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与我省调解工作创新发展思路
江苏省司法厅何祝荣
一、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二)人民调解是有效应对当前社会矛盾高发易发态势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人民调解在服务民生、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
(四)人民调解是当前加强群众工作、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落实“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二、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完整理解人民调解三大特性、三大原则和一项重要制度。
(一)人民调解的三大特性 人民调解的本质是基层群众自治。 人民调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民间性。 (二)人民调解的三大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
不违背法律法规原则。 尊重当事利原则
三项原则符合人民调解群众性、自治性和民间性的基本属性与特征,是人民调解应民需、顺、得民心的保证,也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不可替代优势与作用的保证。
(三)人民调解不收费制度是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制度。 人民调解不收费是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是人民调解制度的显著特征,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优良传统,是人民调解有着广泛而深厚群众基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人民调解法》的主要亮点。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亮点一:明确赋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这是法律第一次作这样的规定。
亮点二:完善了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亮点三: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和支持。规定了国家支持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五项制度:
经费支持和保障。 表彰和奖励。 误工补贴。 困难救助。 抚恤和优待。
亮点四: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亮点五: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亮点六:比较简洁明了,既肯定了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又合理回避了一些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
不足方面:
一是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的组织形式上没有明确乡镇(街道)调委会、县市级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工作室应有的法律地位;
二是关于人民调解员的规定上没有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地位,没有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资格考试、等级评定、职称评定等提倡性要求。
三是关于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以及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的规定也与我们实践差距较大。
四、贯彻《人民调解法》,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主要思路。 坚持“六个统一、六个更加”:
总体上,我们认为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在全国是走在前面的,在全国实现了“六个率先”,即:率先建立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率先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矛盾纠纷多发行业或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率先建立全省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定期分析制度;率先将司法行政部门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费用纳入财政保障并加强人民调解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率先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纳入省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
我们要坚持“六个统一、六个更加”:
一是坚持抓人民调解与抓大调解的统一,更加注重巩固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二是坚持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与源头预防的统一,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工作 三是坚持抓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队伍建设的统一,更加注重专业调解机制和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能力和调解绩效;
四是坚持抓调解业务建设与抓调解保障建设的统一,更加注重调解保障建设,为调解工作科学发展打好基础;
五是坚持抓工作指导与强化绩效考核的统一,更加注重运用社会矛盾调处成功率作为科学发展考核指标这一重要推动工作落实。
六是坚持埋头苦干与扩大宣传的统一,更加注重通过加强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