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中纤局的有关规定,桑蚕干茧国家标准、实物样照配备齐全,桑蚕干茧检验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文书、表格齐全,并现行有效。
第九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茧丝经营活动以及可能影响出具公正数据和结果的其它活动;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判断的性和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制定检验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符合有关人体健康、环保、安全和卫生的要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文件应便于检验人员的获得,并在实验室明显的位置予以张贴或悬挂。
第十一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建立停电、停水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有必要的设施和装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确保检验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配备与承担干茧公检任务相适应的各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经验,检验岗位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充足到位。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一)技术负责人1人。要求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桑蚕干茧检验相关业务,责任心强,认真负责,工作细致,具有干茧公检实验室授权签字人资格;
(二)现场检验与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根据《干茧公检规程》等要求,能胜任抽样和现场检验工作。干茧公检实验室按照任务量、抽样点分布等情况,确定现场检验与抽样人员的具体配置数量;
(三)样品接收与保管人员1人。负责样茧的接收、登记入库、保管、出库试样和样品库环境条件的
监控等工作。设专人或与其它样品管理岗位合并设置;
(四)剥茧人员1人。负责桑蚕干茧样品的剥茧工作;
(五)选茧、切剖检验人员2人以上。能按照选茧、切剖检验操作规程,准确完成检验工作。根据干茧公检的任务量,确定具体人员的数量;
(六)煮茧人员1人。能按照煮茧操作规程,准确掌握煮茧要求,确保样品满足相关试验要求;
(七)缫丝检验人员1人/台。能按照《桑蚕干茧试验方法》(GB/T9111-2006)国家标准和自动缫丝检验操作规程的要求,准确完成干茧缫丝检验工作;
(八)返丝人员1人。能按照操作规程,准确掌握返丝工艺要求,确保样品准确、及时;
(九)公量检验人员2人。能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成公量试验项目。可与其它公量检验岗位合并设置;
(十)清洁、洁净检验人员2人。能按照《生丝》(GB/T1798-2001)国家标准的要求,准确完成清洁、洁净试验;
(十一)设备维护保养人员1~2人。熟练掌握桑蚕干茧自动缫丝检测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工作原理,完成日常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故障的检修工作。设专人或与其它设备管理岗位合并设置;
(十二)数据管理与出证人员1~2人。熟练掌握自动缫丝检测数据的采集、提取,准确应用干茧公检出证软件,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出具干茧公检证书,汇总、分析、上报公证检验数据。设专人或与其它检验出证岗位合并设置。
本条第四至十项涉及的实验室检验人员,在满足相关岗位单项设置要求的前提下,每个检验人员的兼职岗位一般不得超过2个。
检验人员岗位兼项后,本条第四至十项涉及的实验室检验人员的标准配置不得少于6人,最低配置不得少于4人。
第十三条 干茧公检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上岗考核和继续教育。中纤局组织干茧公检技术负责人和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上岗考核,以及非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师资培训;省级纤检机构组织干茧公检人员继续教育;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制定实验室人员培训考核计划,负责本实验室干茧公检人员的日常培训、非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上岗考核。
干茧公检技术负责人和关键检验岗位人员应通过中纤局或指定机构组织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非关键岗位检验人员应通过干茧公检实验室组织的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四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制定并实施内、外部目光校对和操作比对计划,参加全国性、区域性或内部比对的成绩须建有档案。
第五章 整体布局、设施和环境条件
第十五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设于永久性建筑物中,整体布局满足检验流程的要求,避免样品交叉流转,对检验工序相邻区域内的不相容活动,应进行有效隔离。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包括样品接收周转区、剥茧区、选茧试验区、煮茧区、缫丝试验区、返丝区、公量试验区、黑板试验区、计算机室、样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设施要求和各区域面积规定。
(一)样品接收周转区:用于来样的接收、登记、拆封样品及状态检查,并将样品重新编号。应相对,使用面积不小于10㎡/千吨.年(千吨.年为年度设计检验量);
(二)剥茧区:用于样品剥除茧衣。由于产生灰份较多,应配备除尘装置。设置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8㎡/台;
(三)选茧试验区:用于选茧试验,满足标准规定的照度要求,称量并记录不同类型茧的数量、重量,完成缫丝试验样品的制备、切剖试验等工作。应设置区域,使用面积不小于15㎡/千吨.年;
(四)煮茧区:将选茧制备好的缫丝试验用样品煮成有绪的适熟茧,按照样品编号和检验区号,分送指定的自动缫丝检测仪。采用试样煮茧器,使用面积不小于10㎡/台、套(台、套为设备成套配置数);采用循环式煮茧机,使用面积不小于20㎡/套(未含自备汽源设施使用面积);
(五)缫丝试验区:完成缫丝试验,使用面积达到20㎡/台。试验区域面积应依据实验室具体规模和格局予以确定,多台设备集中布置可适当缩小面积,缩减比例不得超过总使用面积(台数×单台使用面积)的20%;
(六)返丝区:将小丝片返成大丝绞,用于清洁、洁净和公量检验。采用小型复摇机,使用面积不小于5㎡/台;采用多窗式返丝机,使用面积不小于6㎡/双窗(双窗为两面单窗、每窗5绪的机构单元);
(七)公量试验区:完成公量试验,可与其他公量试验合并使用;
(八)清洁、洁净试验区:完成清洁、洁净试验,黑板试验光源照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可与生丝清洁、洁净试验区合并使用。使用面积达到30㎡/套(套为成套黑板检验装置)。
(九)计算机室:用于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和UPS电源等设备,承担所有公证检验数据的管理、上传和出证。设置时,使用面积不小于10㎡。与其他产品的检验出证合并使用时,应满足其运行要求;
(十)样品仓库:存放备用样品和试验后的所有余样。设置,满足防潮、防晒、防盗、防虫害的要求,并对其环境条件实施监控。参考面积30㎡/千吨.年。
本条第四、五、六项可分别设置,也可联合设置。
第十七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考虑能源、蒸汽、采光、通风的要求。按照实验室建设的相关要求,满足防潮、防尘、防噪和防虫鼠害的要求,具备除尘、除湿和除异味等功能。
第六章 仪器设备
第十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配置抽样、样品制备、检测、数据处理与分析等仪器设备,并符合要求,建立台帐。
(一)抽样专用车1辆、现场检验用笔记本电脑1台;
(二)剥茧设备:剥茧机1台、除尘装置1套;
(三)选茧设备:包括选茧台、电子秤、切剖检验工具等,根据不同任务量配置;
(四)煮茧设备:选配试样煮茧器或循环式煮茧机,根据不同任务量配置;
(五)自动缫丝设备:根据不同任务量配置,至少配置2台自动缫丝检测仪;
(六)返丝设备:根据不同任务量配置小型复摇机或多窗式返丝机;
(七)供汽装置:有稳定的汽源或蒸汽供应方式,选配蒸汽锅炉或蒸汽发生器。配置3台以上自动缫丝检测仪(不含3台)的实验室应配置蒸汽锅炉供汽;3台及以下的实验室可配置蒸汽发生器;
(八)给排水装置:供水稳定,水质、排污符合要求,排水组织合理、排放流畅;
(九)公量设备:配置八篮烘箱;
(十)黑板设备:配备切断机、黑板机、黑板检验灯光、标准样照;
(十一)数据管理设备:配置专用计算机、UPS电源、网络系统和打印机等。
专用计算机基本配置要求:CPU标称频率大于2200MHz;内存DDRⅡ大于512MB;硬盘7200rpm,大于160GB;
第十九条 制定仪器设备周检计划,检查所有在用干茧公检仪器是否按规定进行溯源校准。仪器设备摆放是否符合要求,标识与证书是否相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故障处理是否记录。
第七章 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 现场抽查干茧公检关键检验岗位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重点考核检验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一)现场检验和抽样:按照《干茧公检规程》,能完整、准确叙述抽样模拟操作,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现场抽样考核;
(二)选茧:制备标准样品,由选茧检验人员按要求选茧,考核目光的准确性和分选所需的时间;
(三)煮茧:考核操作过程和对煮熟茧状态的判断;
(四)缫丝:现场操作测定,考核熟练与准确程度;
(五)黑板:制备标准样品,考核检验人员的目光准确度; (六)数据管理与出证:考核数据的录入输出的准确度,检查检验证书、文书、表格填写的完整、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实际操作考核按照中纤局制定的关键检验岗位培训考核方案进行。现场实际操作单一项目的考核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八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干茧公检实验室符合本细则第二至七章的规定,认定为验收合格。 第二十三条 经考核干茧公检实验室基本符合本细则第二至七章的规定,发现存在下列一至二种情况的,认定为基本合格。被考核的实验室应在现场考核结论作出2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中纤局。 (一)实验室管理不符合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实验室人员符合第四章第十二条相关岗位单项设置要求,但不符合岗位人员标准配置规定的; (三)实验室区域面积中任何区域一至二项实际面积不符合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的; (四)现场实际操作考核无单项不合格,但基本合格率不足40%但超过20%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现干茧公检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不合格。 (一)实验室组织机构、行为活动或认证认可不符合第二章任何一条规定的; (二)实验室管理不符合第三章第八至十条或其中任何一条规定的; (三)实验室人员不符合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二、七、十项中任何一项岗位设置要求,或岗位人员达不到最低配置规定的; (四)实验室区域面积中累计3项及以上不符合第五章第十六条各区域面积规定的; (五)实验室仪器设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第六章第十配置规定的; (六)现场实际操作项目考核任何一项出现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率达到40%及以上的; (七)考核发现干茧公检实验室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的3项及以上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实验室,由中纤局颁发《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实验室合格证》)。 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应认真整改,直至达到《干茧公检规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后,再行申报考核验收。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参加中纤局或省级纤检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目光校对与操作比对试验,分析比对结果的离散性,找准检验技术水平差距的原因,采取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的措施。 比对结果严重失真的实验室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30日内上报中纤局。 第二十七条 干茧公检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保持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公证检验的科学性、公
正性、有效性。发现干茧公检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干茧公检资格,收回《实验室合格证》。
(一)实验室组织、管理、人员、设施与环境、装备等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第二至六章的规定,丧失干茧公检能力的;
(二)经中纤局或省级纤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抽查,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检验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干茧公检)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规范干茧公检工作,提茧公检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茧公检人员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组织实施干茧公检技术负责人和关键检验岗位人员
的岗前培训、上岗考核、非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师资培训、组织干茧公检人员的继续教育、干茧公检人员电子档案库的构建和监督管理;
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检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干茧公检人员的继续教育、人员电子档案的汇总上报和动态管理;
承担干茧公检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本实验室干茧公检人员的日常培训与管理、非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上岗考核,建立本单位干茧公检人员电子档案。
第四条 干茧公检岗位设置为现场检验岗位、实验室检验岗位、设备维护岗位和出证岗位。现场检验岗位具体分为称重、抽样和标识标注岗位;实验室检验岗位具体分为剥茧、选茧、煮茧、缫丝、返丝、公量和清洁洁净检验岗位。
关键检验岗位指现场抽样,实验室选茧、煮茧、缫丝、清洁洁净检验,设备维护和出证等岗位。
承检机构应确定干茧公检技术负责人。
第五条 干茧公检人员应首先从承检机构在职检验人员中择优选配,在编在岗检验人员数量不足或专业不齐时,可外聘检验人员,但聘用检验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在职检验员人数,且每个检验岗位必须配置编制内的在职检验员。
外聘检验员应坚持岗位针对性和人员适应性原则,依据条件,择优选聘。聘用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 承检机构应依据《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配置干茧公检人员。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按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岗位责任制指南》(附录)规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 培训与考核
(一)上岗培训
中纤局组织技术负责人和关键检验岗位人员的系统培训,并负责考核工作。经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需再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承检机构组织其它岗位人员的上岗培训。
(二)在岗培训
承检机构应按年度制定干茧公检人员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继续教育
省级纤检机构负责每2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岗检验人员进行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中纤局负责继续教育的集中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继续从事干茧公检工作。
第九条 人员电子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承检机构应建立干茧公检人员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个人经历、技术履历、学历学业证明、任职情况、业务培训经历、考核记录及上岗证明等。
聘用检验员的电子档案还应包含聘用合同书。
(二)省级纤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干茧公检人员的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地方蚕茧检验技术专家库。
(三)中纤局建立干茧公检人员电子档案数据库。对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其考核情况进行记载,对省级纤检机构上报电子数据进行汇总建档、分类管理。
第十条 人员的监督管理
(一)承检机构应加强对在职检验员和聘用检验员的日常管理;
(二)省级纤检机构应采取突击检查、现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定期安排对所属承检机构干茧公检人员配置状况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中纤局将依据桑蚕干茧交易相关方及有关方面的反映和关键检验岗位人员流动情况,加强干茧公检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岗位责任制指南
现场检验与抽样岗位责任制
1.熟悉相关标准,能够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能够检查和校准衡器。
3.能够正确填写现场检验记录和抽样单,及时完成抽样检验任务。
4.能够熟练准确操作快速茧层水份测定仪。
剥茧岗位责任制
1.准确掌握检验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剥茧任务。
2.严格按标准逐样剥茧,分清光茧和茧衣。
3.正确使用剥茧机、严禁违章操作。
4.严格控制剥茧质量,即春茧剥光率不低于92%,夏秋茧剥光率不低于86%。
5.做好工作场所整洁工作,防止再生下茧。
6.掌握剥茧机性能,做好日常机械保养工作。停机后做好机件加油、清洁,放松剥茧带。
选茧岗位责任制
1.准确掌握干茧分类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检验任务。
2.负责桑蚕茧样品分类,正确分清上茧、次茧、下脚茧等各类茧别。
3.必须满足上车茧中无双宫茧,下茧中无上车茧,上车茧中无漏选下茧的质量要求。
4.认真检查样品质量,准确记录样品数量和重量,检验区和预备区样品制备必须做到等粒等量,标志
号牌的记录须准确无误。
5.及时校对电子天平等仪器,保证样品称量与记录准确无误。
6.原始记录单记录正确无误。
7.保持检验室环境整洁,防止再生下茧。
煮茧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检验任务。
2.负责解舒样品,清洁、洁净等样品的制备工作。
3.做好开车前的准备工作,掌握汤温,汤色统一,预防突变,确保煮茧各工序的温度准确稳定。
4.根据不同茧质情况,进行合理调配煮茧工艺,达到适熟,渗透适当、适熟均匀、无浮茧。
5.按规定做好样品的收付和交接记录,保证样品正确无误。
自动缫丝检验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检验任务。
2.熟练掌握操作技能,规范操作动作,基本操作达到规定要求。
3.按照检验要求,做好巡回检查、索理绪等操作,杜绝弃丝、落环丝、双丝,确保样丝的正确性。
4.认真记录样品检验的原始数据,绪下茧调查、误添、误吊、缫剩茧等数据记录做到正确无误。
5.做好停机后的清洁整理工作,保持设备清洁,节约用水、用电。
公量检验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烘箱、天平使用前要校准,预热。
3.做好检验样品的验收、并记录,不得混乱。
4.样品放入烘箱后按规定要求,严格掌握干燥温度和时间。
5.按规定及时正确填写原始单据。
清洁洁净检验岗位责任制
1.准确掌握标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检验任务。
2.认真检查黑板、排列线数、丝片宽度等样品制备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黑板不得进行检验。
3.实施检验前,必须认真查看检验用灯光照度,发现与要求不符合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调整,不得违章操作。
4.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对照标准样照,进行检验,并随时记入检验单,发现检验结果过高或过低,应保留原黑板样品,并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或主检人,对原样进行复评。
5.原始记录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原始记录填写完整并签字后,应及时交校核人,不得将内容提供给其它人员。
出证人员岗位责任制
1.准确输入原始数据,按时打印检验日报表。
2.出具证书及检验单,做到清晰,准确,及时。
3.及时收集、汇总,分类整理原始记录,并送档案室保管。
4.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和保密工作纪律,未经公开的各类原始记录、检验结果不得向外泄漏。
仪器设备维护岗位责任制
1.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立足以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日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2.按要求正确填写仪器设备的维修情况,并定期将记录送交档案室,对修理后的仪器设备,须经校准人员验证确认方可投入使用。
3.参加年度大小修理工作,经常向使用人员讲解维护方法和注意事项,对仪器设备维护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
4.正确使用,保管好检修工具和设备,不得丢失和损坏。
5.协助有关人员,调查仪器设备的损坏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如实上报。
附件3:
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以下简称干茧公检)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保证公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真实、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担干茧公检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它涉及干茧公检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桑蚕干茧》(GB/T9176-2006)国家标准等有关桑蚕干茧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按照《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公证检验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公证检验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桑蚕干茧经营者的钱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为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三)在公证检验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四)在公证检验非复检形式下收取检验费用;
(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经费、荣誉及其它利益。
第五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防商品交换侵入干茧公检活动,禁止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承检机构或工作人员在开展干茧公检的试点企业或开设相关业务的交易市场投资入股;
(二)为干茧公检试点企业提供公证检验以外的其它有偿服务;
(三)参与与干茧公检业务相关的营利性交易;
(四)在干茧公检试点企业及其上下游产品产业链相关单位兼任职务。
第六条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施检,科学公正。禁止违反程序和规定开展公证检验。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验由承检机构以外的人员承担;
(二)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验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三)抽样程序不规范,样品弄虚作假;
(四)违反规程规定开展检验;
(五)在公证检验证书发出之前,泄露检验结果;
(六)伪造公证检验证书。
第七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防范参加干茧公检的利益相关方弄虚作假,防止其它影响公证检验工作公正性的行为发生。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地开展工作,行政领导不得超越正常指挥职能干预检验工作,检验人员有权抵制和拒绝各方面的干扰,秉公办事。
第九条 承检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干茧公检活动中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状况,防微杜渐。
第十条 承检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照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约束自身的行为,廉洁从检。
第十一条 实施干茧公检的交易相关方或干茧公检工作人员对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或公正廉洁方面有异议,可向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纤检机构)或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申诉。
第十二条 省级纤检机构要经常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干茧公检活动中的廉洁自律情况,及时处理干茧公检交易相关方、行业协会或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的公正廉洁问题,并及时向中纤局报告。
第十三条 中纤局督办查处违反廉洁自律行为规范的典型案件。对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干茧公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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