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6]21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 【发布日期】2016.11.18 【实施日期】2016.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6〕211号)
各市、自治州,省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
2016年11月18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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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省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和省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组织实施。
驻青企业的考核由省安办负责组织实施,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考核由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同时兼顾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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