6.3.10.4 油库(供应商)发油延误的界定及处理程序

6.3.10.4.1 驾驶员按配送指令的规定时间到指定油库(供应商)提油,如油库(供应商)原因致使承运车辆在规定装油时间基础上排队等候待装时间超过1小时或装油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驾驶员应及时向油库汇报,如不能解决上报调度中心协调解决。

6.3.10.4.2 由于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人为原因不能及时付油造成压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每车每延误1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延误费计入该油库的费用总额,并追究油库相关人员责任。

6.3.10.4.3 由于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油池数据计量计算错误、库存上报(录入)失误或未能及时上报(录入)等原因造成的提油车辆压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每车每延误1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延误费计入该油库的费用总额,并追究油库相关人员责任。

6.3.10.4.4 在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付油时发生数质量纠纷,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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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员将车辆停放在油库指定位置,由于油库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处理等库方责任造成的提油车辆压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每车每延误1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

6.3.10.4.5 自营油库、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已知次日设备维护、修理或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付油,但未及时上报,导致配送计划未能及时调整造成压车,时间超过1小时的,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每车每延误1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

6.3.10.4.6 由于油库突发不可预知(如突发停电、设备突发故障)或不可抗拒的事件(战争、地震、台风、洪水、雷电、雨雪等灾害)并已及时上报仓储管理中心造成的付油延误,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油库不承担延误责任。

6.3.10.4.7 由于供应商、不属于我方管理的租赁油库或中石化油库原因造成的承运车辆提油压车,原则上应视同自营油库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由调运处负责协助承运商进行延误费追讨,必要时由调运处与承运商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6.3.10.5 其他原因延误处理规定

6.3.10.5.1 由于配送计划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承运车辆装油压车,或因加油站原因在油品接卸时造成压车,应按每车每小时100元标准由公司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

6.3.10.5.2 由于所属各单位或加油站录入上报及更新维护总罐存、分仓罐存、安全罐存、底量罐存、纯量、在途、进销存等基础数据参数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异常情况等原因造成承运车辆送达后加油站不能接卸发生延误,经调运处确认、审核后,按车辆压车时间计时,每车每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由此造成的配送延误后果由所属各单位或加油站自行承担,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延误费计入该单位或加油站的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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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0.5.3 在油库(供应商)付油时发生数质量纠纷造成延误后果的,经仓储管理中心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由责任方按规定每车每延误1小时支付延误费100元。

6.3.10.5.4 在加油站验收送达油品时发生数质量纠纷造成延误后果的,经所属单位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由责任方按规定每车每延误1小时支付延误费100元。

6.3.10.5.5 由于加油站停业、道路维护和预知的停电及设备维护、校验、修理等原因不能正常接卸油品,但所属单位未及时上报调运处调整配送计划造成的压车,经调运处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按车辆压车时间计时,每车每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

6.3.10.5.6 由于所属各单位上报、录入及更新维护客户资料信息不准、不及时、不完整确造成油品送达后压车,经调运处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每车每小时100元;如因此造成对客户的配送延误,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3.10.5.7 承运车辆按要求时间到达装卸地点后,正常情况下由于加油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计量、验收和卸油,经所属单位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应按规定每车每小时向承运商支付延误费100元。

6.3.10.5.8 由于加油站突发不可预知或不可抗拒的事件并已及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造成的承运车辆压车,经所属单位确认、调度中心审核后,加油站不承担延误费责任。 6.3.11 配送服务保证金制度

6.3.11.1 公司实行配送服务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调度中心支付违约金、投诉处理、举报奖励、偷盗处罚、经济补偿、配送销售超耗赔付等由承运商预留垫付的保证基金。

6.3.11.2 承运商在关联交易封闭结算外暂定预缴保证金30万元,调度中心可在此原则上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调整承运商预缴保证金额度。 6.3.11.3 保证金由承运商在每年年底预缴或予以补充,由财务处设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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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6.3.11.4 保证金的使用规定

6.3.11.4.1 由调度中心根据配送运行中发生违约金、投诉处理、举报奖励、偷盗处罚、经济补偿、配送销售超耗赔付等情况,填写《公路配送保证金付款通知单》,经公司分管调运业务的主管领导签字后,通知财务处使用保证金支付相应款项。收取的保证金支付款项由财务处对扣款部分开收据作为营业外收入,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支付款项由客户开具收据(名称开具为承运商单位名称),交财务处作保证金扣款处理后,转交承运商进行账务处理。

6.3.12 公路配送投诉与举报管理 6.3.12.1 投诉处理

6.3.12.1.1 公路配送投诉的最终受理及主管部门为调度中心,其他部门或单位接到的公路配送投诉认为不属各自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交调度中心处理。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接诉人员应填制《投诉举报业务受理单》,详细记录投诉处理经过。

6.3.12.1.2 接诉部门(单位)能够即时予以解决的必须及时解决;不能即时解决的应在接诉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接诉后三个工作日内落实处理意见;投诉无果的,可以直接向公司审计监察处进行举报。 6.3.12.2 服务投诉处理流程

6.3.12.2.1 油库、加油站、配送客户对驾驶员没有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绕路行驶增加运距、拒绝或推辞配送、服务质量差以及不按配送指令调派车辆等违规行为和纠纷均可投诉,配送客户可直接向公司调度中心、营销处、加管处投诉也可向公司所属单位营销或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和岗位人员进行投诉,驾驶员对油库付油或加油站接卸等环节工作存在异议等问题也可予以投诉。

6.3.12.2.2 经查实后的配送服务投诉,被投诉查实一次,承运商应对驾驶员处以500元罚款;同一驾驶员被投诉查实二次,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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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驾驶员进行待岗培训;同一驾驶员被投诉查实三次,对其予以辞退。承运商应将对驾驶员的处罚情况书面反馈调度中心及投诉方。 6.3.12.2.3 驾驶员可对油库、加油站以下问题进行投诉:

a. 油库工作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漏岗不按规定时间开票、发油。 b. 油库公布的计重及标准密度不准、发油数量不足、未按油库付油能力正常使用鹤位数。

c. 加油站不按规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接卸油品、油品计量器具误差超标。 d. 油库、加油站不按规定施、拆铅封。

e. 油库、加油站不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或上报纠纷情况。 f.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g. 车辆到站后无法接卸,发生待卸、转站或私自变更卸油地点。 h. 油库、加油站工作人员不按照操作流程而影响安全的行为。 6.3.12.2.4 对投诉属实的投诉方,可视具体情况奖励现金100~300元。 6.3.12.3 举报受理流程

6.3.12.3.1 为加强油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公司及承运商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对偷盗油品、无故拖延配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6.3.12.3.2 举报人如发现驾驶员无故拖延配送的行为,即可进行举报,告知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号,如有相关证据,可与受理人联系交付方式。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3000~5000元。奖励费用由调运处协调承运商进行支付,在确定给予奖励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奖金支付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员保密。

6.3.12.3.3 举报人如发现驾驶员偷盗油品的行为,即可进行举报,告知发生的时间、地点、车号,如有相关证据,可与受理人联系交付方式。一经查实,按照《公路配送稽查管理实施细则》的奖励规定执行。 6.4 公路配送业务流程 6.4.1 公路配送作业流程 6.4.1.1 配送销售客户信息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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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1 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及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根据配送客户购油需求结合客户资金到账情况与配送客户协商配送时间。

6.4.1.1.2 所属各单位营销业务管理部门每日11:00前根据配送客户需求(包括追加、削减、变更或拆单配送),书面向营销处提报次日库批配送需求;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向加管处报送小额配送需求,包括品种、数量、送达时间、卸油地点、收货人姓名及身份等信息,11:00以后上报的配送销售计划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天配送。营销处、加管处审核通过的配送需求,由调度中心确认是否能配送,当天不能配送的,应通过所属各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或客户经理与配送客户协商更改配送时间。 6.4.1.2 公路配送计划制定

6.4.1.2.1 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进、销、存物流数据录入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并对所辖地区加油站录入、传报的进、销、存和其它基础数据在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复核。当加油站出现销量突变、停业等特殊情况时,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调度中心。

6.4.1.2.2 各油库于每日上午10:00前,将油库收、发、存物流数据在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如油库存在资源或发货异常的,需同时立即向调度中心上报次日油库各品种实物可发量、变更的作业时间和油库发货状态。

6.4.1.2.3 承运商于每日上午10:00前,对前日配送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提供可运行的承运车辆信息,将次日不能参与优化调度的车辆明细书面上报调度中心并更新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车辆信息。

6.4.1.2.4 调度中心配送管理岗于每日10:00对上报(录入)数据进行审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所属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配送油库及承运商查实;数据经核对无误、相关参数按规定调整完毕后,配送管理岗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次日配送的自动优化工作。

6.4.1.2.5调度中心配送管理岗每日11:00前完成系统计划编排,形成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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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计划,并将该需求计划下发到所属各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所属各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配送管理岗结合当日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对补货需求计划进行确认,如对计划有异议,须将意见在12:00以前向调度中心反馈。

6.4.1.2.6 调度中心配送管理岗根据反馈的结果结合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计划在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制定次日配送计划,在14:30前将次日配送计划录入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通知承运商进行排车确认。所属各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加油站、客户经理和驻库调度室通过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配送计划。

6.4.1.2.7 承运商运输调度岗在17:00前完成次日运输计划的编排并上报调度中心。

6.4.1.2.8 承运商运输调度岗根据配送指令安排车辆执行配送任务,驾驶员依序前往油库换单提油。 6.4.1.3 公路配送票据流转流程

6.4.1.3.1 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配送计划,经调度中心配送管理岗审核后作为配送指令下达执行。

6.4.1.3.2 营业室换票岗在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核对配送车辆信息无误后打印《成品油配送单》,交驾驶员到油库提油。 6.4.1.3.3 《成品油配送单》一式六联 第一联〈存根联〉:驻库换票员留存。

第二联〈加油站收货联〉:收货方进行油品验收后,填写实收量并由承运商承运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由收货方留存。

第三联〈车队结算联〉:加油站验收油品后同驾驶员在该联上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加油站油品入库验收章,作为配送完成核对和运费结算的原始凭据。

第四联〈回执联〉:加油站验收油品后同驾驶员在该联上进行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加油站油品入库验收章,由驾驶员带回油库营业室,作为配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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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核对原始凭据。

第五联〈油库留存联〉:驾驶员交发油台进行付油或交油库租赁方进行换单付油,油库付油岗或油库租赁方留存。

第六联〈提油联〉:驾驶员交计量台进行计量,油库计量员留存。 6.4.1.3.4 驾驶员需按规定到达时间和规定路线将油品配送到《成品油配送单》所载明的卸油地点,并卸入收货方指定同所配送油品品号一致的储油罐。双方确认实收数质量后在《成品油配送单》上签字;加油站及时根据实收的重量和体积在加油站管理信息系统和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上作验收录入。 6.5 公路配送油品装运

6.5.1 承运商运输调度岗根据配送指令向运输驾驶员开具派车单,并进行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的出车队打卡操作后,承运车辆驾驶员持派车单和提油配送IC卡到指定油库执行配送任务。

6.5.2 入库前,油库门卫对车辆状况检查,检查车辆是否符合装油的条件,同时检查承运车辆回程铅封是否施封、铅封是否完好,并记录铅封号交营业室。如发现承运车辆不符合装油条件、未施铅封、铅封异常等情况,油库应拒绝车辆入库和付油,立即报驻库调整处理。如果油库门卫未按照公司要求检查回程铅封,被稽查人员发现或者被举报存在违规违纪和其他徇私舞弊行为并经查实的,对油库门卫罚款500元,发现第二次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视情节严重情况将门卫调离岗位或者开除处理。

6.5.3 承运车辆驾驶员持《派车单》到营业室,营业室换票岗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入库打卡操作。校验回程铅封号通过后开具《成品油配送单》,发放重车铅封,并将铅封号录入系统。驾驶员凭《成品油配送单》入库装油。

6.5.4发油完毕后,由油库计量员填写《成品油配送单》的各项内容,与承运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油库计量员用驾驶员所领用的铅封对卸油口和装油口箱体进行施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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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营业室付油确认岗复核《成品油配送单》无误后,在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付油确认,同时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出库打卡操作,开具出门条,油库门卫检查铅封是否施封到位和出门条无误后放行。

6.5.6油库值班主任要组织相关人员每日对罐车施封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当日出库车次的30%。出现违规施封情况时按《公路配送稽查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6.6 配送油品接卸

6.6.1 加油站配送油品接卸流程

6.6.1.1 配送车辆到达加油站后,驾驶员与加油站计量员核对配送信息,无误后由加油站计量人员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入站打卡操作。如加油站检查驾驶员所执配送单据发现问题时可拒绝卸油,并立即报所属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或调度中心处理。

6.6.1.2 承运车辆在收货方指定的地点静置15分钟,加油站计量员、加油站经理(或当班班长,至少两人在场)与驾驶员共同检查铅封状况及对应铅封号。如承运车辆未施铅封、铅封号有误或铅封异常,加油站应拒绝接卸,并立即报所属分公司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或调度中心处理。

6.6.1.3 检查正常后,由加油站计量员启封,按规定的卸油程序进行正常卸油作业。

6.6.1.4 在正常卸油作业完成后,由驾驶员、计量员、加油站值班经理或加油站经理指定的其他加油站员工共同清理罐内余油,驾驶员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推辞;卸车作业要做到“车车都卸净,罐罐无余油”。由加油站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出站打卡操作后,承运车辆即可返回。

6.6.1.5 卸油前后,加油站安排专人负责对配送车辆车况进行检查。 6.6.1.5.1 卸油前,加油站计量人员对配送车辆可能存在影响油品正常计量的状况进行检查(水箱、轮胎气压、罐内罐体、钢板结构数量、铅封、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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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阀、燃油箱结构及液位等)。

6.6.1.5.2 卸油时,驾驶员未经加油站计量人员同意不得操控配送车辆,卸油时严禁随意控制气路控制开关,不得提前关闭气路控制阀使油品留存于导油槽内。

6.6.1.5.3 卸油后,加油站计量人员首先检查驾驶室,并确认气路控制开关在开启位;其次携带防爆手电,逐仓检查,确认油罐仓内无异物、油品全部接卸干净;再通知驾驶员关闭气路控制阀;最后检查燃油箱液位有无明显变化等。

6.6.1.5.4 《成品油配送单》上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收油数量必须由驾驶员监督加油站计量人员填写验收真实数量,否则驾驶员有权拒绝签字并报承运商车队处理。

6.6.1.5.5 双方对数质量确认无误的,必须在《成品油配送单》上履行签字手续,任何一方不签字,则视为违约。驾驶员不签字,视为油品没有送达,按规定收取延误费;加油站没有签字,视为接卸延误,按规定收取延误费,同时驾驶员不得离开加油站,直至加油站签字为止,否则视为驾驶员责任。出现纠纷时,在《成品油配送单》空白处注明质量、数量、密度、铅封、罐车容积表等有异议项目,并简要说明异议内容。

6.6.2 配送客户和公路移库油品接卸流程按加油站油品接卸流程执行。配送客户签收流程按办法6.6.4条执行,公路移库签收流程按加油站签收流程执行。

6.6.3 油品付油出库和接卸完毕后的系统录入

6.6.3.1 营业室付油确认岗负责在出库打卡前在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确认油品付油出库。

6.6.3.2 加油站计量人员负责在加油站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入站验收结果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和确认。对8:30 -17:00送达的油品,必须在验收后一个小时内进行录入;17:00-次日8:30送达的油品,必须在次日9:00前进行录入。录入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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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性和完整性由所属各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配送到油库的油品录入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由仓储管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列入考核。 6.6.4 配送客户签收流程

6.6.4.1 所属各单位提报库批配送、小额配送需求时,必须注明客户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需要大单分送拆单时,每单必须注明客户准确详细的送达地址、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6.6.4.2 油品送达客户指定地点后,驾驶员应仔细确认送达地址是否准确无误,同时与客户联系,在确认接卸人身份无误后方可进行卸油操作。 6.6.4.3 油品接卸完毕后,驾驶员持《成品油配送单》交客户接卸人签字确认收到油品。任何一方不签字,则视为交接违约。驾驶员不签字,视为油品没有送达,按规定收取延误费;如出现纠纷或异议客户也应履行签字手续,客户可在《成品油配送单》空白处简要写明纠纷或异议情况,并同时告知所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或客户经理协调处理。 6.7 运费结算

6.7.1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 6.7.1.1 结算规定:

6.7.1.1.1 结算时间:每月最后一日前结算本结算周期内的加油站送货费。 6.7.1.1.2 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6.7.1.1.3 结算数量:承运油品实际密度计算的实际装载重量。 6.7.1.1.4 结算运价:依据承运合同执行。

6.7.1.1.5 当月结算的加油站送货费应核算进入当月费用。 6.7.1.2 结算所需凭据:

6.7.1.2.1 《成品油配送单》:为加油站送货费结算的原始单据。如有《成品油配送单》单据缺失、单据不齐、签章不全、数据错误、核对有误等情况,不得进行结算。

6.7.1.2.2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由承运商填制,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调运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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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3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由调运处填制,须经调运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以及承运商共同签章确认。

6.7.1.2.4 :由承运商提供合法有效的运输。 6.7.1.3 结算流程:

6.7.1.3.1 调运处每月向财务处提报下月加油站送货费的资金需求计划。 6.7.1.3.2每月盘点日各营业室与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核对加油站配送完成情况,确定配送出库与加油站收货情况无误后上报调运处。 6.7.1.3.3每月结算前,承运商提报《运费结算清单》,交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初核,通过后将《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附《成品油配送单》(车队结算联)交调运处和财务处审核。

6.7.1.3.4 调运处加油站送货费用结算岗汇总《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填制《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传递给承运商确认,同时报处室领导审核。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财务处及公司调运处、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批。 6.7.1.3.5 调运处将通过审批的《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按公司支付结算管理的管理规定与承运商进行结算。

6.7.2 库批配送、小额配送运费结算,具体按照《小额配送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6.8 公路配送考核管理

6.8.1 调运处负责建立对承运商、仓储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的配送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仓储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对油库出入库管理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所属各单位负责建立对加油站和客户配送需求、配送油品验收管理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

6.8.2 根据承运合同的约定,调运处对承运商进行日常履约情况的监督,建立违约处罚制度;调运处与承运商共同建立驾驶员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应参与驾驶员的日常考核。

6.8.3 调运处根据仓储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零售业务管理部门上报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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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情况对承运商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向承运商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承运商没有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由调运处按承运合同条款及双方约定相关协议、纪要、制度等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6.8.4 承运商对除断油发生经济损失外的罚没款项设立专项帐户。罚款专项账户收入由承运商收取并抄送调运处;账户款项的支出必须经调运处认可后方可使用。 6.9 黑名单管理。

6.9.1驾驶员黑名单:当承运驾驶员因偷盗油品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不能再执行公司油品配送业务的情况,由调度中心书面告知承运商,并报调度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列入承运驾驶员黑名单,调度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由调度中心总调在配送运行监控信息系统内删除承运驾驶员信息,并要求承运商在2天内交回承运驾驶员提油配送IC卡;如果承运商不按照要求开除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或者不按时交回列入黑名单的承运驾驶员的提油配送IC卡,将扣减当月该驾驶员承运的所有运费。

6.9.2承运车辆黑名单:当承运车辆因违反公司车辆准入标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再执行公司油品配送业务的情况,由调度中心书面告知承运商,并报调度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列入承运车辆黑名单,调度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列入黑名单的承运车辆,由调度中心总调在配送运行监控信息系统内停止承运车辆配送状态;如果承运商不按照要求将车辆列入黑名单,将扣减当月该承运车辆的所有运费。 6.10 附则

6.10.1 所属各单位无需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6.10.2 本办法由调运处负责解释。

6.10.3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公司《成品油公路配送管理办法》(西南销字〔2009〕70号)、《成品油公路配送交接管理办法》(西南销字〔2009〕70号)、《加油站送货费结算管理办法》(西南销字〔2008〕242号)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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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6.10.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相关制度

7.1 《油品损溢管理实施细则》(QG/YNXS 327-2006) 7.2 《数量管理办法》(QG/YNXS 328-2010)

7.4 《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QG/YNXS 209-2011) 7.5 《小额配送管理办法》(QG/YNXS 266-2009)

7.6 《公路配送罐容表管理实施细则》(QG/YNXS 212-2011) 7.7 《公路配送稽查管理实施细则》(QG/YNXS 211-2010-2011) 7.8 《公路配送铅封管理实施细则》(QG/XNXS 210-2008)

7.3 《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QG/YNXS 206-2010)

8 控制证据或记录(样表或模版)

8.1 《成品油配送单》(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

8.2 《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调运处设置,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2)

8.3 《加油站送货运距表》(调运处设置,调运处、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3)

8.4 《库批配送运距表》(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4)

8.5 《小额配送运距表》(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5)

8.6 《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6)

8.7 《配送油品其他超耗处理单》(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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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7)

8.8 《配送服务质量满意度反馈意见表》(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8) 8.9 《公路配送延误费报告审核单》(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9)

8.10 《公路配送延误费结算汇总表》(调运处设置,调度中心、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0) 8.11 《公路配送保证金付款通知单》(调运处设置,调度中心、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1) 8.12 《投诉举报业务受理单》(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2)

8.13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调运处设置,财务处、调度中心、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3)

8.14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调运处设置,财务处、调度中心、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4) 8.15 《公路配送超耗明细表》(调运处设置,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5)

8.16 《配送销售超耗赔付通知单》(调运处设置,调度中心、分公司、运输承运商使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保存,保存期长期)(附录16)

9 执行要点(见附录17)

10 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图

10.1 KP10.03.07公路运费结算(附录18) 10.2 KP10.03.03.02配送油品接卸(附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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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部门: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调运与油库管理处 编写人:丁缨 核稿人:吴跃庆 审核人:陈进军 审批人:杨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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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成品油配送单

调配送计划号 拨配 送 仓计量温位 度 1 油仓 库2 发仓 油3 计仓 量 合 计 回程启封情况: 发出时间: 仓计量温位 度 1 仓 加2油 仓 站3验 仓 收 合 计 重车启封情况: 到站时间: 品名 实验温度 视密度 发油: 视密度 入库油站 年 月 日 出库油库 配送里程 油高 空高 水高 车牌计划装车量 号 VCF 数量 升 公斤 升 公斤 升 公斤 升 公斤 驾驶员 制单 制单部门审核签章 运输定损 超损耗 驾驶员 备注 ρ20 ρ20-1.1 Vt 实发V20 入帐V20 清洁剂 施封人: 实验温度 ρ20 重车铅封号: 计量: 油空ρ20-1.1 高 高 水高 复核: Vt VCF 数量 升 公斤 升 公斤 升 公斤 升 公斤 驾驶员 实收V20 运输实损 施封人: 监卸员: 加油站签章: 回程铅封号: 计量员: 第 1 页 共 页

附录2

配送车辆增减申请表

单位: 序号 调运处:

车号 车型 自有/租赁

核定吨位 承运商:

承载油品 单次运力

申报日期:

增减原因

车辆规格 仓位

制表:

带泵 流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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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加油站送货运距表

加油站名称 分公司 地点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配送油库1 配送油库2 配送油库3 配送油库4 途径道路 分公司测量员 调运处 (签章) 年 月 日 手机 手机 运距(KM) 运距(KM) 运距(KM) 运距(KM) 承运商测量员 承运商 (签章) 年 月 日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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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库批配送客户运距表

客户名称 分公司 地点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配送油库1 配送油库2 配送油库3 配送油库4 途径道路 分公司测量员 客户 营销处 (签章) 年 月 日 手机 手机 承运商测量员 年 月 日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编号

运距(KM) 运距(KM) 运距(KM) 运距(KM) 承运商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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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库发小额配送客户运距表

客户名称 分公司 地点 第一联系人 第二联系人 配送油库1 配送油库2 配送油库3 配送油库4 途径道路 分公司测量员 客户 加管处 (签章) 年 月 日 手机 手机 承运商测量员 年 月 日

办公电话 办公电话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测量日期

编号

运距(KM) 运距(KM) 运距(KM) 运距(KM) 承运商 (签章) 第 5 页 共 页

附录6

公路配送纠纷处理意见单

纠纷单位 上 报 人 上报时间 上报内容 承运单位 驾驶员 车 号 仓储中心(分公司) 处理经过及结果 调度中心仲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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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7

配送油品其它超耗处理单

上报日期: 序号 1 2 3 4 5 6 7 复测日期

配送 提油单号

付油油库

复测地点

处理人员 签名

超耗量 数量(公斤) 体积(升)

NO. 超耗原因 1、处理人员指当复测出现差异时,由油库或调度部门指派到现场进行处理的人员; 备注 2、超耗原因指,超耗的具体测量基础数据及计算结果依据; 3、复核人员指油库业务部公司方负责人或油库主任,承运商:指分公司物流调度中心承运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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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

配送服务质量满意度反馈表

分公司: 加油站/客户信息 加油站/客户名称: 负责人: 承运商: 车辆信息 车号: 内容 项目 服务态度 数量交接 配送服务反馈 质量交接 配送时效 铅封状态 其 他 良好 一般 送达时间: 较差 简要说明 填表人: 驾驶员/押运员: 编号: 建议或意见 第 8 页 共 页

附录9

公路配送延误费报告审核单

反映单位 反 映 人 延误项目 到达油库延误 入库装油延误 运输在途延误 到达目的地延误 收货接卸延误 纠纷延误 应计 责任检定结果 延误原因分析 油库调度室上报意见 受理单位 受 理 人 实际时间 实际入库时点 实际装油时间 实际在途时间 实际到达时间 实际卸油时间 延误时间 责任方 反映时间 受理时间 规定时间 规定入库时点 规定装油时间 规定在途时间 规定到达时间 规定卸油时间 赔付金额 被延误方 配送油库 送达加油站/客户 计算延误时间 赔付时间

调度中心意见 第 9 页 共 页

附录10

公路配送延误费结算汇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小计

时间: 承运商应付 延误时间(h) 相抵后承运商支付延误费金额 相抵后分公司支付延误费金额 公司主管领导:

承 运商主管领导:

延误费(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小计

分公司应付 延误时间 大写: ¥ 大写: ¥

调度中心负责人: 延误费

备注

第 10 页 共 页

附录11

公路配送保证金付款通知单 制表单位: 付款项序号 目 超耗赔1 付 延 误 2 费 违 约 3 金 服务质4 量 投诉奖5 励 处罚偷6 盗 经济补7 偿 其 8 他 备 9 注 合计小写:¥ 主管领导:

调度中心(双方):

日期: 付款金额 赔付原因 单 位:元 收款单位信息 大写金额 制表:

第 11 页 共 页

附录12

投诉举报业务受理单

接诉时间: 年 月 日 时

投诉人 投诉人地址 投诉方式 电话

接诉单位、部门 编号: 受理人

来电□ 来函□ 来访□ 上级转来□ 其他部门□ 邮箱□ 受理内容(业务受理人员填写客户意见、建议及投诉具体内容): 处理单位或部门: 转承方式 转办通知时间: 处理部门承办人: 电话□ 书面□ 其他: 处理过程及结果(业务处理单位或部门填写): 完成日期: 投诉人反馈(业务受理人员填写投诉人对处理过程及结果的满意程度及建议): 完成日期: 第 12 页 共 页

附录13

出库油库

加油站名称 加油站送货运费结算清单

油品名 库发延运距 运价 伸 运距 油库交运入账重量(升) (吨)

承运 配送承运 分公序号 日期 单号 车号 司 油站运输超溢货物实损实收定损耗周转运费 (升) (升) (升) (升) 量

财务处: 调运处: 分公司: 承运单位: 制表:

第 13 页 共 页

附录14

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

表单号:NKZ0604-02

填报

中油西南销售物流中心 单位: 30公里以内 所属单位

年 月

51-100公里 周转量 运运(价费 吨标(元公准 ) 里)

30公里以上 合 计 周转量 运运(价费吨标(元公准 ) 里)

周转运出库货运量 品名 运价费油库 量(吨标准 (元(吨) 公) 里) 货运量(吨) 货运量(吨) 周转量 (吨公里) 运价标准 运费(元) 货运量(吨) 油库小计

油库小计 合计 中油云南销售仓储管理中心签字、盖章):

业务:

财务:

主管领导:

中油西南运输云南分公司(签字、盖章):

第 14 页 共 页

附录15

公路配送超耗明细表

填报单位: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合计 分公司

加油站

油品

发货油库 承运单位:

单号 油库原发量 (升)

加油站实收量 (升)

规定损耗 (升)

超耗 备注 (升)

审核: 制表:

第 15 页 共 页

附录16

配送销售超耗赔付通知单

单位:吨、元

单位名称: 客户信息 联 系 人: 提货单号 车 号 油品 原发量 实收量 联系电话: 定额损耗 超耗 单价 索赔金额 备注 日 期: 财务: 业务: 客户:

第 16 页 共 页

附录17

执行要点

序号 1 2 控制环节 公路配送承运合同签订 公路配送运距的确定 公路配送运输优化管理 公路配送调度管理 公路配送运行管理 执行要点 调运处根据公司总体销售安排,测算运力需求,并与承运商进行谈判,起草合同文本,按合同管理办法对承运合同进行审查、会签。 加油站送货运距(油库或供应商至加油站、加油站至加油站)由调运处组织所属各单位、承运商共同测量确定,编制《加油站送货运距表》,调运处负责审核,经调运处和承运商签章后生效。 公司各有关单位应做好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的日常更新、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核对、补充、更新油库、加油站、承运车辆、驾驶员、客户等基础数据资料,确保优化生成的配送指令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调运处通过配送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后生成的配送计划即为配送调度指令,所有承运车辆必须严格按配送调度指令完成配送任务 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GPS、视频监控等监控系统应分别在物流调度中心及必要的单位、场所部署应用系统,要切实发挥GPS等监控系统的作用对车辆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及时反馈车辆运行动态,及时发现违规停驶、绕行、偷盗油品和其他异常动态,及时处理运行中的故障和纠纷。 油库(供应商)必须保证出库油品合格,油品质量由油库(供应商)与驾驶员进行交接,出库前油品质量由油库(供应商)负责;油库(供应商)发油的数量计量和交接程序按照公司《油品数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加油站收油交接质量管理按照《加油站管理规范》验收油品质量,数量计量和交接按照公司《油品数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运输损耗标准按公司《油品损溢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应流程 3 4 5 6 公路配送数质量管理 公路配送数质量纠纷处理 公路配送损耗处理 公路配送服务质量管理 公路配送铅封管理 公路配送稽查管理 7 油品数质量交接纠纷受理部门为仓储管理中心,在接到纠纷报告后,按照首问负责 制的要求,由第一时间接到纠纷报告的受理人员负责跟踪落实处理意见及结果。 规定损耗由收货方承担;超过规定损耗标准的称为超耗,超耗部分由承运商承担。 《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是对驾驶员服务的一种测评和验收方式,包括服务态度、数量交接、质量交接、配送时效、铅封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每配送一次油品,加油站和配送客户都要对承运驾驶员的服务质量进行填表评价,将加油站、客户、车辆基本信息填写完整。如果配送延误,注明延误时间及原因。 公司油品公路配送实行双铅封制,即承运车辆从油库到加油站的重、空车往返程中均实施铅封。铅封仅作为公路配送过程中油品数、质量控制的一种手段,不作为交接油品数量的依据。 公司与承运商联合建立公路配送稽查机制,由调度中心牵头,设立专兼职稽查队伍,以GPS监控、路检路查、装卸现场检查、单据检查为稽查手段,进行公路配送的监督和稽查管理。 配送指令中配送到达时间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制定计划时充分考虑空车抵达油库(供应商)的在途时间以及油库的装车时间、油库付油能力,及配送客户需求时间或加油站断油时间;在执行配送计划时应优先执行当日配送计划,在运力富余的情况下可以提前执行次日配送计划;当天配送计划总量(前日优化需求与当日需求之和)不能超过油库日发油能力。 8 9 10 11 12 公路配送时效管理 第 1 页 共 页

13 配送服务保证金制度 公路配送投诉与举报管理 公路配送计划制定 公司实行配送服务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调度中心支付违约金、投诉处理、举报奖 励、偷盗处罚、经济补偿、配送销售超耗赔付等由承运商预留垫付的保证基金。 公路配送投诉的受理及主管部门为调度中心,其他部门或单位接到的公路配送投诉 认为不属各自管辖范围的应及时转调度中心处理。 每日上午10时前油库、加油站录入数据;调度中心配送管理岗每日11:00前完成系统计划编排发分公司确认,经过分公司确认后14:30前将次日配送计划录入储运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通知承运商进行排车确认;承运商运输调度岗在17:00前完 成次日运输计划的编排;油库调度室运输调度岗根据配送指令安排车辆执行配送任。 驾驶员持派车单至营业室验证身份打卡,营业室开具《成品油配送单》给驾驶员进 库装油。装油完毕后由营业室进行付油确认,同时检查施封情况,进行打卡出门。 配送车辆到达加油站后,驾驶员与加油站计量员核对配送信息,无误后由加油站计量人员在配送运行监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入站打卡及油品验收。油品收卸后双方必须在《成品油配送单》上履行签字手续,随后加油站计量人员及时在系统中录入验收信息。 结算时间:每月最后一日前结算本结算周期内的加油站送货费。 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结算数量:承运油品实际密度计算的实际装载重量。 结算运价:依据承运合同执行。当月结算的加油站送货费应核算进入当月费用。 调运处负责建立对承运商、仓储管理中心、所属各单位的配送管理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仓储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对油库出入库管理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所属各单位负责建立对加油站和客户配送需求、配送油品验收管理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标准。 KP10.03.03.02配送油品接卸 KP10.03.07公路运费结算 14 15 16 公路配送油品装运 配送油品接卸 17 18 运费结算 公路配送考核管理 19

第 2 页 共 页

附录18 KP10.03.07公路运费结算

云南销售公司所属 单位领导 云南销售公司所属云南销售公司所属中油运输西南分公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加油站司所属单位KP10.03.01运输计划01实施配送中油运输西南分公司所属单位F1-202进行验收,按实际云南销售公司所属配送单据收货情况填写验收单位加油站数质量单据,须注明...管理员F1.1M,2.1MMP04.03.01.02加油站油品进货申报及验收03根据配送计划、配云南销售公司所属送单据审核配送完单位配送管理部门成情况配送管理岗F1.1M04拟制运费结算清单中油运输西南分公司所属单位运费结算清单05云南销售公司所属配送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配送管理部门负责人F4.1M通过不通过06编制加油站送货费云南销售公司所属结算单,汇总超耗单位配送管理部门数量,由相关...配送管理岗F3-5F2.1M加油站送货费结算单07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复核单位财务部门资金结算岗08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配送管理部门负责人配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第 3 页 共 页 08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配送管理部门 负责人配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F4.1M, 5.1M 通过不通过 09 主管领导审批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领导 F4.1M, 5.1M 通过不通过 10根据审批的加油站送货费结算清单,云南销售公司所属 按照承运合同...单位财务部门 F3.1M 结束 第 4 页 共 页

附录19 KP10.03.03.02公路配送油品接卸

完成与支持..组织元素.完成与支持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加油站开始01入站打卡操作计量员02核对车辆铅封号计量员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加油站经理03卸油前,对配送车辆可能存在影响油品正常计量的...计量员04验收计量、卸油作业计量员计量员05清理罐内余油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加油站经理第 5 页 共 页

05完成与支持清理罐内余油完成与支持云南销售公司所属单位加油站经理承运员06卸油后,确认气路控制开关在开启位计量员计量员07填写加油站验收数据并与驾驶员共同签字承运员成品油配送单08将油品验收信息录入加油站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配...计量员结束 第 6 页 共 页

第 7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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