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的“教职工”,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工会、X委(监察处)、政办、人事处、宣传()部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等11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报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处理。
第四条申诉受理范围
1.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做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2.教职工认为学校或有关部门在职称评审、职务(岗位)聘用、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或成果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进修培训、退休等方面做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后未得到解决的;
3.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五条申诉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申请书应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部门、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申诉时效为30日。即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或教职工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因不可
抗力而致逾期者,自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申请延长申诉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发出申诉受理告知书;
2.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3.申诉申请中无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的,或申诉材料不完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诉。
第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并且申诉人不得再以同一事项提出申诉。
第九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首先通知被申诉部门,要求就有关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等向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被申诉部门认为自己所做的决定准确无误仍坚持原决定,或申诉人对被申诉部门复核后的决定仍有异议,申诉人仍坚持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1.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原处理决定不当,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责令被申诉部门撤销原决定或重新做出处理,若原处理决定是学校做出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建议学校复议。
2.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决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又不损害学校利益的,签订调解协议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后生效。调解不成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及时决定处理。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集体讨论方式对申诉事项进行研究决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部门的责任人到会陈述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由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派专人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决定结果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再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申诉人不服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程序提出主张。
第十五条对于处理决定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并予受理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暂缓执行。对于最终处理决定向上级申诉机构申诉的,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XXXX年4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