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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解读

来源:化拓教育网
安徽医科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正常开展研究工作,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成员由人事、组织、教务、科研、财务、总务等部门、设站学科所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设在学校人事处,负责学校博士后具体管理工作。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成立流动站办公室,设站长一名,由该站负责人担任,负责本站博士后培养工作具体事务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三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每年四月底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申报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计划指标,确定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本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名额。

第四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学校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申请在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进站时间为每年的十月。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进站前的三个月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一式三份)及两封推荐信(均须博士生导师推荐,其中包括申请人的导师)。

2、个人已发表的论文、论著及博士学位论文摘要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出具)。

4、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5、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或党支部开具并盖章)。

6、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培养、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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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统招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7、留学博士需提交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8、初步提出进站后的研究课题(说明: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学校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流动站指导教师意见后,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第六条 招收程序 1、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所收到的申请进站材料送相关教研室或申请者选定的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由该站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审阅申请者的有关材料,确定面试人员,并可安排面试人员在同一时间内做学术答辩。学术答辩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博士阶段研究工作的概括报告、进站后研究工作的设想;

(2)提问与答疑;

(3)学术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当场表决,确定进站人员候选人名单。

3、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对进站候选人思想品德、学术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然后确定申报进站名单。

4、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批件,发放录用通知书。 5、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

第七条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有关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第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延长期内的工资等经费开支自行解决。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学校按规定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有关活动。其政治思想、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均由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管理。各流动站应将博士后的工作情况及时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于进站前半个月内与所在博士后科研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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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站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项目内容和应达到的目标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二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工作,并在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开题报告。研究工作一年后,必须就研究进展作中期报告。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国期间,国内生活费用停发(参加国际会议除外),国外费用自理。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学校一次性给予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站经费2万元。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招收博士后时,指导教师应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科研经费每人每年一万元,并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同时先提供每人5000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学校可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6、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六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认真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工作,每年应对本站博士后工作作书面总结,于每年年底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底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日常管理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如因科研工作需要在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短期工作的,进站前一个月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进站工作,进站期间的管理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按照在站工作时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向学校支付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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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十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在期满的一个月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出站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1、《博士后出站申请表》、《博士后工作报告》(一式三份)。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分配工作审批表》(一式三份)、《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一式二份)。

3、曾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者需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一式二份)。

4、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出站程序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在期满的一个月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2、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博士后出站报告,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若干名专家、教授组成出站报告评审小组,其中包括至少1名校外同行专家,对其在站其间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3、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决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 4、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流动站短期工作结束申请出站,应按照上述程序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考核,在工作站工作结束后,也应按照上述程序由工作站负责考核,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学校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学校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学校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学校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的下一个月,停止发给工资及各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二室一厅住房一套,按照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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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合肥市有关标准收取房租、水电等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在出站后的15日内交回住房。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根据其书面申请,学校可以依据其在站其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如申请留校者,应在期满出站的一个月前向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合肥市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一般情况下,学校不负责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学校发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学校将为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安排临时性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学校积极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二十九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三十条 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不负责解决其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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