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去世父母能否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同志:我女儿去年春因病去世,只有一个男孩(外孙),女儿女婿婚后购有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因担心女婿再婚或卖房,请问作为岳父母,我们能否分割女婿的住房?
读者:李正明、王丽霞
李正明、王丽霞读者:女儿去世后,其婚后所购共同财产——房屋,你们可以继承一定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们女儿生前和女婿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你们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你女儿死亡后,她对该住房拥有的50%的产权应该按份继承,即你女儿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你们老夫妻对女儿女婿婚后所购住房应该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女婿可以将房屋评估折价后给予你们相应的补偿。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 司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