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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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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增强科研实力,加强人才培养,产生一批有影响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促进成果的转化,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校科学研究的基础、力量、优势和特点,重点建立一批相对稳定而又独具特色的研究机构,以促进专业内涵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综合实力的提升。研究机构可命名为“XXX研究所”、“XXX研究基地”或“XXX协同研究中心”,并鼓励以合作企业或产品冠名。

第二条 科研机构分校、院(部)两级,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依据本办法执行,院(部)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三条 申请建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以专业为基础申报,也可跨专业联合申报。

2、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本专业领域已进行较长时期的系统研究,形成了一定的特色和优势,具有中长期发展目标。

3、有一支力量较为雄厚,结构合理,吃苦耐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的研究队伍。每位研究人员原则上只能归属一个科研机构。

4、有学术造诣较高,富有开拓精神,能承担具体研究工作,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的研究带头人。

5、研究团队具有一项以上相关研究方向在研省级科研项目、一

项以上在研横向课题,同时在近三年至少发表一篇cssci级别以上收录的论文。

6、有较好的仪器设备条件或物质基础以及其他相关条件,能经常开展各类学术交流。

7、优先支持校企联合申报的科研机构。

第四条 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程序

1、填报《科学研究机构申请书》,说明科研机构人员组成及拟聘任的所长(中心主任),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研究方向和任务、人才培养规划、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下一步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等。

2、经相关研究中心审核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会同研究中心对申报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审、论证。

3、经学校校务会审核通过,由校长批准,在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中心主任)负责制,所长(中心主任)候选人由本机构研究人员推荐,校长聘任。所长(中心主任)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一般由本部门人员担任,亦可聘请其他相关部门或校外专家担任,但都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第4款条件的规定。所长(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需要调离本部门,视具体情况由校务会审批是否继续担任所长(中心主任)一职。

第六条 研究机构可设立专职研究兼教人员一名,由一名高层次(正高、博士、副高兼硕士)人才担任专职研究工作。专项研究

人员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不占部门包干经费)。

第七条 研究所(中心)原则上实行院、所(中心)合一,应形成合理的人才群体结构,并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高年级在校学生在研究中的作用。科研人员应相对稳定,以保证主要精力从事项目研究。科研人员要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承担具体的科研任务,实行业绩考核制度。科研人员应定期向研究机构负责人提交科研工作的进展报告。

第 研究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面向应用技术研究,积极承担校级研究课题,为申报更高一级科研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努力争取承担省部、市厅级的科研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任务或技术服务项目,争取多种渠道筹措科研经费,为社会服务。 第九条 校级社科类研究机构建设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校级自科类研究机构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立项批准五个左右校级研究机构。对于批准成立的校级研究机构,学校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作为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和研究机构的运转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对需要延长建设周期的,须由研究机构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调整建设方案报科技处,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运转经费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及学校财务制度,其范围应主要包括:必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学术交流/学术讲座费用、图书资料的采购、少量的实验耗材的购买以及必要的社会协作支出。运转经费不得用于机构人员的津贴、奖金、劳务酬金的发放,如违反机构经费的使用制度,经查实,学校将停止该机构运转经费的发放。

第十条 研究机构如果从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有关的建设经费(不含各类项目经费、横向合作经费等),学校将根据拨款部门的类别以及有关协议的要求,予以一定的经费配套。若争取到上级科研课题立项,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予以经费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按学校有关执行。

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校级研究机构在申报科研项目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科研机构的评估检查,各研究机构每年12月底之前应向相关研究中心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各研究中心应对所属研究机构要加强管理,建立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并且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对研究方向明确、任务重、经费多、成果突出、培养人才成绩显著、考核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对于没有产生积极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机构,将要求该机构调整研究方向,削减相应编制,直至撤消。学校将定期组织专家对院级研究机构进行考核。

十三条 研究机构建设期内,应在指定研究方向至少完成下列科研任务之一:

1、承担校级课题2项,立项省级科研项目1项,横向课题1项,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横向科研经费到帐100万元。

3、申报成功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获得一项国家级成果奖励 科技处将按上述标准会同相关研究中心对研究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研究机构,自动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学校继续予以经费支持。对验收优秀的研究机构,学校进一步加大投入;对验收未通过的研究机构,其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校级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0X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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