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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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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制度4

1、 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所内显眼处。

2、 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

4、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5、 场所入口处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

6、 室内泳场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和更换。

7、 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保持清洁、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的排气设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坐垫纸。

8、 配备有消毒设施和专职水质净化、消毒员,备用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

9、 配备创可贴、消炎、防暑降温药物。

10、 凡在公共场所发生或者发现传染性疾病、皮肤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防预控制中心,并立即组织救治、保护、隔离现场、封存可疑物品,控制员工和外来人员外出、接触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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