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号 签发人:王某某
XX集团招标投标活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XX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投标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标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采购环境,促进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专业机构和人员及招标评审专家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XXXXXX集团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树立“守法、公开、竞争、择优、共赢”理念,依法合规从事招标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集团公司监督。
第四条 自觉履行采购计划填报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不得规避填报、弄虚作假、化整为零、隐瞒不报。
第五条 自觉规范招标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不得拆分项目降低管理权限规避集团公司监管。
第六条 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招标项目(可不招标事项)审核备案手续,实施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应当在国家和集团公司指定媒介发布招标项目、可不招标事项公告、公示等信息。
第七条 XXXXXX招标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依法合规成立,负责集团内部采购招标业务的机构,XXXXXX电子招标平台是集团公司唯一指定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集团范围内采购招标项目应当本着“应招必招,应上必上”的原则统一纳入XXXXXX招标有限公司进行代理,并在XXXXXX电子招标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 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
科学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违法设置障碍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九条 依法合规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招标评审专家的评标。
第十条 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按规定程序选择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随意改变中标内容及价格,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指使、授意或认可中标人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二条 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专家名单等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内容,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投标和其他交易活动,诚
实守信,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集团公司监督。
第十四条 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或借用、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投标。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
参与项目投标应当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第十六条 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贿赂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程序,按照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违法转包、违规分包。
第十 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十九条 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
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四章 XXXXXX招标有限公司自律守则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活动;自觉维护国家、集团公司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集团公司监督。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
第二十二条 廉洁自律,规范履职。不得利用单位和个人职务之便向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财物。
第二十三条 严格保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应当依法保密的招标投标信息,禁止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国家和集团公司各项标准规范和标准文本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守法、公开、竞争、择优、共赢”的理念,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招标评审专家自律守则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招标有限公司》等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评标行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自觉配合招标管理部门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库审核入库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及时做好专家库内信息维护等工作,自觉参加招标知识培训,配合做好履职评价。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本人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与投标人存在人事、雇佣或管理关系,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 严格遵守评标的各项要求,遵守评标纪律,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招标评审工作,应当及时进行请假;评标期间自觉关闭手机,并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协助做好招
标异议与投诉等问题处理。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不主动征询招标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三十一条 廉洁自律,规范履职。在评标工作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二条 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六章 自律惩戒及执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自律惩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XXXX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XXXXXX集团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集团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尤其是集团重点项目的监督与管理。负责集团内采购招投标项目在XXXXXX电子招标平台上的操作流程及实施进度的监管。负责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现场开、评标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以及网上可视化监督。
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及个人,应受到相应的自律惩戒。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1.轻微:提醒、书面警告;
2.一般: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改正并做书面检讨。
3.严重: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按党纪、政纪、法律相关规定问责。同时在XXXXXX电子招标平台上公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扣减年度绩效,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
4.特别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按党纪、政纪、法律相关规定问责。同时在XXXXXX电子招标平台上公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扣减年度绩效,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将情况上报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约备案
一.检查、举报或其它途径发现违约时,均应及时登记备案。
并填写《XXXXXX集团招标投标投诉登记表》;(附表1) 二.举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书面举报,应加盖单位
印章或个人印鉴(签名),注明通讯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是电子邮件举报,应注明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附表2)
第三十五条 违约受理
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监管科受理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
1.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二.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将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
2.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3.超过投诉时效的;
4.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任何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5.投诉事项已做出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向起诉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7.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三十六条 违约调查
一.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询问必须制作笔录,调查笔录(附表3)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投诉处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四.应当按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投诉调查,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七条 处理规则
一.投诉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3.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4.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5.处理意见及依据。
二.对于重大案件或情况复杂的投诉,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应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受理机构。
1.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处理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
2.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四.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
五.投诉处理部门对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填写《XXXXXX集团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情况表》(附表4),并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六.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对在处理投诉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诉材料,不得擅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2.严禁将投诉情况私下透露给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3.严禁泄露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4.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人的身份。
5.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单位、姓名等。
七.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经调查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公约由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公约于2020年月日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