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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先行赔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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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先行赔付协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对在本场规定的商品实行先行赔偿,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一、先行赔偿主体单位为市场办公室。 二、先行赔偿范围: (一)短斤缺两 (二)以次充好 (三)串通抬价

(四)交易行为后发现商品自身质量问题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短斤缺两复秤证实后,对短少金额由市场办公室进行先行赔偿,再由管理人员向经营者收取,并按市场有关规定少一罚十。

(二)对以次充好、串通抬价和商品自身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由市场先行赔偿款项,然后向经营者收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以上规定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场办公室和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市场主办方: 经营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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