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各类假期规定及审批流程,为员工提供完
善的休假福利,特制定本办法。 二、 各类假期的规定。 (一)、事假
1、事假为无薪假期,每天扣发平均日固定工资、绩效奖金和福利补贴,月累计三天以上事假者,每天扣平均日固定工资和福利补贴外,不再享受当月奖金。 3、事假天数将影响员工的工作表现评估及年终奖金评估。
4、未经请假或谎报病、事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以旷工论处。
5、若因工作原因而无法安排带薪年假的可冲抵病、事假,不扣工资、奖金和福利补贴。 (二)、年休假
1、员工年休假从其入职日起开始计算,员工在进入公司一年后方可享受公司给予的年度带薪年假。 2、本公司工龄1年以上不满10年的年假为5天;本公司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年假为10天;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年假为15天。
3、每年年假应于当年内休完,逾期不休将视为自动放弃,不作累积或补薪。
4、员工进入公司1年后可享有年假,年假天数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0.5天按0天计算,超过0.5天的按0.5天计算。如某员工2015年5月25日入职,至2016年5月24日满一年起可获得2016年年休假资格,2016年可休假天数=222(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天数)/365×5=3.04。该员工2016年度可休假天数为3天。
5、员工在每年1月1日起即可申请当年度年假,但不
可提前预支申请下年度年假。
6、休产假或享受停工医疗期的员工,其该年度年假天数按照其该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
7、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其提前已休的本年度年假须补偿给公司。补偿标准以其最后一次享受年假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 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假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9、员工应合理安排工作,并与部门负责人协商其休假计划,尽量避免累积过多的年假。部门负责人应尊重并确保员工享受年假。同时,部门负责人有权利调整员工休年假的时间。
10、员工休年假期间享受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 (三)、病假 1、带薪病假
1) 员工凭区级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含门诊病历、医生开具的假条及就诊)可申请带薪病假。每年可累计申请有薪病假30天,工作不足一年的按比例计算。 2) 病假期间享受70%的固定工资,无福利补贴,奖金实际发放根据员工当月工作表现评定。但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将不再享受当月奖金。但各岗位人员工资折算后如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则按照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2、医疗期及停工医疗期
1)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 医疗期包括有薪病假期和停工医疗期。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医疗期如跨年度,则不可连续享受第二年度带薪病假待遇。
4) 当本年度带薪病假使用完毕,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仍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即开始进入停工医疗期。
5) 员工在停工医疗期内康复痊愈,须持有公司指定医院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诊断康复证明,方可上班。
6) 员工在跨年度的医疗期内康复痊愈,恢复工作后,仍可享受第二年度的带薪病假,但带薪病假天数按其恢复上班之日,开始至本年12月31日的工作天数进行折算。如属于原医疗期疾病复发,则不得享受此条款规定的有薪病假,医疗期及病假待遇同原医疗期合并计算。
7)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补偿待遇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执行。
8) 员工停工医疗期内享受一定比例的固定工资及补贴,不再享受奖金待遇,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9)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10)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四)、婚假
1、在公司服务期内办理结婚证,如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者(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可申请婚假5天。
2、属于国家规定的晚婚员工(男性25周岁后、女性23周岁后),可在5天带薪婚假的基础上,再享受带薪婚假10天。
3、结婚年龄以领取《结婚证》时的年龄为准。
4、婚假须提前10天申请同时须在领取结婚证起6个月内使用,逾期不休将视为自动放弃,不作累计或补薪。 5、婚假期间如遇公司休息日或法定假日,不补假。 6、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原则上不可分段申请。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且最多可分成两次休完。
7、员工婚假期间享受固定工资和补贴。
8、再婚员工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9、员工婚假期间享受公司的所有福利待遇。 (五)、产假
1、产假只适用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并取得国家准生证明的员工。
2、员工休产假需及时交付医院的相关证明,休产假须至少提前3个月告知部门负责人,并在人事行政部备案。 3、凡公司正式的女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小孩或终
止妊娠的(以领取准生证明为依据),均可享受带薪产假。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女员工,增加产假20天。
4、女员工取得准生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生育二胎的,享受产假98天。
5、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司休息日或法定假日,不补假。
6、对于某些难以通过聘请临时工或由内部员工顶替的职位,公司可与员工协商提前结束产假,但必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7、女员工怀孕期间进行正常产检,视同正常出勤,不扣薪,但须提供每次检查证明复印件,否则视同事假或
旷工处理。
8、产假期间薪金待遇按各地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流产假
1、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流产假只适用于已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服务证》的怀孕流产女员工。
3、流产假期间如遇公司休息日或法定假日,不补假。 (七)、哺乳假
1、有未满l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哺乳假可以合并使用,但每天不超过1小时。 (八)、护理假
1、公司男员工的配偶依法生育第一个小孩时,男员工享有五个工作日的护理假;配偶依法晚育第一个小孩时,男员工享有七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2、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假期内工资、奖金、福利不变。
3、护理假期间如遇公司休息日或法定假日,不补假。 (九)、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身故时,可申请丧假三天。
2、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直系兄弟姐妹身故,可申请丧假一天。
3、请丧假的员工,应向公司提供亲属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员工丧假期间享受公司的一切福利待遇。 5、丧假期间遇公司休息日或法定假日,不补假。
(十)、国家法定节假日 1、具体包括: 元旦
1天(1月1日)
春节 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 1天(清明节当天) 劳动节 1天(5月1日) 端午节 1天(农历5月初5) 中秋节 1天(农历8月15) 国庆节 3天(10月1日、2日、3日) 如国家发生调整,按国家执行。
2、公司每年按照国家规定在法定假日安排员工休息,但公司保留按照生产和经营需要调整休假日的权利。 3、全体员工放假的假日,如适逢公司休息日,将在工作日补假。
(十一)、假期的申请程序
1、员工在休假前,须先完成相关申请手续,并按假期申请审批权限,获相关管理层批准后方可休假。 2、除急病或急事等意外情况外,其它假期3天(含)以上5天以下的均须提前6天申请;5天(含)以上的假期均须提前10天申请。
3、因急病或急事等意外情况,员工不能正常返回工作岗位的,须先通过电话形式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事毕上班,应在一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并按审批程序得到相关管理层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