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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来源:化拓教育网


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的管理工作,根据学位委员会[1999]9号和省学位委员会[199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二条 根据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承担博士生入学考试专业试卷的命题和面试等工作。

第三条 博士生入学后,向博士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生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博士生选课。

第四条 为博士生讲授专业课程或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题讲座。

第五条 指导博士生做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研究方案。不仅要提供一定的研究经费,而且要在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在学术上把关并作出学术评价。

第六条 对博士生的业务和思想要全面关心,严格要求,特别注重对学生科学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第七条 对优秀博士论文和研究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和推荐;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规,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九条 博士生导师应具备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应不超过60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有培养硕士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培养的硕士生质量较高;有博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经历,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和硕士生课程。

第十一条 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第十二条 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处于前列,在某些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从事自然科学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过2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至少有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

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等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前两名,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三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四名,获国家级二、三等奖须排名前五,国家级一等奖不作名次要求。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8万元。

2.从事自然科学应用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科技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三等奖须排名第一,省部级二等奖须排名前两名,省部级一等奖须排名前三名,国家级二、三等奖须排名前四,国家级一等奖不作名次要求。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主持有重大价值的企事业委托项目,经费不少于20万。

3.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

(1)近5年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不少于10篇;或出版过3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至少有一部为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第一作者)学术论文5篇以上,出版过1部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为2/3以上)。

(2)近3年主持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研究项目,经费不少于3万元。

(3)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奖励,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以选聘一定数量的科研单位和兄弟院校中有丰富的科研和培养研究生经验的本学科专家、学者为兼职博士生导师。兼职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与我校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遴选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长期出国不归或调离我校者将不再参加上岗遴选。

第四章 选聘程序

第十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博士生的培养,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个人自愿申报,填写《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成果等有关材料;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及相关材料报送学位办;研究生部组织校外同行专家通讯评议;校评议组对申请者进行评议;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作出决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上岗。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上岗的人员,须完成导师上岗培训,方可参加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常务会议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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