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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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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天然气、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有所在工地(项目部)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在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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