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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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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    签】已征税款管理工作,一般纳税人【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陕国税发﹝1996﹞81号【发文日期】1996-05-03【实施时间】1996-05-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全省税收业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工作。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六月底前对本辖区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进行一次认真地审核,以确保我省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真实性。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安排、组织好这次审核工作。各地在安排这次审核工作时,要重申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指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均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等有关规定。这次审核工作应重点对商业流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生产或经营免征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货物的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认真的审核。省局决定今年上半年对此项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请各地、市认真搞好这次审核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加强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审批工作的领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由于其抵扣数额较大,不仅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性很强。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在审批工作中,要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审批权限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陕国税发(1995)124号通知中所规定的权限执行,不得越权审批。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立的比例,擅自进行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月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从以后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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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同时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工作中,要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与清理欠税结合起来,凡是有欠缴(产品税)的一般纳税人,今后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首先抵顶欠税,抵顶欠税后的余额才允许抵扣。

  为了进一步做好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全省各县(区)局(含地、市分局、省级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对一般纳税人每户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从1996年起,在保证税收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不受抵扣比例的,由县(区)局负责审批抵扣。

  2.从1996年起,我省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每年的抵扣比例的审批权限仍按陕国税发(1995)124号通知所规定的权限执行。

  三、完善和健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档案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2号a>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外商投资企业仍按陕国税发(1995)200号通知执行)。为了加强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档案管理工作,省局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摊销建立台帐(台帐格式见附表一《陕西省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台帐》由省局统一印制)。台帐应建立在县(区)局或基层征收单位。各县(区)局或基层征收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台帐的日常记载和管理工作,以便连续、系统、全面地记载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摊销情况。各地税务机关务于今年六月前完成此项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国税明电[1995]28号通知要求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建立月报制度。各地、市应继续按制度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于每月5日前填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见附表二),并附简要说明报省局流转税处。省局每半年对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通报一次,并将对上报情况列入税政报表考核评比的内容,年终对好的地、市进行表彰奖励,对差的地、市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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