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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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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确保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和行车安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提升公司行业文明施工形象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道路标志和标线》《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工程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二条 施工作业人员入场要求

(一)施工作业前,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高速公路养护及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明确安全各项要求,强化施工人员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参与施工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着反光作业服,正确佩戴贴有反光带的安全帽,不得翻越高速公路护栏,不得横穿高速公路,不得在作业控制区外作业,不得拦截搭乘过往车辆。

(四)遇有上级检查工作或外来人员参观作业现场,应

由接待部门事先准备好足够的作业服和安全帽,配戴整齐并说明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条 机械设备及车辆管理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及设备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禁使用无牌、无证、无保险的车辆作为施工车辆。施工作业前应到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未办通行证的车辆,禁止上路施工。

(三)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管理,禁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四)施工作业现场的车辆、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施工工艺技术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五)施工车辆、设备必须悬挂“施工车辆”字样的放大反光标志牌,安装桔黄警示灯,行驶和作业时均须开启报警闪光灯。作业机械车要按标准涂成桔黄色,车身安装防冲撞装置。

(六)严禁施工车辆违法掉头,严禁施工货车接送施工人员,严禁车辆横穿高速公路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驶。临时停车,应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牌或锥形反光筒。

(七)作业车辆严禁在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殊情况须在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做好交通布控同时必须有交通协管员在现场执红旗指挥。

第四条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了解施工范围内的地质及地下埋设的各种管线、电缆、光缆等的情况并与相关部

门联系,制定合理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警示标志设置及管理

(一)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确保施工所需的提示标志牌、反光用具、警示灯具等安全防护设施符合要求、达到标准。

(二)养护施工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服务区的,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四)流动作业车辆、设备要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流动作业设备的行驶的方向应保持与正常运行车流方向一致,避免出现逆行。

(五)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施工作业情况和高速公路安全作业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落实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必须严格按照提示警告区、限速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实施。统一设置“前方施工”、“禁用远光灯”、“禁止超车”、“前方车道变窄”、“禁止通行”、“导向”以及“限速”等警示标志。

(六)要保证标志标牌的数量并设置足够长的缓冲距离。改道路段必须有大型提示标志,单幅双向路面改道每隔50米设置单幅双向禁止超车、限速等提示标志,改道后的单幅双向通行路段不得超过10公里。遇恶劣天气、交通警卫等

特殊情况必须按交警部门要求,无条件停止施工。

第六条 路面拼接

(一)专项施工作业时,严禁任何单位擅自打开开口部护栏,确因施工需要,必须交警、路政部门批准,打开的开口部护栏必须按要求设置交通导流标志标牌并设专人指挥交通,通行完毕即封闭护栏;短时间使用开口部时,要即开即封,并做好警示及护栏端头防护。

(二)拼接作业要准备足够的安全标志、安全设施,警示灯具,遇有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在夜间或视线不良情况下施工时,及时增设标志、设施,警示灯具,以保证作业及通行安全。遇雨、雾等视线不良时,应停止施工、作业(紧急作业除外)并尽量撤离有关施工设备。

第七条 施工作业管理

(一)专职安全员应加强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特别是恶劣天气时更应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及时扶正还原或更换。

(二)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交通协管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

(三)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发现危及高速公路行车的安全问题,立即向所辖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置。

(四)施工作业期间不得上路收取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情况的,必须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五)封闭区内作业的长、大型设备如铣刨机、吊车等,实施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调度,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进入分隔带,更不能超出分隔带进入另一侧路面,以免作业失误造成人员、车辆伤害。

(六)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要穿戴安全帽、安全带、软底防滑鞋。遇有夜间作业,看护人员要配戴反光作业标记或穿着反光作业服。

(七)从事爆破作业时,爆破前应临时中断交通,爆破后应立即清理道路上的土、石,检修公路设施,应经相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确认达到行车条件后开放交通。

(八)夜间施工作业时应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装置。施工人员严禁超越作业区施工,严禁在施工作业区以外来回走动,严禁在施工作业区以外堆放物品和工具,严禁携带无关人员上路,严禁拦截行驶的车辆和其它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行为。

(九)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所辖区域交警路政大队对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的检查和指导。施工作业人员不得扎堆、聚集施工作业,作业人员施工时必须面对来车方向,且不得靠近通车幅施工,确实需要时,必须安排专人在来车方向施工点前方进行摇旗警示,保证施工作业及高速行车安全。

(十)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

管理人员详细记录安全管理情况,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采取的措施等。

(十一)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施工作业人员须及时清理现场,因现场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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