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概述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技术依据,在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作为直接控制污染源排放技术依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逐渐成为一个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焦点。
自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发布第一个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以来,迄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从而形成了我国比较完整的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表1〕。
此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颁布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制度与政策等,如《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法》、《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等。
2 分类
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相当于技术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主体、标准体系、国家级标准与地方级标准的关系以及超标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这些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赋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截止到2004年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发布的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共105项,其中水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20项,占19.0%〔表1〕。
此外,其它部门也发布一些相关的水环境排放国家与行业标准,如GB 18466-200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该标准不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行业标准如建设部发布的CJ/T 3025-19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机械行业发布的JB 7240-1995 机械工业含油废水排放规定、农业行业发布的NY 687-2003天然橡胶加工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的省市有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广东省等共20个省市,共22个标准〔见表2〕。
正在制定的相关排污标准有3个,即SL入河排污口负荷分配标准和计算方法和HJ发酵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酒精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
3.1 概述
1973年在我国环境保护起步阶段,首先发布实施了《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执行标准》,内容包含了废水排放的假设干规定等,主要表达了当时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
是对工业污染源的控制,主要控制污染物是重金属、酚、氰等19项水污染物。该标准在我国环境保护初期,对控制工业污染源的重金属污染和酚氯污染起了重要作用。
到20世纪80年代,有机污染日趋严重,城市污水等生活污染问题愈加突出,主要工业部门的有机污染也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在80年代对轻工、冶金等30多个主要行业制定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项,从标准上表达进一步加强对主要工业污染源的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1988年为了理顺综合与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解决标准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加强对有机污染的控制,对《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执行标准》〔废水部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该标准从结构形式、试用范围、控制项目和指标值等方面都较GBJ 4-73作了较大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⑴ 标准适用范围从单一控制工业污染源改为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包括生活污水,城市处理厂出水的排放控制;⑵按污水排放去向和新老建设单位制定了分级标准;⑶增加了排入城市下水道集中处理的预处理标准〔即三级标准〕;⑷增加了部分工业污染源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对污染源的总量控制;⑸增加了控制项目,由原来的19项增加到40项;⑹对部分标准值进行了调整,特别是COD等常规指标适当放宽;⑺配套了标准分析方法。
20世纪90年代,结合标准的清理整顿,提出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结合新的标准体系和2000年环境目标的要求。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再次进行修订。新标准于1996年发布,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是:⑴综合标准与其他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⑵用标准实施的年限代替新老企业的划分;⑶结合我国对优先控制水污染物研究成果,增加了25项难降解有机物和放射性的控制指标,强调对难降解有机物和“三致”物质等优先控制水污染物的控制,标准控
制项目总数增加至69个;⑷强调了水量的监测、设置流量计和取样器等;⑸增加了浓度、水量、总量的计算方法。
与此同时,也对部分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有些排放标准则予以废止,使目前我国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数到达20个〔见表1〕。
3.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了对一切污染源实施管理和控制,排放标准必须覆盖所有污染源;为了对重点和特殊污染源实施专门的管理和控制,就要有针对性的制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在国家排放标准体系发展中就形成了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
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水部分〕和对其修订后1989年发布实施的GB 8978—88和1996年再次修订的GB 8978—1996《综合污水排放标准》即为水污染物综合性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主要特点是:
〔1〕密切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联系,按照水体功能对污染物排入不同功能水域的污水制定不同排放标准。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五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的四类海域划分为三级控制区即特殊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
特殊控制区相当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一、二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的一类海域,为特殊控制区。在此区域不许新建排放口,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相当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的二类海域,为重点控制区。在此区域排放污水执行一级标准。一般控制区相当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四、五类水域和海水水质标准的三、四类水域,为一般控制区。在此区域排放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2〕按污染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将污染物分为二类。第一类污染物为毒性较大、能在体内积蓄和产生长远影响的污染物,此类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取样监测;第二类污染物则在工厂总排口取样监测。
〔3〕根据各行业生产和排放特点,对某些行业排放标准有所区别。另外,还制定了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水量,便于对部分污染源实施总量控制。
〔4〕制定和选配统一的污水采样及检测分析方法。以国家统一的污水采样及检测分析方法为标准进行污染源检测,确保分析数据可靠、统一。
〔5〕排放标准的技术依据是污染治理实用技术。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优化和技术进步是保障污水治理达标的关键,实用技术是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技术。作为制定标准的依据,把实用技术分为3类:最正确可行实用技术、最正确实用技术、清洁生产和预处理技术。按不同受纳水体功能区的要求和标准分级分别采用不同的实用技术到达排放标准要求。
〔6〕为环境管理服务,推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制定了三级标准,有利于推动城市综合整治制度和兴建集中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定了最高允许排水量,可推进污染源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配备新的排污收费标准,有利于加强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
〔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功能分区、标准分级、分类等原则和形式也是制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3.3 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世纪80年代,国家环保局针对某些行业特点和环境要求而制定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业部门对相应行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其特点是:
〔1〕加强生产工艺过程的控制和管理。行业排放标准除了提出对排放口实施控制外,还可以对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等各个环节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促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和强化企业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在生产过程控制消除污染。有利于推动落实最正确实用技术和技术改造。行业排放标准的制定更加强调清洁生产和实用技术水平。
〔2〕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控制和管理。对重点污染行业制定行业排放标准,有利于对主要污染行业的污染控制。
〔3〕加强对特种污染源的控制。如军工企业等工业废水含有一些特殊污染物,需要制定专门的排放标准。
〔4〕有利于调动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加强行业管理。
自1979年至1985年共组织制定和发布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1个,经过1990年清理整顿,为了适应90年代环境保护工作要求,特别是对新建项目的污染控制,重新制修订一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GB 8978-88进行了修订,代替和废止1985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17项〕。
目前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14个行业即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纺织印染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钢铁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兵器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味精与柠檬酸工业,标准总数为1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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