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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燃料调整中煤泥配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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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燃烧调整中煤泥掺烧配比要求(暂行)

运行部值长、锅炉专业:

针对近期锅炉燃烧中床温偏低、燃烧调整困难现象,经分析,可能与煤泥的掺烧配比量存在一定关系。为使锅炉燃烧达到最佳状态,同时又保证完成我厂煤泥掺烧比例,现作出如下规定:

1、负荷在50MW额定时,煤泥的掺烧配比总量不得大于90%。 2、给定负荷在30MW~35MW区间,煤泥总量控制在30%~60%范围内;给定负荷在35MW~40MW区间,煤泥总量控制在40%~70%范围内;给定负荷在40MW~45MW区间,煤泥总量控制在50%~80%范围内;给定负荷在45MW~50MW区间,煤泥总量控制在60%~90%范围内。

3、在煤质较差或床温低于800℃时,可考虑适当减少煤泥量,煤泥给量不得高于控制最低量,待调整稳定后,恢复正常煤泥给量。

4、因为单台煤泥泵最小输送量为10%,调节量以1%增减,所以,锅炉专业在调整煤泥用量时,不能盲目大幅度增减煤泥給量;如若调整,可以考虑±1%递增或递减,最大一次调整不得超过±5%,防止因一次调整范围过大造成燃烧不稳定。(事故方式时除外)

5、值长负责监督以上规定的执行,经运行部发现不按照以上规 定执行时,对锅炉专业每次考核100元,连带值长50元。

运 行 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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