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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化拓教育网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公布日期】2018.10.2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12.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有关部门、市各有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经市同意,现将《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8年10月23日

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森林林木质量水平,发挥多重功能效益,维护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象】本市以下平原生态林适用本办法: (一)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森林林木林地(绿地); (二)平原地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滨河公园等公园绿地; (三)平原地区实施“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林地林木;

(四)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道路、铁路、河流等通道、廊道两侧营造的景观防护林;

以上平原生态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有其他规定的,应一并遵守。

第三条 【原则】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主导、严格保护、分类管理、科学经营、绿色惠民”的原则,建立严控严管的制度。

第四条 【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平原生态林的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是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建设、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控和保护

第五条 【管控原则】坚持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功能增强的原则,在平原生态林内严格与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必要的建设工程实行分类管控,确保平原生态林植被面积不减少。

第六条 【分类管控】依照建设类型、功能定位、经营目标对平原生态林实行分类管控和保护管理。

(一)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森林林木林地(绿地):实行重点保护,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因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公园绿地:包括平原地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滨河公园等生态景观绿地,参照国家和本市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规章、要求进行管理,严格禁止除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等以外其它与生态保护无关,影响生态功能质量的建设活动。相关建设项目选址前,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沟通衔接,保障平原生态林资源安全和景观完整性。

(三)平原造林:本市平原地区以实施“两轮”百万亩造林工程为主营造的发挥生态景观功能的林地林木。符合条件的,应当逐步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全面保护管理。

(四)通道景观防护林: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道路、铁路、河流等通道、廊道两侧景观防护林,按照规划控制线,遵循“宜宽则宽、绿不断带”的原则,加强保护管理。临时占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确保景观防护功能不降低。

第七条 【占用管理】因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平原生态林的,遵循以下规定:

(一)占用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林地(绿地)和郊野公园的,在取得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市有关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林地(绿地)和郊野公园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和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滨河公园、平原地区“两轮”百万亩造林工程、“五河十路”等绿色通道建设的林地(绿地),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三)占用平原生态林用地需要采伐(砍伐)、移植林木(树木)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 【建设管控】在平原生态林范围内新增以下建设项目,属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从严把握,按照权限审批;其他建设项目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报规划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一)平原生态林保护经营必要的生产服务配套基础设施; (二)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市政基础设施;

(三)其他必要的公益性设施和特殊设施,如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安全保密设施等。

第九条 【保护要求】林木绿地管护单位依法做好林地林木(树木)资源保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对采挖林下乡土原生野生植被植物,筑坟建墓,乱栽乱种,放牧盗猎,私搭乱建房屋设施,乱堆乱放杂物和垃圾,焚烧树枝树叶、荒草和垃圾杂物,擅自截除树木主干,非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要及时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条 【保护监督】平原生态林重点区域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牌,标明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管理单位、管护单位、管护内容、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养护和经营

第十一条 【养护机制】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属地主责、行业监管、专业养护、社会参与、农民就业”的养护管理机制。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森林防火、林木有害

生物防控、专业养护、农民绿岗就业等经营抚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养护队伍】各管理主体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养护队伍。 (一)属于采购的项目,应当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林木养护单位。中标或者成交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本地农民参与林木养护工作。

(二)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建、委托、指定等方式确定林木养护单位。 (三)探索新型集体林场管理模式,鼓励当地以农民为主体建立养护队伍,按照相关养护技术标准参与本地区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养护要求】养护单位按照季节特点和分级分类要求加强林地林木养护。

(一)综合考虑区域功能需要和树种、树龄、树木长势、立地条件、气候等各方面因素,分级分类编制年度养护实施方案,明确养护目标、主要内容和技术措施。 (二)建立全程可追溯养护体系,建立养护台账,完善监测巡查和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养护实施方案和作业计划组织实施。

(三)应当配备必需的浇水、修剪、打药、除荒、粉碎、旋耕等作业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 【方案监督】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护实施方案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护单位编制养护实施方案,对养护实施方案的执行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做好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经营】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类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实施森林健康经营和近自然经营,培育异龄、混交、复层的平原生态林分,建设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六条 【示范建设】各区应当建立平原生态林养护管理综合示范区,分类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生态林培育的配套、成型养护技术,加强技术推广,提升平原生态林培育、经营水平。

第十七条 【升级改造】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属性不变、景观效果和功能效益提高的原则,可以对郁闭度0.7以上、景观效果差或者过熟、过密、过疏、老化严重的平原生态林实施升级改造。

各区应当加强现有林木保护利用、留优去劣,采用就地移植、异种补植的办法,对过密林分进行伐移,对过熟、低效林分进行更新调整,对过疏、林间空地进行补植补造,形成合理密度,培育优势树种和大树,提高多树种混交效果。 升级改造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审查机制,对于一般经营类或提质升级类改造项目,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导方案编制,组织专家论证,做好上报审查工作;对于片林改造公园、通道绿化升级等增加功能类型的升级改造项目,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做好对接,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 【林地保育】各区应当加强林地生态保育工作。

(一)保护除建植型地被的林下原生植物。不得随意拔除原生地被花草,清除外来入侵植物,进行适度修剪,做到有草不荒; (二)原则上不在冬、春季节进行土壤旋耕; (三)不采伐和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 (四)实施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五)控制园林绿化生产过程中的土壤污染; (六)开展裸露土地治理。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根据平原生态林经营需求,可以按一定比例建设必要的服务配套基础设施,主要用于科研、试验、生产经营等,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研究制定。 建设服务配套基础设施的,应当编制规划方案。

第二十条 【经营利用】在不影响生态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

可以编制经营利用方案,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地、适量、适度地利用平原生态林地林木开展森林康养、文体服务、休闲游憩、林下经济、儿童游乐等满足首都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公益性和功能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四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源管理】平原生态林纳入全市森林资源调查范围。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调查成果,建立平原生态林管理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林地林木资源“一张图”。

第二十二条 【动态管理】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平原生态林动态管理机制。

(一)本市平原地区符合条件的新建生态林或者通过改造提升新增的发挥生态公益功能的生态林,经办理规范用地手续后,可以纳入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占用的平原生态林,相应核减平原生态林总量,退出保护管理范围,并按照原渠道核减相应补助资金。

(三)每年9月底前,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梳理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含资源情况表、资源数据库等),经核准作为下一年度调整平原生态林管护面积、土地流转及养护管理补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平原生态林管理档案。归档资料包括文件、区域建设规划、竣工验收结果、现状情况、养护管理招投标及委托资料、养护管理合同、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养护管理巡查记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巡查及防治记录、森林火灾记录、检查验收报告、资金使用台账及相关影像等。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市、区应当完善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建立平原生态林土地流转及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动态调整机制。

(二)各区可以综合考虑功能定位、林分类型、经营目标、生态价值、财力水平等因素,划分管护等级,提出不同养护标准并调整保障水平,增加养护投入。 (三)平原生态林养护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单独列支。工作经费是指用于编制养护经营方案、审核监督、巡查检查、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二十五条 【考核管理】各区应当健全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考核机制。 (一)把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绩效目标考核,建立日常巡查、现场检查、问题督查、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二)建立林木养护情况横向比较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包括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在内的年度综合考核,保证专款专用和养护机构履职尽责。 (三)对检查发现的养护经营管理问题,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养护机构没有按期整改或2次以上整改仍不达标的,核减养护资金,情节严重的终止养护合同。 (四)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选用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养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确权登记】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依据规定逐步将平原生态林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围,界定平原生态林所有权主体,探索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平原生态林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表彰奖励】各区对在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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