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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现状与污染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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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现状与污染防治对策

摘要:我国国内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是城市水污染日益严重化所导致。水污染的有效控制已逐步从工业中分散开来,污水集中处理的有效途径已逐步向市场化和产业化迈进。然而,在这一转化的过程当中,污水治理业又将迎来了更多的环境难题,其中主要以污染集中处理渠道与污染处理的质量问题缺乏制约。因此,就当前新形势下对污水环境管理处理好质量管制,是环境管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环境管理 污水整治 防治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房屋建筑数量与规模都相应的迅速发展以及扩张,这就促使了生活城市污水管制问题的严峻化。传统污水管制机构有投资进行管制,国有事业单位营运,以往的传统建设已经严重制约了现行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针对于目前所面临的环境整治现状,落实了“十一五”文件精神,其内容包括环保基础设施的重新构建与运营模式在其产业化与市场化的变革,鼓动激励所有制经济各类主体的积极参与、经营、投资;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协调的融资、投资、运行的新管理。与社会主,从而进一步实现投资主体企业化与元化,管理市场化,运营模式的开放式的运营建设格局。

一、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是环境管制面临的新问题

由于污水治理行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也推动了环境污染建设普及推广。以往传统运营管理模式由投资、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的污水行业发生了本质性变化,整治行业垄断化已经打破,投资主体多元化、设施运营市场化。对该行业的管制也面临些新的难题。

(一)设施闲置现象普遍,不能正常运转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到2004年年底,在我国600多座城市所建立的709处污水处理厂,计划日污水处理大概4500万吨。但根据国家环保局所提供的数据与全国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的调查资料显示,能够进行正常运转的污水厂仅有三分之一, 另外三分之一为低负荷运转,还有三分之一设备存留严重问题,设备运行效率根部达不到要求,甚至达不到运行条件。基础设备的容量设计要考虑到高峰值的需求,设施在平常均由闲置现象发生,污水处理行业以下的富余能力属于正常范围,我国目前污水处理能力闲置显然过高,浪费严重。

(二)设施排放污染物超标,造成二次污染

污水厂设施由于不能进行正常有效的运转,有些污水处理设施甚至将未经处理的污水原样排出,还有的污水处厂处理污水采用隐瞒实情,隐瞒其未达指标的排污情况,致使本该清洁污水的有效途径,变成了“二次污染源”。另外,一些企

业污水排放也严重超标,致使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转严重超负荷,排放水质就不能达标,个别设施甚至全系统瘫痪。一些违法企业也借机将工业污水排人管网而排放。

二、完善环境管理

(一)转变环境管制理念和职能

现行污水厂治理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加剧,动用常规的管理手段。同时由事务过于繁重,在对污水厂的管理方面就不能实施直接、全面到位的管理措施,而无力顾及宏观和新形势下的建设部署。而新形势下,应该从直接管理和运营中抽身出来, 形成“针对性管理、全面性服务”的形势观念。通过指引扶持、信息服务、技术支持、资金投资来促进保障污水整治行业的发展。

市场化的形势下,实现投资者与运营项目的排污、治污的之间的联系桥梁是合同的签订。应以合同手段去约束,制约管理,进而加大管理力度。管制必须演化出适应契约环境下的监管模式。首先持有合同,就是至高无上的权威管理者,就能掌握主动权,利用职能多方经营主体进行协商决策,但值得一提的是,不能滥用职能随意更改合同;另外经营主体应与共同承担责任与履行义务。的管理目标需要通过与被管理方互相合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实现。而目前,的信用程度决定了公立事业的存在,履行合同及承诺是建立信用的基础前提,同样单方面违约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治理、整治污水中作出正确部署,为现行污水处理厂和运营主体的积极参与、环境管理等方面作出为之有效的举措。

(二)完善质量约束及监督机制

鉴于污水处理行业的特殊性与专业等特点,除了通过国家立法、、相关文件精神对行为进行有效规范,还应用现代信息产业的科学技术以及通讯设备施行并构建有效的上下级监督系统,用来增强污水业务、服务的社会公开度。 逐步引导公众对行为进行合理规范、约束和监督等。另外,国家治理污水行业是一项关系到公共安全建设的重点行业,因此应该大力加强安全监管措施与构建一套应急保障制度,其制度用处是规避突发或未知事情对社会所造成的重大危害。

另外,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污染处理服务质量。公众是环境质量的直接消费者,有责任培养公民自觉保护环境的能力。

此外,还应增加公开性和透明性。公开选择中标企业选择的过程及相关条件,让公众了解竞争过程及竞争机制的合理性公开企业的运行成本,为公众了解企业成本和确定定价提供依据,公开企业排污的水质状况让公众了解企业污染处理的效果以及履行法律责任的情况,使公众能实际参与到污染处理服务质量的维

护和改善之中。

(三)完善质量责任体系

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污染不符合规范,达不到相应质量目标,必必然要受到法律约束以及法律制裁。其中因素众多,有的是运营企业的原因,还有就是人为因素,还有的就是管制因素,因此必须要落实到各方的责任与履行社会公共义务。

以监督直管的职责为主,当排水水质不能达到质量指标时,此事应由运营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当污染处理设施对污染物处理不达标时,排污者人为造成影响时,即间接排污者违反预处理的规定和要求造成时,间接排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行律责任。另外,在民事责任方面,确定排污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个体污染者承担”。一般情况下, 应由污染设施运营者对设施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负责。但是,由于污染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染物都是其他排污者产生而交由其处理的并且污染处理设施承担的是一种受委托管理的业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主要由污染处理企业和组成的风险承担共同体。当工业或者非生活污染的排污群体,如若超过污染处理设施的排放指标与预处理标准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污染物,导致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或者超标排放,并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该与污染处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当污染处理设施由于资金缺乏或原因,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应用,同样与水质污染处理企业主体应该共同承担责任。

结语:

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其重工业与轻工业都在不断的带动、支持着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我们就要面对现代人文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整体问题,其中污水、水质污染日益严重,我们更应该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做出有利部署,不论是个人、社会群体还是企业以及部门都要加强社会责任观念;而我国污水处理厂或者相关运营主体以及之间就要积极处理好各自的职责与社会功利义务。另外,相关约束制度的建立是一方面,并且另一方面就是把制度中的行文规范、职责安排,落实到行动中去,才能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从而进一步保持、维护好我们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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