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理程序
一、核准依据
一《劳动法》第39条;
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二、申办条件
一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对因工作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或者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所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五条规定条件。
三、提交材料
一由企业填报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符合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的有关依据,如项目订单、交货合同等复印件;
四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五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一式两份),内容包括企业的工作和休息制度(即企业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具体集中工作的时段和日工作时间安排、具体集体休息的时段和安排等),如何进行考勤记录,如何计算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工资支付制度、周期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及加班费计算办法等。方案须经企业工会加具意见确认,如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则须经企业过半以上职工签名确认;
六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工种)、姓名、入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
七曾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现再次申请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的具体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计算延长工作工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其中包括周期内职工总人数、职工周期内累计工时、职工周期内累计加班时数、周期内职工工资数额等数据的分析汇报。 3、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明细表(1000人以上可提供电子版)。 4、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原始资料。包括企业抽样提交实行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至5名职工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企业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其它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局对外办事窗口;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提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后,出具意见书。 三核准手续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程序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