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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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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甲方为加强对获嘉县农村信用联社办公楼物业的管理,特委托乙方派遣保洁员,园艺,维修人员等实行物业服务。根据《合同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就有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物业基本情况

甲方委托服务的办公楼位于获嘉县凯旋路与二三零省道交叉口,包括一栋8层综 合楼和一栋两层楼,占地面积约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物业服务事项

1.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公共卫生 间,会议室,楼宇外围等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2.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设备设施日常保养护理。 3.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花草树木的日常养护。 4.不含人身,财产保险及保管责任。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续订,至少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甲方每月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对不满意现象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免费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和值班宿舍。 4.按规定时间支付物业服务委托费用。

5.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有问题。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具体的物业服务制度。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甲方认真做好维护公共治安秩序的服务工作。 3.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 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4.向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 条件,签订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实施。

5.乙方除支付依法应向国家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外不再承担任何额外费用。 6.在本合同终止时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值班宿舍及与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7.配合甲方协调处理与本合同及各具体服务条款有关的事宜,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8.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按甲乙双方同意的考核标准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内容。 (一)环境卫生服务

1.实行规范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2.房屋的公共楼梯、扶栏、走道等部位保持清洁。 3.当发现公共环境受到污染要及时清洗。

(二)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养护服务。

1.供电设备、给排水设备、通风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防盗监控系统、消防系统设备的日常清洁、润滑、调试运行服务。

2.各种水管闸门渗漏和损坏,室内外上下水道堵塞不畅,以及卫生洁具的使用护理。

3.各种插座、插头、开关、灯座的故障维修和更换等。但材料及大中修工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物业服务委托费用

1.物业服务委托费用为 元/月,大写: (服务费用明细详见附件1).甲方按月支付费用,应于次月5日前将次月费用转到乙方指定账户。如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付款时间顺延。

2.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委托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服务费的千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第 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为解决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2.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总物业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完成交付验收手续。

第十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做善后处理。如因乙方未能尽到维护责任造 成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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