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建立公平竞争、诚信服务的市场秩序,在行业内形成相互监督、自我约束的行业自律机制,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有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伪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等招标代理有效证件。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与所代理工程有关的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 不得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不得见利忘义、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隐瞒欺诈。
第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地开展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第九条 以诚相待,讲求信义,遵守诺言,履行合约。要在自己获得合法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社会公德和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自觉维护代理市场秩序。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建筑材料供应商、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只有登记在有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中,从业人员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维护招标代理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讲究职业道德,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 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得用压低代理费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恶意竞争。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向招标人或中标人收取。已实行网上招标的项目,不得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收取图纸资料费。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制订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体系。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 依照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参加行业信用评价,提高企业社会信用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积极争创优秀企业。
第十九条 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养和管理,有计划地对本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十条 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兼顾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关心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二十一条 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学会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和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广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