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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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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司法鉴定结果有质疑,或者其它的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遇到此类情况,如果符合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就会予以批准。对此,为了让大家了解的更详细一些,下面将为大家介绍,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请继续阅读了解。

一、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应予准许。

依照《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在诉讼中申请;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必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

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原有的鉴定结论存在鉴定机构不

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等其他情况的,就可以向重新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此,被告想要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应该说明充分的理由,才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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