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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如何在推行检察额制的过程中实现办案力量的优化□徐永
[摘要]检察额制有优点,也存在几个问题,本文结合基层的现状,就如何落实检察额制,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作了探讨。
[关键词]基层
检察额制
现状
思考
一、检察额制产生的背景
检察机关自设立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化的色彩比较浓厚。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实行三级审批制:检察官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的办案模式。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种模式产生的一些不良因素便是:人人负责,谁都不负责,遇到发生冤假错案,无法追责。另外,这种模式会导致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突出,在案件的处理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不高。这与现代司法高效、权责明晰、检察官主体等理念有不协调之处。因此,当改革进入深水区的时候,司法改革也就提上了日程,检察机关、机制改革的探索也如火如荼般的进行。其中,以上海市的检察额制和湖北省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较为成功。
二、检察额制的优点和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
员额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是
为改变现任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在、内部重新确立法官、检察官人员比例,强化职业保障,从而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让所有现任法官、检察官“重新考察、竞争上岗”的改革。2015年,最高人民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建立检察额制度,合理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检察额的比例将严格控制在专项编制的39%以内。
通过上海市及各地推行检察额制的实践,有以下几个好的方面:
1、有利于检察工作更趋专业化。推行检察官
员额制,符合检察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对保证检察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检察活动专业化提供了前提条件。
察官相对行使检察权、侦查监督权、提高检
公正。推行检察额制,检察工作分工更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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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提高检察权行使的质量,促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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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使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办案,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
3、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由于检察额制
员额制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之一。
3、考评激励机制的缺失是现阶段推行检察官
员额制的短板。推行员额制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提高司法效率,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竞争的态势,优胜劣汰。但是,优劣的决出必须有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考评激励机制。而纵观检察额制的推行过程,除了单一的在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用工资的差别来体现员额制的优点而外,并没有一套成熟的考评激励机制。而工资的差别问题,也会导致很多矛盾的产生。从推行检察额制的地方,可以了解:进入员额制的检察官,其工资收入并不能让其“体面的生活”,而工作量与承担的责任与以往相比却更大更重,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没有进入员额制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由于与检察官工资的差距,也有心理不平衡的地方。尤其在基层,检察官和其他人员的工作量也没有明显的区别,“同工同酬”喊了这么多年,突然之间产生较大的差距,当然心里会不平衡。因此,建立成熟的考评激励机制是推行检察额制的必备条件。
4、检察额制施行后,检察权如何配置?
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使办案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4、有利于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竞争和激励机
制,促进检察官素质的提高。进入员额的检察官
一旦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就将会被淘汰掉,这就使得检察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力争达到检察官的条件。
5、有利于转变内部的一些工作职能。
实行检察额制后,检察官成为检察工作的中心,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院领导的行政职能会相对弱化。由行政管理职能变为专门的司法监督职能,从而为检察机关走向司法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奠定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推行检察额制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深思和探讨:
1、检察官遴选机制的设立是否科学和符合客
观实际,采取什么样的标准去考察现任检察官?采取什么样的标准遴选新任检察官?还是标准都是一样?这些问题决定着检察额制是否能够顺利推行,推行的效果是否能够达成?在全面推行检察额制的过程中,因为我国幅员广阔,存在着地域差异、文化差异、检察官素质差异以及层级差异和与检察官伴生的行政级别差异。在上海这样的大都市检察额制推行得很顺利、很成功,但如果把上海的经验用在西部欠发达地区,未必会取得同样的效果。这就要求在检察官遴选机制设立的时候,因地制宜,“求大同,存小异”,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砍,一斧切”。
2、检察额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专
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内涵丰富,按其不同的职能有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等。每一个大的方面的
不同的划分,比如有职务犯罪侦查权、刑事诉讼职权下还有不同的职权。以前的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检察长的授权去具体行使某项职权,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要经过层层审批,从而具有行政化的倾向。员额制后,主要要体现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权力和责任相当的办案责任制。因此,如何对检察官行使的检察权进行配置优化,既能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又能保证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也是目前推行检察额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5、检察额制施行后,基层如何处
项编制的39%以内,按照现有的检察官数额,将有一部分检察官不能进入员额制,改革可能会触及这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可能会产生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怎样平衡这些利益关系,减少不稳定因素,平稳施行检察额制,是在检察额制推行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也是现阶段检察官
理好与当地的关系?长期以来,基层实行双重领导关系,检察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地方配置。实行员额制后,人、财、物都由省级管理。而员额制改革的最主要的一个目的就是去行政化。这样一来,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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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地的关系就显得相对。从司法相对的观点来看,员额制的推行有利于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检察机关的建设和执法很多时候还离不开当地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尤其在现阶段,各地基层的基础设施建设正在火热进行中,更需要当地的支持。因此,在员额制改革施行的过程中,基层怎样处理好与当地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三、基层的现状以及如何落实检察额制,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
改革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这是由矛盾对立统一的规律所决定的,检察额制的推行,也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可能会碰到困难而止步不前。而应该在认识到落实员额制可能产生的问题后,结合当前基层的现状,“大胆前进,小心求证”。
(一)当前基层的现状
1、案多人少,工作量大。以七星关区人民检
聘协勤人员按照地方招聘合同所定金额领取工资。专项编制人员的工资比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略高,比地方招聘协勤人员就高很多。
4、行政事务繁杂,疲于应付。检察机关是国
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应是司法机关。与、的某些工作应无多大的联系,但是,在大、小社会的现状下,常常把检察机关作为的一个职能部门,只要有什么活动,检察机关也难以置身事外,也是活动的参与者。而参与的结果,就是大量人力、物力的消耗。而检察机关对这些行政事务的参与,审视一下,其实是没有多大必要的。这对检察机关把办案力量集中到一线势必会产生削弱。
5、基础设施有待优化。基层这几年的
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但是,与高检院科技强
检的要求差距仍大,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待优化。由于基层所处的区域地方财政贫弱,因此,优化仍旧是一个渐进和缓慢的过程。而基础设施是检察官办案的工作环境和依赖,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势必也会影响检察官的办案工作。
(二)如何在落实检察额制的基础上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
由于检察额制在推行的过程中需要解决前述的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是相当困难的。对于基层来说,基于以上的现状,如何在落实检察额制的基础上做到办案力量的优化?笔者不揣浅陋,就此问题作了如下的几点思考:
1、首先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工作,做好说服
察院为例,2015年的提请批捕的案件是979件
1336人,公诉案件是809件1131人,而在侦监、公诉、未检的人员只有20人,其中,还有4人因为年龄和身体原因不能办案,平均每人每年要办理100多件案件,每个案件所办理的时间是平均3天。这3天时间包括提审、出庭、收集证据等。工作量之大,可想而知。
2、职级低待遇差。基层按照黔组通
【2015】104号《贵州省法官检察官职务套改实施
方案》,最高职级就是四级,其余的四级、三级偏多。虽然现在的检察官津贴的级差不大,但是,在其他工资津贴奖金方面,基层人员的待遇就显得很差了。就七星关区院与毕节市院相比,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差就很大,同吃一个市场的菜,同喝一条河的水。由于所处的环境不一样,收入也不一样。
3、检察工作人员类型多样,收入不均。在七
阻挠者的准备。宣传工作是中国党取得胜利的法宝,改革开放初期以及市场经济转型时
期,宣传工作都是在改革之前就开始进行,并且力度都相当大。司法改革,宣传工作也必不可少,在检察机关内部要进行宣传,让检察机关内部的同志领会司法改革的趋势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让检察工作人员有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自豪感,在对自身的利益面前,顾全大局,舍弃小我。同时,也加强对整个社会的宣传,使大多数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司法改革,从而减少改革的阻力。同时,还要有说服阻挠者的准备。不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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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关区院,有专项编制、行政事业编
制、工勤人员、地方招聘协勤人员。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的级别领取工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事业考核职称领取工资,地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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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改革,总会有一部分人不理解,总会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做好说服准备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是基层推行员额制的前期工作,也是实现办案力量优化的前提。
2、坚持党的领导,用党的纪律来严格约束检
联系,协调好同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资源共享,是检察官实现办案力量优化的物质基础。
5、统筹规划,按不同职能部门配置检察人
员。检察权的多样化,决定了不同部门的检察官具有的职责和功能不同。因此,对检察官以及检
察官的行为。员额制的实施,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相对凸显,检察权的行使会相对较大。在去行政化的过程中,并不意味着不坚持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依然在党的领导之下开展工作。没有了行政化的领导,但党的组织纪律依然是检察官的“捆仙绳”。检察官只有用党的组织纪律来管理好自己,才能有资格去实现自己的办案力量。
3、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政令畅通。检
察人员(含检察辅助人员、员、司法行政人员等)的配置就不相同。比如在自侦部门,讲究的是“大兵团”作战,所谓的大兵团就是不能一个人单打独斗,讲究的是团队协作,互相配合。不能靠一俩个人的力量去办理案件,取得侦查的成功。而是群策群力,有分工、有合作,共同给力,最终突破案件。鉴于此,在自侦部门的检察官突出主体地位的地方就是指挥权,而不是决定权。在自侦部门的检察官配置上,以两个检察官为组长(一正一副),多个辅助人员(包括司法)为组员的办案模式。就以往的经验,这种以小组为办案单位的模式,效果还是相当不错。而在刑事诉讼监督部门,则采取单一主体原则,一个检察官就是一个办案主体,当然,这个检察官可以配置其他检察辅助人员和员,但案件数也会相应增加,并对案件直接负责。对于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量的大小,对检察官及检察人员相应按比例配置。
6、建立考评激励机制,提高检察人员的待
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上而下是一个统一体。上行下效、上令下从是检察机关保证法
律能够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关键。这也是历史和国情的选择。检察额制的推行,是由上而下的改革。凸显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加大检察官的责任和权力,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的权力不受监督、不受制约。“没有约束的权力会导致”,检察官的权力也是相对的权力。在检察一体化的原则下,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改变或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同样也可以撤销或改变检察官的决定。这一也是符合矛盾对立统一规律的。是推行检察额制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在这一原则指导之下,实现办案力量的优化才会成为现实。
4、加强同当地的联系,积极寻求支
遇。以七星关区人民的经验,以部门为考
核对象,在年终的考评中,以部门获得的名次作为奖励和惩罚的依据。而在奖惩标准前,一视同仁,上到检察长,下到一般协勤人员。不同的部门,除了检察官之外,还有不同的检察人员。在这样的考评机制前,谁都没有优越感可言,就是凭业绩说话。通过考评,不同身份的检察人员可以拥有相同的待遇,从而起到了激励作用,实现了办案力量的最优化。
(作者单位: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
持,实现资源共享。当前,最高检提出“科技强检”的战略,这是现实社会的需要,是实现高质
量办案的基础。没有现代科技的发展与支撑,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也会受到。大数据时代,要求实现资源共享,单一化的办案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社会。“闭门造车”,关门办案的时代已成过去。“云上贵州”的实现,检察机关更不能拖后腿。这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要具有适应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而基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当地的支持和帮助分不开。员额制后,基层与的关系不是生疏了,而应该是更紧密了。加强与当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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