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为了对职工休假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公司员工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员工每月出勤21天为满勤。
第四条 假勤按类别分为:事假(零星事假)、病假(零星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第二章 各类假期
第五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需要在工作时间段内办理的,可请事假。员工有下属情况不能办理事假:
(1)无故不上班期间; (2)从事第二职业期间;
(3)打架斗殴的责任者在事件处理期间。 第六条 病假
1、员工疾病、非因工负伤需要休假或疗养、非因工致残停止工作的,视为病假。员工请病假需要出具公司职工医
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休明。
2、对病假天数发生异议的,需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成为休假天数的最终依据,任何超过核定天数的假期将视为旷工。
3、如员工遇突发疾病需急诊的,可就近急诊,待病情稳定后由本人或其家属请假,并需在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4、在其他假期内突发疾病需治疗的,先按原假期处理,上班后办理销假手续时,再根据核定的病假天数,扣减相应的原假后,合并处理。
5、病假期间,以本县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以当月应出勤的天数为计算单位。其计算方法为:本县最低工资标准/应出勤的天数×病假天数。
6、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照劳动部劳部发(94)479号文件执行,即: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的、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
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的,凭安监部门工伤证明及医院医生批准的休明,发给工伤津贴,停发本人工资。
第 探亲假(依据国发(1981)第36号)(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对民营企业没有强制规定) 员工配偶、父母不在一起,长期远距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待遇。
1、凡公司员工连续工龄满五年者或被评为省以上劳模者,外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家属、亲属在省外者,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25天。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可以四年给一次假。假期为15天,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但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
3、探亲假是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员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职工在单位依据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按照本人岗位工资发给探亲假工资。
4、探亲往返途中遇到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中断,不能按时返回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其途中耽误时间可计算
为路程假。
5、学徒、临时工、试用期未满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假。6、职工配偶是干部的,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 假。职工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在探亲时,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假期,往返路费由职工自理。
7、探亲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有特殊情况者,经领导批准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时间另增加半月。
8、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配偶同居一地的(指同一市、县),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婚假
员工休婚假,可以根据具休情况,给予1-3天婚假,工资原则上按本人岗位工资支付。对于晚婚员工可酌情延长5-10天假期(延长假期期间,不予造发工资)。
第十条 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父母、配偶与子女)死亡时,可酌情享受丧假1-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途假。
2、丧假者须附死亡通知书及亲属关系证明。
3、在规定的丧假期内,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再享受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产假
1、凡女员工产假期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但必须持计生局生育证可享受以上待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2、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婚晚育,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增加产假15天。
3、女员工第一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4、女员工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均不享受生育待遇。 第十二条 节育假
凡做了节育手术者,经医院手术医生证明,由公司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节育休息期间工资按照本人岗位工资标准造发。
第十三条 法定节假日
本公司在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除连续生产岗位(职位)外,原则上实行放假,确因工作需要上班的,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岗位工资的300%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为: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三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一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岗位工资收入。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病假、事假相加累计超过35天的; (7)工伤假在三个月以上者;
(8)连续旷工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9)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不服从分配和指挥,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11)玩忽职守,在生产、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学徒、临时工、试用期未满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在上半年转正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在第二年享受;
(13)外出学习一年以上者。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将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任何假期的申请均须提前一天履行审核批准 手续;特殊情况下,实在不能先申请后请假的要在事后及时补假。
第十六条 零星(病)事假一般由员工上一级主管掌握
审批,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事假、病假等3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掌握审批, 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第十 事假、病假等3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由员工 所在部门主管同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员工请长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休长假手续(签订协议),全部社会保险金(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一律由休假者承担,及时足额缴纳,企业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管以上领导请假,须经主管副总经 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各单位主管领导及公司副总经理请假,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副请假,须经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种休假,均应将其休明于销假 回公司后1周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存档。交办不及时或手续不全的,由人力资源部勒令在2周内补齐所有手续,不能补齐又没有合适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超过请休假天数未归,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员工考勤工作,员工出勤 实行逐日记录,以保证出勤记录的完整、连续、准确,为薪酬分配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并于下月初及时交公司人力资
源部备案,对于上报不及时的部门,将根据情况扣减其一定的考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 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