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5.1任务一完成情况
财政部2006年12月4日正式颁布新的《企业财务通知》,要求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企业财务通知》第五章是关于企业成本控制的,共十一条,主要围绕成本控制、费用管理、研发费用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业务费用的支付、薪酬办法、职工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缴纳非税收入的义务与权力、企业与个人的支出界限等方面做出规定。比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2007年3月16日颁布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第17条关于收入、支出、资产计价、成本的规定。比如条例第34条取消了对计税工资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法法律、行规的规定处理。
知识点5.2任务一完成情况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额。存货的相关税额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税费、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相关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其他可归属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销售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是成本核算的一项基础工作。 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有: 1. 定额的制定和修订。
2. 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 3. 做好原始记录
4. 厂内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