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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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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 一、核定部门

地方企业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核定;集体企业由当地同级税务机关和劳动部门共同核定。 二、基数的核定

工效挂钩企业基数的核定包括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以及浮动比例的确定。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以实现税利为主(外贸企业实行收汇美元工资含量与实现税利双挂钩办法),同时,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不同,选择实物(工作)量、业务量、销售收入、创汇额及劳动生产宰、工资利税率、资本利税率等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作为复合挂钩指标,对文教企业还要考虑社会效益等特殊悄况。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提新增效益(下浮)工资相应的效益完成数为基础确定。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根据国家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规定,原则上以本单位上年劳动工资年报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转正定级、成建制划人职工的翘尾工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增减工资的因素后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以上年工效挂钩结算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数,加上上年翘尾工资进行确定。

3、浮动比例的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确定的浮动比例不得随意调整。新挂钩企业,其浮动比例要用反映企业投入产出综合经济效益的总资产报酬串、资本收益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来调节。浮动比例一般为税利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至0.8%。 三、工效挂钩执行情况的结算 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实现税金+当年实现毛利润)/当年核定的税利基数-1]×当年核定的工资]额基数×浮动比例

毛实现利润=报表利润+(已进成本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当年应提挂钩工资总额=当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 +新增效益工资 工效挂钩的结算应按核定的挂钩方案计提效益工资或下浮工资。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应以增长利润为限,不得倒挂,更不得发生亏损(亏损企业应以不增加亏损为限)。 四、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的计算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计算工资的税前扣除时,首先应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进行比较,符合“两低于”原则的,挂钩结算结果为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否则,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计算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现毛利润—新增效益工资 +实现的税金—上年实现的税利)/上年实现的税利× 100%

2、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计算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提取工资总额×(经济效益增长幅度+1) 3、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的计算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本年销售收入/本年职工人数—上年销售收入/上年职工人数)/(上年销售收人—上年职工人数)×100%

4、人均工资增长幅度的计算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全年提取的工资总额/本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上年提取的工资总额÷上年平均职工人数)×100%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情况下: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人均工资×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1)×本年平均职工人数

如果同时出现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别高于经济蚊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情况,则取两种情况下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之较小的为符合“两低于”原则的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符合。“两低于”原则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不高于实际发放数的,可在当年企亚所得税税前扣除;高于实际发放数的,超过实际发放数的部分,不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将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与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当年税前实际扣除数。

2,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高于实际发放数时,其当年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为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加当年发放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税前扣除的部分),

五、实例参照

某企业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办法。经核定1998年实现税利(和利润)基数为480万元,工资总额基数为165万元,工资浮动系数为1:0.7。 1998年实际实现130万元,已进成本的工资总额为210万元,实际发放185万元,报表利润500万元,销售收入32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58人。 1997年实现税利480万元,工资总额为150万元,销售收入3000万元,职工平均人数为150人。试计算该企业1998年度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

1、计算该企业1998年可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 98年毛实现利润=500+(210-165)=545万元 新增效益工资=[(130+545)/480—1]×165× 0.7=46.92万元;

该企业1998年可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 165+46.92=211.92万元 2、按税法规定计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 (1))计算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545- 46.92+130-480)/48O×l00% =30.85% (2)计算工资总额增长幅度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211.92-150)/150×100%= 41.28% 以上计算表明,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应进行调整: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150×(1+30.85%) =196.28万元 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210—196.28= 13.72万元 (3)计算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

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3200/158—3000/150)/ (15O÷150) ×100%=25.32% (4)计算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人均工资增长幅度=(211.92/158—150/150)/ (150÷150) ×100%=34.13% 以上计算表明,该企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按税法规定应进行

调整:

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150/150×(1+ 25.32%) ×158=198.01万元 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210—198.01= 11.99万元

由于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和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分别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和劳动生产串增长幅度,其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取其两种情况下计算的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之较小的,即196.28万元为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13.72万元。

3、按税法规定计算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 该企业1998年在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96.28万元,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185万元,税前可扣除数高于实际发放效,则该企业1998年度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为185万元。超过实际发放数的11.28万元可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留待以后年度发放;还应调整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由此可得该企业1998年度税前实际扣除的工资总额力185万元,应调整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25万元 (13.72万元+11.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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