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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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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探析

作者:付鹏飞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4期

【摘 要】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推动司法进步,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随着司法改革逐步走向深入,队伍分类管理以其科学性,逐渐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的重要环节。文章通过对国外检察人员队伍分类管理的经验进行分析借鉴,结合我国检察人员管理的现状,提出分类管理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域外经验

一、检察机关人员分类管理概念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将系统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人员分类管理,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从检察人员构成、检察人员各个职权范围、检察额配置、任职条件角度对德国和美国检察人员进行介绍。

二、德国检察机关人员管理

在德国,在检察机关内从事检察业务、行政事务及工勤人员都隶属国家公务员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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畴。具体而言,联邦总和各州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由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及其他公务员组成。

根据级别的不同,德国检察官分为联邦检察官与州检察官。德国的检察官实行是“精英”模式。如联邦检察机构约有工作人员670名,其中检察官约90名,占其总人数的13%0德国检察官选拔任用十分严格,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州检察官的选任,必须要通过两次专业考试,分别为学院毕业后和为期两年的实习期满后,顺利通过这两次专业考试,后向司法部提出检察官申请,通过司法部组织的面试后任命,并经过长达三年甚至五年的试用时期(试用时期为候补检察官),才可以实现终身任命。

德国检察机关辅助人员有司法公务员、员等职员。德国的州设置“助理检察官”职位,也就是司法公务员,区别于检察官的明显权限也就是办案范围不同,具体是:案件的标的为2500欧元以下、不涉及公民人身权的轻罪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对自己决定起诉的案件出庭支持起诉。“助理检察官”任职条件为法律专业学校毕业,无需要通过国家司法专业考试,从事该项工作的大多来自司法学校的司法职员或者实习生,因此这一类职员不属于检察官序列。员主要从事检察机关的行政事务和文秘等辅助工作,具体工作如为检察官书写法律文书;督促当事人履行罚款单确定的义务;整理档案,等等。担任员,应当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法律知识,需要为期一年半的法律专业培训,通过该培训结业考试,即取得资格即可。其他公务员包括负责管理员的秘书长、秘书以及工勤人员都属于国家公务员。

三、美国检察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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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检察机关主要由检察官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组成。检察官包括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助理检察长、联邦检察官。除以上检察官序列外,联邦司法部和94个司法区的联邦检察官办事处聘用了大量的法律工作人员,协助检察官办理检察业务,也被称为“律师”。这些法律工作人员除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必须通过该州的司法资格考试。目前,美国联邦检察系统的“助理检察官”有4800余人,这个数量相对于检察官而言,无疑是巨大的,同样“助理检察官”处理几乎全部的检察机关案件。在美国,较于检察机关的法律工作人员而言,检察官的条件是大学毕业后,大概经过三年的法律专业学习,通过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担任联邦检察官。

四、当前我国检察官管理现状

在国家大力推动司法改革的同时,现有的检察系统人员管理现状司题凸显,诸如司法权力行政化,人员管理出现分散化和无序化状态等,这些阻碍着检察机关进一步走向专业化、法治化的道路。

检察官组成的复杂性。目前,检察人员的构成具有历史因素,其成分复杂,造成检察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有所不同,从而难以体现司法专业性特点,制约着每个人特长的发挥。

在人员的管理上,检察人员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所有的职称均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并进行考核、晋升和奖励。检察机关系统中从事行政管理人员与检察业务人员相互竞争同一个检察官序列,导致所有人员都挤在了检察官序列上,检察官分散在的各个工作岗位,使得的行政与检察业务工作互相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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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的身份常常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严重影响了队伍的稳定。

五、当前司法改革检察官分类管理建议

检察机关实行分类管理,趋向专业化、法治化,是司法改革中关键环节,诸如要强化检察官序列。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分类应以人员各自从事的工作性质角度出发,使不同类型的检察机关从业人员实行分类,各司其职的同时,走不同的晋升渠道,形成更加良好的晋级环境,相互不混淆、不交叉。如果检察机关中两个不同序列的人员想转为其他序列的人员,必须要符合该序列人员的资格,并依据该序列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任。

(一)检察官序列

检察官是专业的法律人员,是检察机关业务不可或缺的核心人员,是司法环节中维律正义的守护者。这不仅要求其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应该有足够的实践经验,但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了个别检察官法律素养不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步子,会造成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个法律共同体出现不平衡,破坏公民心中司法权威的形象。因此,在改革势在必行的大环境下,设立新的检察官序列,确定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比例为2:2:l。建立正规化的检察官队伍,借鉴国外对检察官管理经验,走“精英型”检察官道路。通过自荐和组织任命等方式,推选出真正的“精英”检察官,确保办理案件质量的同时,确立这一群体在检察机关的权威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检察官权与责,强调检察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使检察官的地位凸显,更利于检察官权力的行使。

设立检察官保障机制,以保证检察官的职业化、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实施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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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序列之后,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离退休制度上应该凸显出检察官不同于其他职业,非经法律规定的事由,不得剥夺其司法检察权,精英化。

(二)检察官助理序列

检察官助理的定位应是检察官的后备力量,是成为一名优秀检察官的过渡阶段。在实际工作中,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有足够的工作人员帮助检察官处理大量诉讼事务性工作,这点在基层院尤为突出,当前大部分都将这些工作交由员和检察官共同完成。随着检察官队伍分类管理的细化,检察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各自走不同晋升通道,各自管理。例如让公诉部门检察官办理案件时,不仅承担事务性工作,还审查案件,会分散原先的办案精力,导致审查案件质量的下滑。因此,司法辅助序列中设置检察官助理序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检察官助理可以在现有的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等人员中产生。检察官助理可由本级任命,其任务是协助检察官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减轻检察官的工作量。检察官助理在本院检察官职位空缺且符合《检察官法》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时即可被选任成为检察官。

(三)员序列

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承担案件的记录工作,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项。不难看出,员的定位更多偏向事务性工作,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要求,当然专业要求低于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可以探索建立员的序列,根据员的学历层次、工龄、工作表现等逐级升迁,如设立不同的职务级别:初级员、中级员、高级员。“”序列意味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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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员终身制,在员与检察官建立屏障,不能轻易过渡。员额配置方面可以根据年案件量为检察官配备一到两名的员。让检察官抛开事务性工作,专心回归处理案件中来。

(四)技术人员序列

以基层为例,目前技术人员分配在技术科,包含文检、同步录音录像人员、计算机、通讯技术人员等,他们不仅要精于专业技术,还要求对检察专业业务有一定的了解。这类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和晋升方法,把技术职级和待遇联系。因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独特的工作要求和内容。按照其技术性职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脱离行政级别的束缚,打造一个专业技术上升(下转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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