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如何处罚
1、企业安全生产的各种操作规程
建议:
1、在企业内部推行5s管理体系。度为安全生产做铺垫。
2、制定各个岗位、工段的安全标准操知作流程。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连道带责任制度。
以上三个制度体系,是保护企业安全运行的回基本体答系。做好了,就能够实现安全生产。
2、员工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单位可以怎么办?
某日,某乡煤矿9时停电,后停止井下生产。12时全矿来电时恢复作业。当时带班队长霍某没有采取防尘洒水措施,负责通风的罗某未检查风机是否开启,瓦斯检测员赵某空班漏检。作业中电雷管的电缆明接头被拖动,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幸无死亡,伤20人,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对于此次爆炸事故,单位应如何处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霍某、罗某及赵某?
在实际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因素,因此我国法律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规定了处罚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从业人
员服从管理,遵章守纪,规范操作。本案中该煤矿煤尘具有爆炸性,若相关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正是由于霍某、罗某及赵某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造成煤尘积存、瓦斯积聚,从而引发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单位经调查落实责任,应视具体情形分别对三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级别、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现安全生产,一方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对资金、技术和装备的投入予以确保;另一方面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对安全生产资料建立不合格的企业处罚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怎么处罚
请查阅我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至95条罚则内容: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5、不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负什么责任?
不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负法律责任,出了事故,追责到底。
6、企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怎么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百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度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违反该规定对生产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道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该规定,企业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第一百零四条内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容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谁给于批评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于批评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企业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如何处罚扩展资料
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8、安全生产法第10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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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哪些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0、企业不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和职业卫生会怎么样?我知道安全法规定必须
企业会面临行政处罚罚款,要求整改,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三同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对“三同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三同步”:
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
3、“四不放过”: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五同时”:
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原则。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领导者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的原则。它要求把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这是解决生产管理中安全与生产统一的一项重要原则。
5、“五项规定”:
指1963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是我国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的
五项重要的劳动安全法律制度。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人员和工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实现安全生产的职责制度。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的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职能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工人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对自己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时候,必须同时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上的延伸,是把改善劳动条件同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把安全措施计划所需的经费、物资、执行期限和责任人落到实处,有计划的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3.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自觉性,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而采取的教育培训制度。国家规定的安全教育制度分为:①三级教育制度,即:新工人入厂教育制度、车间教育制度、现场教育制度。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③调换新工种和采用新工艺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工作岗位和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指企业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以外,每年定期进行2至4次群众性检查的制度。检查的方式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
5.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职工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原因,以便采取措施,进一步防止事故发生的制度。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及时进行登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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