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研发管理制度
项⽬研发管理制度(通⽤6篇)
在⽣活中,越来越多地⽅需要⽤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分重要的作⽤。⼀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项⽬研发管理制度(通⽤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项⽬研发管理制度1
为了保证公司项⽬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流程化,提⾼决策效率,优化程序,加强风险管控,保障公司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特制定本规范。 ⼀、组织设置及职能 1、决策委员会
决策委员会承担了公司新项⽬是否开展的最终决策权,委员会共设7⼈,由总经理任委员会主席,其他六位成员分别为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财务部总监,⼈⼒⾏政部总监,市场策划部总监,⼩记者负责⼈。委员会表决采取多数决形式,由参与会议的2/3以上表决通过,⽅可执⾏相关项⽬,但总经理享有⼀票否决权。 2、项⽬组
负责项⽬的⽴项报告、资⾦预算、项⽬流程、风险分析等系列材料的制作、管理及审批。项⽬组设项⽬经理,项⽬成员根据需要,提请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由⼈事统⼀调度。 ⼆、新设项⽬程序 1、项⽬发起
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员可发起新项⽬,提交⾄部门负责⼈,由部门负责⼈提交⾄总经理处,总经理经初步审核通过后,召集决策委员会进⾏表决。 2、项⽬⽴项
由决策委员会确⽴项⽬经理,负责项⽬的⽴项⼯作,由项⽬经理负责《⽴项报告书》的起草,⽴项报告书应包括项⽬内容,可⾏性分析,项⽬预算,项⽬营利性分析等,报告书提交⾄决策委员会进⾏评估,项⽬经理负责向委员会进⾏⽴项汇报。 3、项⽬启动 3—1项⽬章程:
公司每个项⽬都需要建⽴相应的项⽬章程,需要包括项⽬描述,项⽬组职责,包括组长职责与组员职责,以及相应的处罚奖励权。通过项⽬章程指导和约束管理整个项⽬的运作。由项⽬经理牵头制定项⽬管理章程,发送给决策委员会成员。 3—2项⽬启动会议:
每个项⽬在启动时,均需要举⾏项⽬启动会议,由项⽬组长组织召开,总经理列席参加或派⼈参加。
会议议程包括:项⽬介绍、发起⼈对项⽬的描述、项⽬需求和背景、项⽬⽬标或者⽬的、项⽬范围、⾓⾊和职责、下⼀步的⼯作安排、问题及下发相关资料。 3—3WBS(⼯作分解结构)⼯作表:
通过WBS⼯作表,明确项⽬中具体的⼯作内容,以及相关⼯作项⽬之间的结构关系。并以此作为项⽬整体计划的⼀个重要组成部分。由项⽬经理牵头完成WBS⼯作表后,发送给决策委员会及项⽬组全体成员。 3—4项⽬预算管理:
项⽬预算的主要依据应按照WBS⼯作表进⾏制定,初步预算还应包括其他的费⽤投⼊,包括项⽬的整体投⼊部分。项⽬预算作为后期项⽬实施过程中费⽤⽀出的重要参照标准。由项⽬经理负责制定项⽬预算,发送给决策委员会和项⽬组全体成员。
3—5项⽬启动总结报告:
项⽬启动⼯作完成后,由项⽬经理负责完成项⽬启动总结报告,对项⽬的范围、预算和项⽬⼯作分解进⾏分析总结,提出下⼀步的⼯作安排。项⽬启动总结报告由项⽬经理负责完成,发送给决策委员会及项⽬组全体成员。 4、项⽬计划 4—1项⽬计划书:
公司所有项⽬,必须以⽢特图的形式制定详细的项⽬计划书,项⽬计划中重点体现项⽬任务的时间进度,资源情况及项⽬⾥程碑。将整个项⽬按进度进⾏分解,并对计划执⾏情况形成控制。项⽬计划书由项⽬经理负责制定,发送给决策委员会和项⽬组全体成员。
4—2项⽬组培训计划:
制定项⽬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执⾏项⽬实施过程的培训⼯作。由项⽬经理负责牵头制定项⽬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发送给决策委员会和项⽬组全体成员。 4—3项⽬风险管理:
在整个项⽬过程中,通过风险分析和管理制定出项⽬实施策略,加强项⽬风险管理,更有利于项⽬的实施。在项⽬计划阶段需要对各种风险做充分分析。由项⽬经理负责牵头进⾏风险管理分析,并将风险管理表发送给决策委员会和项⽬组全体成员。
5、项⽬执⾏和控制: 5—1项⽬过程报告:
项⽬执⾏过程中必须定期提报过程报告,要求所有项⽬必须每周六下班前提报本周的项⽬过程报告,项⽬过程报告的接收⽅为决策委员会。 5—2任务时间报告:
项⽬计划中对分解任务都规定了完成时间,负责任务的资源(责任⼈)必须在到期后24⼩时内,对负责任务进⾏报告,发送给决策委员会。 5—3项⽬变更管理:
对于项⽬执⾏过程中的变更,必须通过书⾯形式提报,由项⽬经理批准后,整体调整项⽬实施内容。项⽬变更管理申请,由发起⼈提报项⽬经理、决策委员会。 5—4项⽬⾥程碑管理:
项⽬⾥程碑直接触发项⽬例会,由项⽬经理负责在⾥程碑点组织项⽬例会,对项⽬进展进⾏讨论分析,查找没有按时完成的原因,总结前期⼯作,计划下⼀步项⽬内容。 6项⽬完成 项⽬结束报告:
项⽬完成后,由项⽬经理牵头完成项⽬结束报告,对项⽬⼯作进⾏总结。发送给总经理、总经理秘书、保证执⾏部经理和项⽬组全体成员。项⽬经理负责组织项⽬的验收评审⼯作。 三、附则
本规范⾃发布之⽇开始执⾏。
项⽬研发管理制度2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环境、动态的市场、更激烈且⾼⽔平的竞争,使项⽬管理已成为企业维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战略之⼀。⾯对这样⼀个⼤环境,我公司为了更好的与国际市场接轨,且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同时也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各部门的协作能⼒,提⾼⼯作效率,开发出科技含量更⾼的产品,特制订本制度。 ⼀、项⽬评审委员会 1.成员
殷本礼、吕新建、王拥军、李其、谢志刚、李海 2.职责 (1)项⽬的选择 (2)⽴项
(3)组建项⽬部并确定⼈员(包含采购及测试⼈员) (4)项⽬总进程的监控 (5)项⽬的最终审核 3.权利
(1)项⽬经理的任命 (2)项⽬监理的任命 4.义务
(1)为项⽬部协调各种关系 (2)为项⽬部提供各种⽀持和保障 (3)为项⽬提供所需的⽂件和资料 ⼆、项⽬来源 1.公司业务合同 2.公司客户需求 3.市场需求 三、项⽬经理 1.任期
项⽬经理的任期从接管该项⽬任务起,到项⽬全部完成交付,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完毕时⽌。任期期满后回原部门岗位。 2.职责
(1)在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下,对所指定项⽬实⾏全⾯领导,全权负责。 (2)对项⽬进⾏市场调研(需求性、可⾏性、发展性和经济性) (3)提交该项⽬的可⾏性报告
(4)完成公司相应项⽬的合同要求或内部产品研发⽴项要求
(5)采⽤科学的管理⽅法,对项⽬的⼯期、质量、安全、成本全⾯组织、管理,并负全责。
(6)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利⽤物质奖励和精神⿎励相结合的办法,调动项⽬内全体⼈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保存项⽬过程中的相关⽂件和数据。 (8)组织编制项⽬⽂件、项⽬⼩结,并接受审核。 3.权利
(1)项⽬的经营决策和设计指挥权。
(2)项⽬管理有对部门设置和⼈员编制建议权,在部门内部有对⼈员⼯作的分配和调整权。
(3)有权建⽴项⽬部内部的各种岗位经济责任制,在规定范围内,有奖⾦分配的⾃主权及项⽬内员⼯的奖惩权。 (4)接受项⽬评审委员会的任命,处理与项⽬有关的外部关系,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5)有项⽬所需物资的采购权。 4.义务
(1)根据项⽬需要,合理使⽤员⼯、资⾦、材料物资,并负责控制、指挥项⽬实施的全过程,处理内外关系,协调有关⼯作。
(2)加强经济核算,厉⾏节约,努⼒提⾼经济效益,并提供项⽬会计资料。 (3)积极配合项⽬监理的⼯作,确保项⽬按时或提前完成。 四、项⽬监理 1.任期
项⽬监理的任期从该项⽬正式⽴项起,到项⽬全部完成交付,并协同项⽬经理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完毕时⽌。任期期满后回原部门岗位。 2.职责
(1)根据项⽬合同的⽬标、业务需求和质量标准,对项⽬部提出的技术⽅案、项⽬管理活动以及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实施部署等活动进⾏全⽅位、全过程审核、监督和控制,以保证项⽬在预算范围内按时、按质完成,以保护公司的利益,降低项⽬的风险。
(2)对项⽬的实施过程不断监督,对项⽬集成调试阶段进⾏重点控制和监督 (3)对项⽬进⾏风险预测
(4)为优化项⽬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5)对于项⽬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和项⽬经理交流沟通,并找出问题,同时找出解决项⽬问题的⽅法。 (6)严格控制项⽬质量,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3.权利
(1)检查项⽬进度与项⽬计划的执⾏情况,当项⽬进度滞后于计划时,有权要求项⽬经理或提请项⽬评审委员会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期。
(2)监控项⽬费⽤,核实项⽬进度报表和项⽬费⽤清单,对不合理的费⽤⽀出,有权提出异议。 (3)有权查阅本项⽬的全部设计⽂件、技术经济资料,主持或参加本项⽬的有关业务会议。 (4)根据实际需要,在项⽬评审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 4.义务
(1)全⼒配合项⽬部的⼀切⼯作,确保项⽬按时或提前完成。 (2)负责与合同中的各部门沟通。 (3)对该项⽬提供各种⽀持。
(4)协助项⽬部采购该项⽬所需的物资。 五、项⽬进程中各部门的⼯作汇报流程 1.项⽬部成员每周向项⽬经理做⼯作汇报。
2.项⽬经理要定期(⼀周)以书⾯形式通告项⽬监理,其中包括:
(1)项⽬进展情况 (2)需要解决的问题 (3)解决问题的⽅案
3.项⽬经理和项⽬监理每周向项⽬评审委员会做⼯作汇报。
4.项⽬经理和项⽬监理根据项⽬的进展情况,不定期的以书⾯形式向项⽬评审委员会做项⽬实施进度汇报。
项⽬研发管理制度3
为适应教育事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项⽬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校园总体规划审批。学校上报教育局校园总体规划,然后教育局⼯程办组织专家进⾏集体会审,再由局党委研究决定,资⾦不⾜的项⽬,学校要⼀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三、校园建设⽆论是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程,都要上报⼯程办,审批以后才能开⼯建设。 四、学校校舍建设施⼯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图纸不允许使⽤。
五、严格实⾏⼯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化等建设⼯程开⼯前要进⾏预审(⼯程预算审计),校监会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合同,竣⼯后要进⾏终审(竣⼯决算审计),学校⼯程都必须由校监会实⾏全过程监督管理。需要进⾏⼯程预审和终审的项⽬,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程办,学校进⾏初审后,再统⼀协调审计部门进⾏审计,审计结果由教育局⼯程办与学校校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实⾏合同管理制。⼯程施⼯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程结算、⼯程安全、⼯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程⼤⼩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学校⼯程施⼯合同要统⼀格式。
七、严格实⾏⼯程监理制。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强的同志负责⼯地现场管理。竣⼯验收主要环节必须请校监会负责⼈参加。所有⼯程都必须按相关施⼯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程质量达到合理使⽤年限。
⼋、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的⾃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字、图表、声像等技术⽂件材料。
九、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管理。
⼗、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地质、⼯程地质、⽐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等⽅⾯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程建设管理档案:项⽬建议书、项⽬论证书、规划审批、⼟地征⽤与划拨、项⽬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批复、设计⽅案审批、施⼯图纸、⼯程施⼯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合同书、增减⼯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程批复、⼯程施⼯合同、⼯程预概算书、竣⼯审计报告、施⼯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对未申报⽽私⾃建设的⼯程项⽬,直接责任⼈要进⾏通报批评,并作书⾯检查;对未签订施⼯合同先施⼯的⼯程项⽬,将对直接责任⼈进⾏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进⾏⾏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经济损失的违法⾏为,直接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济、⾏政和刑事责任;对学校建设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项⽬研发管理制度4
第⼀章总则
第⼀条为落实全区信息化项⽬建设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的规划和管理,规范项⽬建设活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全区信息化⼯作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是指项⽬资⾦10万元以上构成系统的,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段的信息⽹络建设(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络设备购置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程项⽬。政府信息化重点建设项⽬必须进⾏申报。
第三条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项⽬建设,需要区、镇财政资⾦配套的其他信息化项⽬均适⽤本办法。 第⼆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信息化⼯作领导⼩组是全区信息化⼯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信息化⼯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
第五条区经信局是本区信息化项⽬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区信息化领导⼩组办公室的⽇常⼯作,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的统筹、规划、初审、综合协调,组织可⾏性论证以及监督和管理⼯作。
第六条区财政、发改、保密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建设的相关管理⼯作。 第三章项⽬申报 第七条信息化项⽬申报
(⼀)每年7⽉底前(即制定年度预算之前)向区经信局报送下⼀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填写《市吴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申报表》(附件1); (⼆)区经信局对项⽬进⾏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由申报单位提交有关可⾏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设计⽅案(报告⼤纲见附件2),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需附采购明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进⾏复评;
(四)经复评合格的项⽬由区经信局报请区信息化⼯作领导⼩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将项⽬资⾦列⼊年度财政预算。
第⼋条未列⼊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特殊需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实施的项⽬或应急项⽬)的需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到区经信局办理相关⼿续,由区财政追加预算。
第九条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建设的信息化项⽬,使⽤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续后,需将相关项⽬资料报送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的项⽬,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条区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且不需要区财政资⾦配套进⾏信息化项⽬建设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续。⼀次性购买办公⾃动化设备或单机版软件产品超过10万元⼈民币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续。 第四章项⽬评审
第⼗⼀条项⽬评审坚持科学性、独⽴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的有关⽂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式对外提供,不得利⽤评审项⽬的⾮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或他⼈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条项⽬评审范围及⽅式
(⼀)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由经信局召集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3~5⼈(应包括信息技术专家、监理专家、财务专家),由经信局通过专家数据库抽取确定。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项⽬建设主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 (⼆)对于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由经信局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和项⽬建设主管单位进⾏会审。 第⼗三条评审主要内容
(⼀)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采⽤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平,建设⽅案切实可⾏;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合理;
(六)遵守信息化项⽬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四条评审组给出评审建议、结论并确定是否要再次评审。项⽬建设单位须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的原设计⽅案进⾏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案报经信局备案。
第⼗五条项⽬评审的费⽤,参照现⾏市经信部门标准实施,在区转型升级专项资⾦中列⽀。 第五章项⽬建设
第⼗六条信息化项⽬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政府统⼀采购。
第⼗七条为规范建设⾏为,保证⼯程质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应实⾏项⽬监理制。其余项⽬根据需要参照执⾏。监理单位不得参与⼯程建设,⼯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程监理。
第⼗⼋条从事信息化项⽬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或省、市、区⾏业主管部门进⾏相关资质认证,并经过区经信局(信息化办)确认备案。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政区域的单位优先。
第⼗九条在进⾏信息化项⽬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信息化安全系统的⽅案设计和建设,必须保证和满⾜信息化系统安全运⾏的需要。
第⼆⼗条信息化项⽬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建设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案及实施⽅案进⾏,未经区信息化⼯作领导⼩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项⽬验收
第⼆⼗⼀条信息化项⽬竣⼯后,50万元以下的项⽬,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区经信局备案,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抽查。50万元以上的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信息化⼯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联合进⾏验收。
第⼆⼗⼆条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的运⾏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三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不得交付使⽤单位使⽤。对未通过验收的项⽬,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验收合格,⽅可投⼊使⽤。
第⼆⼗四条项⽬验收合格后,⽀付项⽬财政预算的90%费⽤;正式投⼊使⽤⼀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评价通过后,付清余款。
第七章项⽬评价
第⼆⼗五条信息化项⽬建设实⾏后评价制度。区经信局制定年度新建信息化项⽬评价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正式投⼊使⽤⼀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可列⼊后评价项⽬。
第⼆⼗七条信息化项⽬后评价主要的内容为:项⽬运⾏和维护情况、项⽬建设质量、施⼯⽅售后服务情况、项⽬社会和经济效益、项⽬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第⼆⼗⼋条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专项⽀出,纳⼊财政绩效预算管理。
第⼆⼗九条全区信息化建设项⽬年度计划执⾏和完成情况,由区经信局向区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区经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管理
第三⼗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按照《市涉密⼯程保密管理暂⾏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条本办法⾃发布之⽇起实施,有效期⾄2022年12⽉31⽇。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经信局负责解释、修订。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管理由吴中区机要保密局负责解释。
项⽬研发管理制度5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科学的财政专项资⾦运⾏机制,提⾼财政资⾦使⽤效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以下简称专项资⾦)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标或者完成特定⼯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含各区统筹)在市、区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途和绩效的资⾦。主要包括:经市⼈民政府批准设⽴的⼯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 第三条专项资⾦重点⽤于市(区)发展⽀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配套⽀出。
第四条专项资⾦的设⽴、调整和撤销,项⽬管理,资⾦使⽤和执⾏,绩效评价适⽤本办法。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资⾦)、专项收⼊安排的专项资⾦,⼀并纳⼊本办法管理。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项⽬管理的资⾦,不纳⼊专项资⾦的管理范围。纳⼊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 第六条专项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设⽴的原则。设⽴专项资⾦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量⼒⽽⾏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状况,安排专项资⾦,并体现⽰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出项⽬,着⼒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项⽬的确定实⾏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
(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的设⽴、申报、分配、执⾏、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依法⾏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法运作。
(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标,将专项资⾦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财政专项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的管理⼯作。 第⼋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以下专项资⾦管理职责:
(⼀)负责专项资⾦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健全各类专项资⾦具体管理制度; (⼆)负责专项资⾦设⽴、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作,并按程序报市⼈民政府审批; (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类型和⽬录,报市⼈民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库建设和管理; (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申报、审核与分配;
(六)负责专项资⾦⽀出预算的编制、执⾏、资⾦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的审核、拨付;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作; (⼋)监督管理专项资⾦⽀出活动;
(九)组织专项资⾦执⾏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履⾏以下职责:
(⼀)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健全专项资⾦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专项资⾦绩效⽬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管理;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标,结合⾏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专项资⾦项⽬计划;
(三)执⾏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的使⽤;
(四)对专项资⾦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使⽤状况,并对执⾏状况进⾏⾃查; (五)负责对执⾏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的相关管理⼯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价和审计报告。
第⼗⼀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的⽀出管理活动进⾏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为作来源理。 第三章设⽴、调整和撤销
第⼗⼆条专项资⾦应当重点满⾜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程的要求。
第⼗三条设⽴专项资⾦应当经市⼈民政府批准。新设⽴的专项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设⽴市级财政专项资⾦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四)市⼈⼤议案要求;
(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申请设⽴专项资⾦,应当带给⽂件依据、绩效⽬标、可⾏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设⽴的必要性、可⾏性、资⾦规模和绩效⽬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专项资⾦的设⽴要结合市本级财⼒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不得重复设⽴,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使⽤⽅向或者⽤途⼀致的.专项资⾦。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应⾸先思考从现有同类专项资⾦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提⾼资⾦使⽤效益。
第⼗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件。
第⼗⼋条专项资⾦应当明确执⾏期限,执⾏期限⼀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资⾦执⾏期限届满后不再纳⼊下⼀年度专项资⾦⽬录。
第⼗九条专项资⾦执⾏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预算时重新申请设⽴。
第⼆⼗条专项资⾦在执⾏期内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
(⼀)客观状况发⽣变化,使专项资⾦设⽴的⽬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客观状况发⽣变化,需要调整使⽤范围或者⾦额的;
(三)对同⼀类使⽤⽅向和⽤途的专项资⾦,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 (四)专项资⾦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标的;
(五)专项资⾦的管理、使⽤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效的; (六)财⼒状况发⽣重⼤变动;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 第四章项⽬管理
第⼆⼗⼀条专项资⾦⼀般实⾏项⽬管理,专款专⽤,量⼊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建⽴健全项⽬库,实⾏动态管
理。按照项⽬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急需项⽬、成效明显的项⽬。 第⼆⼗⼆条规范专项资⾦项⽬申报程序:
(⼀)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项⽬申报⼯作,发布项⽬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单位进⾏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项⽬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
(三)项⽬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段骗取专项资⾦。项⽬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状况、绩效证明材料、相关⽂件、报表资料等。
(四)预申报两⽉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申报的真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初审确认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