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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知识点讲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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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食品卫生法 附录1、4、7 商检法

19年2月21日 通过。 2002年4月28日修正。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分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六 部分。

商检法之总则

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4)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5)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5)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6)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7)

商检法之进出口商品检验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14) 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15) 申请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的规定(17)

为出口危险货物企业生产包装容器→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

商检法之监管管理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18)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的,方可装运。 (条例28)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1)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23)

商检法之监管管理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验人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验结论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国家商检局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复验结论。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 (28)条例(49) 商检法之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4)

商检法之法律责任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36)

实施条例之总则

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

(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实施条例之总则

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商检法实施总则之免检规定

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或者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外国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的,由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商检机构免予检验。

免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标准

(一)法律、行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就

高原则)

(四)法律、行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内容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1 检验地点的不同规定。(14)

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点检验 未约定的→卸货地点、到达站、指定地点检验 散装、易腐烂、残缺商品→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 检验后出具单证的区别。(16) 检验合格→检验情况通知单 检验不合格→签发检验证书

合同约定出具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2

进口商品不合检验标准时的处理(17)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其他标准→进行技术处理 处理后重检不合格→退货或销毁 进口机动车的报检规定。(19)

到货凭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领取号牌; 具质量保证期满30日,质量情况备案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1 25条

产地检验,需口岸换证出口→产地商检机关签发换证凭证→发货人持此证至口岸报请查验→查验合格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盖章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2 27条:报检后报运出口的时间期限

一般货物→60天;

植物和植物产品→ 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 35天;

鲜活类货物→ 14天。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监督管理

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食品及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法律责任

处商品总则1%~5%罚款的规定(50) 处商品总则5%~10%罚款的规定(51) 处5000~30000罚款的规定(54) 申请复检与复议的规定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15日内申请复验 对处罚决定不服→30日内申请复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并实施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总则

食品的卫生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 法律责任 附则

食品卫生法之总则

订立本法的目的: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部)

本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食品卫生法之食品卫生管理

患哪些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进口食品的管理(30)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进口单位在申报检验时,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药、添加剂、熏蒸剂等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进口第一款所列产品,依照国家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口食品的管理

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 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方便进出,监管有效,一口对外”

1998年3月,全国九届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三检合一”;

2001年的4月10日,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工作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衡量标准: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效益 ;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准则:法律、行规、国际惯例、进口国法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主要完成两方面工作: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检验检疫公证和鉴定证明。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 。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基础

1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修正、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0月7日批准,1992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基础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6年12月2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基础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19年2月10日批准,1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什么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卫生法》

检验检疫部门实行什么样的领导? 为什么?

垂直领导 ;

这是由检验检疫的两个特点确定的:一是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和一致对外;二是检验检疫具有技术很强的特点,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段来实施法律,集中领导,有利于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队伍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来有效实施法律。 我国现已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议? 20多个;

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多个国际组织 。 何为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

指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检验检疫证单就无法通关过境;而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 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强制性认证产品进口的要件有哪些?认证合格;取得证书;加施标志 。

我国已对那些类别的商品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 。

对于实施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什么规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见商检法实施条例39条规定 )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检验

对列入“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盛装出口商品。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行危包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危险货物包装容器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货物装载、卫生检疫与处理

船舶和集装箱何种情况下需提交检验申请?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口时。

卫生检疫是指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到实施什么检查?医学检查;卫生检查 。

患有何种疾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鼠疫、霍乱、黄热病。

对患何种疾病的外国人应当阻止其入境?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第一、二章 附9、10、11 自理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问题:是否属于自报检单位或者问下列哪些企业属于自报检单位等。 自理报检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或合同等;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 自理报检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报检单位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表”,并交付证明性文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给予办理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时,须带单位公章或公章印模以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 在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的报检单位,去往其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无须重新备案登记,而需要按如下程序履行异地备案手续: (一)报检单位如赴异地报检,持“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副本或复印件,填写异地备案登记表,明确标示已取得的惟一性代码,做异地备案申请工作;

(二)受理申请的异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其数据存入当地数据库,并保留延用该单位已有惟一性代码。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时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 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代理报检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代理报检单位须遵守的其他规定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 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代理报检单位遇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经营范围及其他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局登记内容的,均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报检员证书有效期管理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申请书。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报检员的其他管理事项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 (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 (4)其他欺诈行为。 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行、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 。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进境一般报检: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主要检疫交通工具和外包装;

异地施检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对货物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 。 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及在卸货时发现包装破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与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的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进境动物检疫审批单及预防接种证明。 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 明。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地点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引进种子苗木,需在什么机构办理什么手续?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需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木质包装的报检

韩国输往中国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 木质包装分四种情况处理:

美国和日本、韩国、欧盟、其它国家 入境废物的报检

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入境废物在口岸办理报检时除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以下证单: 1.对外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

2.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正本),并复印留存;

3.企业废物利用风险报告书;

4.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

5.自陆运口岸进口的废物,报检时还必须提供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主要内容为不含爆炸物和放射性符合我国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有哪些 ? 中国检验有限公司(); 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北美公司;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不莱梅有限公司;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驻俄罗斯代表处。 进口汽车的报检

进口汽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入境检验工作; 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管理工作。

1.直接从国外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报检时,应提供合同、、提(运)单、装箱单、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复印件、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器压缩机的证明以及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正本及复印件等证单及有关技术资料。 2.通过国内渠道购买进口汽车的用户在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证明》的正本及复印件。 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的报检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

“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毒种及培养物等和医用抗生素菌种。

“人体组织”包括人体器官、组织、细胞和人胚活细胞组织等。

“生物制品”包括各类菌苗、疫苗、毒素、类毒素、和干扰素、激素、单克隆抗体、酶及其制剂、各种诊断用试剂。

“血液及其制品”指全血、血浆、血清、脐带血、血细胞、球蛋白、白蛋白、纤维蛋白原、蛋白因子、血小板等。 进口食品的报检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除提供申请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标签,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进口食品的报检人在办理报检手续时,必须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报检。 进口化妆品的报检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化妆品的报检

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

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分。 进口玩具的报检

入境玩具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按规定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后由施检部门对进口的玩具进 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在玩具上加贴检验检疫安全标志,准许在市场上销售。 进口石材、涂料的报检

登记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涂料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和进口代理商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备案申请应在涂料进口之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

报检程序及应提供的证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涂料入境前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报检时除提供合同、、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已经备案的涂料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或其复印件。 进口石材、涂料的报检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货物入境前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到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报检。报检时除提供合同、、提单和装箱单等资料外,还应提供符合GB6566—2001分类要求的石材说明书,注明石英钟材原产地、用途、放射性水平类别和适用范围等;报检人未提供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中未注明的,均视为使用范围不受,检验时依据GB6566—2001规定的最严格限量要求进行验收。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第三、四章

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国家法律、行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 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的报检

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出境观赏动物,应在动物出境前30天持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信用证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生产企业须出示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输出国家规定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输出观赏鱼类,须有养殖场供货证明、养殖场或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和委托书。 出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

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须出具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签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输往欧盟、美、加等国家或地区的出境盆景,应提供《出境盆景场/苗木种植场检疫注册证》。

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货物木质包装

自1998年底起,输往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货物带有木质包装的,需进行检疫处理。对目的地为美国、加拿大、巴西、欧盟、澳大利亚的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含途经转口的),出口企业在木质包装盛装货物前,持有关证单向当地检验检疫报检,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企业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美、加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验放货物。 胶合板和纤维板不是木质包装 出口电池的报检

国家对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未经备案或汞含量检测不合格的电池产品不准出口。 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不含汞的出口电池产品可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正本)或复印件申报放行,不实施检验。

出口电池产品必须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

出口小家电产品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小家电生产企业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出口产品质量技术文件如产品企业标准、国内外认证证书、出口质量许可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产品获证文件。

首次登记的企业,由当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派员从生产批中随机抽取并封存样品,由企业送至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凡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口。 出口小家电产品的报检单据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装箱单等; 2.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品合格的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正本); 3.列入强制产品认证的还应提供强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出口食品的报检范围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加入药物的食品),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等。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出口食品的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出口食品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出口食品的报检单据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装箱单等; 2.出口食品需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

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方可报检。

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单据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进出口化妆晶标签审核证书》 (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装箱单等;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和产品成分表(包括特殊化妆品)以供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出口玩具的报检

我国对出口玩具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生产出口玩具的企业必须按《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必须凭《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接受报检。

在资料审查、型式试验和生产企业现场评审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出口质量许可证,证书有效期5年。 出口玩具的报检程序

出口玩具的发货人应在货物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玩具必须逐批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装箱单等;提供《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 出口烟花爆竹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出口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变化的烟花爆竹应当实施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测。对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的检验。 出口烟花爆竹的报检单据

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装箱单等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申请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声明》;

出口组合类烟花爆竹(即不同花色品种的烟花爆竹混装于一个销售包装内),在组合前,每种出口烟花爆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的报检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打火机、点火类商品的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商品检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国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进行检验。(就高原则)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商品上应铸有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代码,其外包装上须印有登记代码和批次,在外包装的明显部位上要贴有检验检疫机构的验乞标志,否则不予放行。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的报检单据

外贸单据:合同或销售确认书、、装箱单等;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 出口打火机、点火类商品的型式试验报告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报检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报检

出口纺织品检验的主要目的: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

报检时应提供的资料:报检的纺织品的包装唛头、标签、吊牌等实物。 报检时间:报检时间与报检纺织品的品质检验的时间相同。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报检

定义:市场采购出口货物指由报检单位直接从市场、商店等批发或零售部门购买的货物。 1.市场采购出口货物报检和检验检疫程序与大货贸易相同;

2.报检时如不具备《厂检单》的,可由出口单位提供经该单位检验合格的品质证明; 3.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否则对货物的包装需进行包装性能检验检疫;

4.市场采购出口货物的报检和检验检疫工作在货物采购地进行;

5,凡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如机电产品、化工品)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如食品、畜产品),必须向获证企业采购,禁止在市场上采购。 预先报检和重新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对某些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货物予以接受预先报检。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进出境集装箱的报检范围

1.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铺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法律、行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照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进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报检

办理申请,填写《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包括火车保温车厢)实施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过检验检疫的集装箱,发给《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出具检疫证书并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在办理报关手续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的报检

1.所有出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2.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3.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应实施适载检验。 4.输入国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5.法律、行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出境集装箱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准装运。 新造集装箱

对不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不实施检验检疫,不收取任何检验检疫费。 对使用木地板的新造集装箱,仅作为商品空箱出口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所使用的木地板为进口木地板,且进口时附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书,并经我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时可凭我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放行,不实施出境检疫,不收费;

所使用的木地板为国产木地板,且附有已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证明的,出口时可凭该处理证明放行,不实施出境检疫,不收费;

使用的进口木地板没有我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书或使用国产木地板没有用澳大利亚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标准作永久性免疫处理的,应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并收取相应检疫费用。 出入境船舶的检疫方式

锚地检疫:锚地检疫针对来自传染病疫区的船舶;有染疫嫌疑的船舶;除鼠或免于除鼠证书过期的船舶;没有申请随航检疫、码头泊位检疫或电讯检疫的船舶

随航检疫:随航检疫是指客轮,来自非疫区船舶;没有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在有效期内船舶。

泊位检疫:泊位检疫是由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来自非疫区船舶;没有染疫或染疫嫌疑的船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在有效期内船舶。

电讯检疫:电讯检疫是由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来自非疫区船舶;没有染疫嫌疑船舶;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在有效期内船舶;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船舶卫生证书。电讯检疫的特殊要求:电讯检疫必须是持有效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检疫申报

来自黄热疫区的飞机,机长或其授权代理人须主动出示有效的灭蚊证书

本节内容与《国境卫生法》的内容一致,主要考核重点参考《国境卫生法和实施细则》 出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的动植物检疫

运输工具的动植检疫范围包括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入境的车辆、入境供拆船用的废旧船舶,

装载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装载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等。

本节内容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内容一致,主要考核重点参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实施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第五、六、七、九、十章 入境旅客健康申报内容

精神病、艾滋病(含病毒感染者)、性病、肺结核等疾病; 发烧、皮疹、黄胆、腹泻、呕吐等症状; 随身携带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出入境健康体检的对象

1,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 2,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 3,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 国际预防接种的主要对象

1.前往国法定要求接种项目; 2.前往地区或机构推荐接种项目; 3.申请人自愿要求的接种项目。 出入境携带物、动物的报检1

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每人限一只。

须持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兽医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旅客所携带的动物实施隔离检疫。没有上述证书者,一律不准携带伴侣犬、猫入境。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有关伴侣犬、猫在指定场所进行为期三十天的隔离捡疫。 出入境携带物、动物的报检2

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出境,物主在离境前需持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及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到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每位出境旅客限带1只伴侣动物。

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交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或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通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有关犬、猫暂扣留。旅客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

收件人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邮寄进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的邮寄物,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名录》外的植物繁殖材料,收件人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邮寄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收件人须事先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收件人或寄件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进境邮寄物的退销规定

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规定禁止邮寄进境的; 证单不全的;

在限期内未办理检疫审批或报检手续的;

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出境邮寄物检疫

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

进口国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中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 寄件人有检疫要求的;

出境邮寄物经检疫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根据进口 方要求,可出具有关证书。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申报

快件运营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

入境快件到达海关监管区时,运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出境快件在其运转工具离境4小时后,运营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具备条件的快件运营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申请办理报检。 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效力

是出人境货物通关的重要凭证 是海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

是履行交接、结算及进口国准人的有效证件 是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是明确责任的有效证件

是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的有效证件 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 抽样记录、检验检疫结果记录、拟稿等环节在各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完成,其他各环节均在检务部门完成。

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 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签证日期和有效期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出境货物的出运期限及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的有效期: 一般货物为60天;

植物和植物产品为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35天; 鲜活类货物为14天;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用于船舶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用于飞机、列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除鼠/免于除鼠证书为六个月;

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预防接种证书的有效时限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换证凭单以标明的检验检疫有效期为准;

信用证要求装运港装船时检验,签发证单日期为提单日期三天内签发(含提单日)。 通关与放行

海关只受理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货物在入境口岸本地实施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货物单》(三联);需先在口岸放行,异地检验检疫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四联)。

在本地报关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两联)。正本由报检人持有,供海关通关。

产地检验检疫,产地放行。 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 对输往特殊国家的木质包装的放行。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的条件 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申请开展电子报检的资料

1.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2.《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3.《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电子报检应注意的问题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人发送的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转单的定义

“电子转单”指通过系统网络,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信息相互连通,出境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检验检疫合格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入境货物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后的相关电子信息传输到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 实行电子转单应注意的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实施电子转单: 出境货物在产地预检的;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明确的;

出境货物需到口岸并批的;

出境货物按规定需在口岸检验检疫并出证的; 其他按有关规定不适用电子转单的。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信息更改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

对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等原因需要减少数重量的;

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 申报总值按有关比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

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 制定检验检疫计收费的依据 沿用原计收费标准的做法 按照成本测算的原则 参照国内同行做法 参照国际同行做法 计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规与综合业务司)是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第八、十一章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产品配方;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另外,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成分、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成分、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进口审核按我国标准、出口审核按进口国标准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须提供下列资料:

《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

根据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认证程序: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 (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是《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监管 注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监管 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的规定: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监管 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的登记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应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特殊情况的,可以取样作实验室检验检疫,并按照出人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人境快件实行分类管理。 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对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 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电池产品的备案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汞含量检验监管备案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一年。

《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备案申请人凭进出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未曾更改结构、工艺、配方等有关制造条件和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书面声明,到原签发《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发下一年度的《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从2002年1月1日起,所有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审批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 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是:

1.引进禁止进境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2.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3,引进单位应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审批后,需更改进境国家和地区、时间、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禁止或公告,原审批自动失效。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果的国外果园、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申请

申请成为国家圃或专业圃的隔离检疫圃,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其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资料;国家质检总局在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委托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实地考察;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考察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资料审核和考察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申请 申请成为地方圃的隔离检疫圃,须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人圃前30日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其隔离条件、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管理措施等材料;

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工作,并作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的申请

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国家质检总局在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将根据审批物原产地的植物疫情、入境后的用途、使用方式,提出检疫要求,并指定入境口岸。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送人境口岸直 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的申请

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持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核查备案的《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 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以及其他必要的证单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检验检疫 机构考核认可。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审批的申请

办理栽培介质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栽培介质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发生; (2)栽培介质必须是新合成或加工的,从工厂出品至运抵我国国境要求不超过四个月,且未经使用; (3)进境栽培介质中不得带有土壤。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的申请

国家对进口涂料实行登记备案和专项检测制度。

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 《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进口涂料检验登记备案的申请

备案机构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由备案申请人将被检样品送指定的专项检测实验室,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应当与实际进口涂料一致,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需要;未受理申请的,可按照《进口涂料备案申请受理情况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充和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专项检测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样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样品的专项检测及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提交备案机构。

备案机构应当在收到进口涂料专项检测报告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及专项检测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备案申请人。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的申请 申请注册的育肥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公里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的申请 申请注册的中转仓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转仓过去21天内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 (3)中转仓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头;

(4)符合《供港澳活牛中转仓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的申请

申请注册的中转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O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须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申请注册的活禽饲养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存栏3万只以上;

(2)符合供港澳活禽饲养场动物卫生基本要 求。

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

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附件8—18)(以下简称《注册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 卫生注册证书和卫生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直属检验检疫局接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评审组组长负责制定评审计划,并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商定评审的具体时间,按时进行评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做出评审结论。

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

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1.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 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运输包装容器生产单位质量许可证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单位实行质量许可证制度。 适用范围: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运输包装容器生产单位,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出现因运输包装质量造成进口方索赔二次以上者,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出口商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申请

分类的依据是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及检验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等情况,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为三类。

对属于 一、二类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采取抽查检验。一类企业,抽查批次不大于申请报验总批次的)30%;二类企业,抽查批次不大于申请报验总批次的50%;三类企业实行批批检验。 对于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商品,不得按分类管理的方式进行检验。 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的检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出口商品企业分类管理监督管理

对于一类企业,抽查发现一批不合格(一次检验不合格),即降为二类企业管理。六个月后企业才能提出升为一类的申请。

对于二类企业,抽查连续发现二批不合格,即降为三类企业管理。六个月后企业才能提出升为二类的申请。

企业因违反检验检疫有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因企业责任受到国外重大质量索赔、质量投诉的,即降为三类企业管理。一年后才能申请二类企业。 免验的申请

申请进出口商品免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应当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属于生产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连续3年达到100%;

2.申请人申请免验的商品应当有自己的品牌,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同行业中,产品档次、产品质量处于领先地位;

3.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者与申请免验商品特点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并获得权威认证机构认证; 4.为满足工作需要和保证产品质量,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检测能力; 5.申请免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进出口商品免验审查条件》的要求。 免验的监督管理

免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免验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免验续延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复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免验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免验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免验要求的,责令该免验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至6个月。 免验企业在整改期间,其进出口商品暂停免验。

对于不再符合免验条件的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可对该免验企业作出注销免验的决定。

被注销免验的企业,自收到注销免验决定通知之日起,不再享受进出口商品免验,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免验。

H.S编码制度的结构与编排特点

H.S的编排结构是将所有国际贸易商品按生产部门分为21类;

在各类内,基本上按同一起始原料或同一类型的产品设章,共有97章,其中第77章留空备用。 第1至24章为农业品,第25至97章为工业品。 有的章,如第8.29.36.63和72章内设有分章。 H.S编码的品目和子目

在各章内,H.S又按产品的加工程度、产品的基本特征或用途设有品目。

2002年版的H.S编码有1.244个品目,品目号由四位数字组成,中间有一圆点。圆点前的两位数字表示章序号,圆点后的两位数字表示该种商品在该章内的顺序号。

在1,244个品目中,有部分品目按商品的规格、种类进行细分,下设一级子目,一级子目再进一步细分,下设二级子目。

H.S编码有52个子目,子目号由六位数字组成,第四位与第五位数字间有一圆点前四位数字表示该商品的品目号。第六位数字为“0”的子目号是一级子目号,第六位数字不是“0”的是二级子目号。

H.S分类目录正文

H.S目录正文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H.S国际公约 (二)H.S分类目录

1.H.S品目和编码(又称子目) H.S的分类原则是: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和最终用途以生产部门划分。按照这个原则和系统分类顺序而编排的类、章、品目和子目,对所有国际贸易商品作了详尽的分类。

2.H.S类注释、章注释和子目注释这些注释分列在各类、章标题之下品目号之前,组成了H。S不可分割的部分,与H.S品目条文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H.S归类总规则 H.S编码的归类总规则 理解六个规则

商品编码数大于六位时,表示此编码是某国家根据H.S编制的税目号或统计编号,其前面六位数字即是H.S的编码。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证培训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国境卫生法及实施细则 (附录2、3、5、6)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本法于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包括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部分。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之总则 制定本法的目的: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1)

本法实施检疫的对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

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2)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全国进入境动植物检疫(3) 农业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3) 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禁止进境的规定: (5)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动物尸体; 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之进境检疫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 (15)

输入动物及制品不合格处理

输入动物不合格→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

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染病动物退回或扑杀,同群其他动物隔离观察(16)

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输入植物及产品的不合格处理

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17)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之重新报检 重新报检的规定:

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好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改换包装或者原未拼装后来拼装的; 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过境检疫1 (23、24、25)

动物过境: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官方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合格 ↓发现一、二类病虫害 (18) 准予过境 全群不许过境

过境检疫2 (26、27)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运输工具和包装

↓合格 ↓发现一、二类病虫害

准予过境 除害处理或不许过境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期间,未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携带、邮寄物检疫(28、30、31)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动物进境→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申报并接受检疫。 邮寄目录外动植物检疫物→国际邮件互换局接受检疫。

法律责任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违反本法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掌握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含义。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

1996年12月2日由发布。分总则;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检疫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十个部分,共计6。 1997年1月1日实施。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总则 检疫对象(2)

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装载上述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法律、行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货物、物品。 动植物疫区和疫情流行名单(7)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地区的名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农业部)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条件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10) 过境动物的规定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入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13)

引进禁止进口物的报检规定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14) 第17款的规定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制定。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检疫审批 进境检疫物的报检时间 (18)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进境前30日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进境前15日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进境检疫1 隔离检疫的时间规定(18)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隔离检疫45日; 输入其他动物→隔离检疫30日。 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19)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进境检疫2 检疫合格的检疫程序

A检疫合格→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B需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 C货主或代理人凭以上通知单或印章办理报关、运递手续。

D海关凭以上单证或印章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进境检疫2 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程序

A检疫不合格→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作除害处理。 B需要对外索赔→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出境检疫1 隔离检疫的地点规定(33)

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指定隔离场所接受检疫

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或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

检疫依据(34)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 双边检疫协定;

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之出境检疫

启运地检疫合格产品至出境口岸的检疫规定 动物→临床检疫或复检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 ↓

随原运输工具出境 改换运输工具出境 ↓ ↓

验证放行 换证放行;

拼装、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重新报检。 (35) 动检法实施细则之携带、邮寄物检疫 携带动物进境的规定(43)

携带动物进境→向海关申报→持输出地官方检疫证书接受检疫→检疫合格后放行;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向海关申报 有两证 无两证 ↓ ↓

检疫合格后放行 限期退回 没收销毁 ↓

持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

运输工具管理

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工具;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51) 动检法实施细则之运输工具检疫

来自疫区船舶、飞机、火车的检疫处理

发现病虫害 发现禁止进境物 ↓ ↓

熏蒸、消毒或其他除害 封存 销毁 ↓要求出证

《运输工具检疫证书》《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52)

动检法实施细则之法律责任

A 未报检、未审批或未按审批规定执行 报检物与实际不符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B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

伪造变卖动植物单证、印章、标志和封识

↓犯罪 ↓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轻微 追究刑事责任 2万~5万罚款 动检法实施细则之法律责任

擅自将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运递 擅自调离或处理隔离检疫动植物 擅自开拆过境检疫物包装

擅自开拆、损毁检疫封识和标志

擅自抛弃过境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等 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 ↓

3千~3万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87年5月1日起实施。分总则、检疫、传染病检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部分,共计2。

卫生检疫法之总则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2)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什么病?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3)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包括哪些:入境、 出境的人员、 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 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4 卫生检疫法之总则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5) 国境卫生检疫法之检疫1

交通工具和人员检疫地点的规定 入境 出境 ↓ ↓

最先到达国境口岸 最后离开国境口岸

(7.8)

临时检疫的规定(10)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实施细则的第7条规定 国境卫生法之检疫2(12)

人员检疫

未染疫者 染疫人 染疫嫌疑人 ↓ ↓ ↓

签发检疫证 隔离 留验

国境卫生法之交通工具检疫

应实施卫生处理的入境交通工具(13.14)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被检疫传染病污染

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病媒昆虫 ↓

处理后签发出入境检疫证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国境卫生法之传染病检测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16)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17) 国境卫生法之卫生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

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18) 国境卫生法之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国境卫生法实施细则

19年2月10日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

分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检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十二部分,共114条。

卫生检疫的范围和对象

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3)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4)

出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管理

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货主要求在其他地方实施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给予方便,并按规定办理。(10) 特殊物品的出入境检疫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11) 传染病报告制度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通报;

发现检疫传染病时,还应当用最快的办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6) 检疫查验和卫生查验

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骰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

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19)

海港检疫对船代的要求

船舶代理应当在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到达以前,尽早向卫生检疫机关通知下列事项: (一)船名、国籍、预定到达检疫锚地的日期和时间; (二)发航港、最后寄港; (三)船员和旅客人数; (四)货物种类。 (23) 对船舶的特殊要求

受入境检疫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船长必须立即向实施检疫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24) 注意与前面有关条款的区别(法10,细则7) 国境卫生法实施细则之海港检疫 船舶接受入境检疫的检疫信号 昼间 夜间 ↓ ↓

悬挂国际通语信号旗 垂直悬挂灯号 三红灯 红红白红四灯 ↓ ↓ ↓ ↓

未染疫 染疫或嫌疑 未染疫 染疫或嫌疑 (25)

国境卫生法实施细则之海港检疫

船舶入境检疫的时间

对船舶的入境检疫,在日出后到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

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二十四小时检疫。 对来自疫区的船舶,不实行夜间检疫。

船舶入境检疫的过程(30~35) 持有效卫生证书入境前24小时报告 ↓

检疫医师上船 ↓

船长提交相关证书

无染疫 染疫或染疫嫌疑 ↓ ↓

通知港务监督机关

签发入境检疫证 ← 发卫生处理通知书 出示证书的对比

船长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除鼠证书或者免于除鼠证书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检疫医师首先登机。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提交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和有效的灭蚊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55条的规定

由国外起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货物,如果不在境内换装,除发生在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实施卫生处理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处理。 进一步卫生处理的要求(58)

在原实施卫生处理的口岸或者该交通工具上,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需要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的;

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实施的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 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期限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长,必须每隔六个月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一次鼠患检查,卫生检疫机关根据检查结果实施除鼠或者免予除鼠,并且分别发给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该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60) 怎么除鼠(63)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用蒸熏的方法除鼠时,如果该船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尚未失效,除该船染有鼠疫或者鼠疫嫌疑外,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除鼠理由通知船长。船长应当按照要求执行。

检疫传染病潜伏期67、68、75、84 潜伏期

鼠疫 霍乱 黄热 ↓ ↓ ↓

6日 5日 6日

是否染鼠疫的确定和处理

有鼠疫病例 无鼠疫病例上船6日后有染疫者 有染疫的啮齿动物 啮齿动物反常死亡,死因不明

人上船6日后染疫 ↓ ↓

染有鼠疫 染有鼠疫嫌疑 ↓ ↓

染疫人隔离 嫌疑人除虫诊验或留验 行李物品、污染嫌疑部位除虫消毒 除鼠

是否染霍乱的确定和处理 有霍乱病例 曾有霍乱病例

到达前5日内有染疫 到达前5日内无新病例 ↓ ↓

染有霍乱 染有霍乱嫌疑 ↓

染疫人隔离、员工旅客诊验或留验

行李物品、食品、污染嫌疑部位除虫消毒 染疫嫌疑饮用水消毒后排放等 船上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上岸 是否染黄热病的确定和处理 有黄热病例 离开疫区不满6日

曾有黄热病例发生 离开疫区不满30日并发现病媒介 ↓ ↓

染有黄热病 染有黄热病嫌疑 ↓

染疫人隔离

员工旅客留验或预防接种

灭蚊等杀灭黄热病媒介的措施

船上留验的规定(95)

受留验的人员必须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接受留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卫生检疫机关同意,可以在船上留验: 1.船长请求船员在船上留验的;

2.旅客请求在船上留验,经船长同意,并且船上有船医和医疗、消毒设备的。 出国人员的规定

凡申请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必须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国籍人员,入境时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健康情况,并在入境后1个月内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县级以上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机关凭健康证明办理有关手续,健康证明的副本应当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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