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砂、水泥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__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卖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用砂、水泥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供货单位: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需砂、石的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并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材料需求概况12、交货地点:
第二部分:产品的质量标准及验收方法:
1.供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其质量应符合我国及广东省和广州市的相关技术标准。2.相关质保资料需随货同行。需方负责相关材料的检测,若检测结果不合格(非需
方原因)时,需方将按照相关程序报监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解决处理,供方无条件承担全部的责任和经济损失,且每次需支付人民币壹万元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应由双方共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复测,以复测报告做为质量评价的依据。
第三部分:产品的交货方式: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材料的运输、装卸及堆放要求:
乙方需按甲方指定的地点和方式摆放好材料。乙方在装运前应认真清扫车上的杂物,防止运输过程中混入杂物。
3、交货方法:甲方将提前3天通知乙方进行交货,双方在有关人员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同时乙方要出具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对所供材料的质量负责。如乙方出现延误或不能保质供应,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甲方 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4、现场卸货由乙方人员负责。
5、乙方现场交货负责人:___________ 第四部分、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价格已包含(但不限 )甲方的运输费、装卸费等各种款项在内的价格。
甲方 从乙方当期材料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后剩余的货款在甲方从建设方获取工程款后天内付清
第五部分、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的违约金。
甲方 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择供应商。
2.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逾期批货款的5%计),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甲方 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3.若供货质量出现问题,甲方将即时通知监理及乙方,确认核实后,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每出现一次供货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甲方相应从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直接扣除该批材料货款20%的罚金。
4.当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乙方相关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做好其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在卸货过程中,乙方不得让外部人员2
擅自介入,若因乙方人员安全意识疏忽等原因而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乙方在运输砂、石的途中车辆应加盖,卸料过程中应防止砂、石随意遗洒;尽量避免扬尘及噪音污染;遵守交通规则。若因违反环保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及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罚款内容。
第六部分、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七部分、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1、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以及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意外灾害。
2、影响到工地工作及施工质量的恶劣天气。“恶劣天气”的定义指:①11级以上
持续24小时大风;②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300mm以上;③持续2天以上的超过摄氏40°的高温天气;④0°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⑤烈度为6级以上的地震。
乙方由 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甲方认可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部分、其它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质量保证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乙方不得以货物及其它形式来充抵各类经济处罚金。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由双方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结果将作为最终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3
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当双方付清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款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
购货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 供货单位: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