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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20110852039 张文婷.

来源:化拓教育网
1、什么是互联息服务?互联息服务分为哪两类?从事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应当具备哪些实质条件?

答: A、互联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B、互联息服务分为:经营性互联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互联息服务两类。

C、从事经营性互联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c、服务项目属于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2、哪些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

答:a、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b、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c、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d、法律、行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3、简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答:a、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bcd

、、、

证证书

持书书

有序有

人列效

称号期

; ; ;

e、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f、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g、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4、简述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之前,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布哪些信息?

答a具有的企业法人资格;

b、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c、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d、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e、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f、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g、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分析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法律和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基本的制度环境。从数量上看,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有5部,资源方面有3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法律有11部之多。在吸取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实施。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循环经济起步较晚,立法理念与法律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的缺陷。

1.循环经济立法理念滞后

在我国,关于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新理念和内容并未纳入到、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虽然在实践上,我国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问题很突出,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仍然尖锐,而我国现有环保法律的立法思路主要仍然基于末端治理或分段治理,对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及规制重视不够。

因此,应当调整循环经济立法的价值理念,在立法中必须要注意到循环经济模式与末端治理模式二者在理念和方式上所具有的显著区别。过去有关环境领域的立法主要针对的是自然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少量针对的是恶化环境的重大事件,因此,属于被动性立法;现在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强调有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以保护资源、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增强主动性和控制能力,通过循环经济立法确定、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引导和促进公众介入和参与循环经济系统的建设。同时,对于国际范围内的循环经济法中为大多数国家认同的一些原则,也是我们在循环经济立法应当加以确定的,例如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态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全球协作精神原则和公平承担责任原则等。

2.循环经济的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根据当前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说明,我们国家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有这样几个方面需要完善:

第一是需要修订。通过修订现行,承认环境权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并赋予其权利的地位。事实上,环境权就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因

此,必须整合我国现行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对循环经济的国家发展战略作出明确的宣告;修订我国第9条第2款的规定,把“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一规定改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废旧物质的良性循环和能量的梯级利用”,把发展循环经济确定为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基本国策。

第二是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配套立法需要制定。首先,根据这一基础性法律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各个专项法律。我国应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法律框架,抓紧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根据发达国家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立法实际,我们认为,我国目前缺位的主要循环经济单行法至少包括《汽车再利用法》、《包装物再利用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法》、《绿色消费法》、《废弃物处理法》等。同时,从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分析,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和行规对循环经济某一具体领域的制度规定零散且抽象,缺乏系统的实体与程序解决机制,因此,很有必要采取专门立法和完善现有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除此之外,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还体现在资源法、环境保

护基本法和专门法之间,缺少一类跨行业和跨部门的综合性法律,以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进行综合规定,例如像日本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和《废弃物处理法》这样的法律。

第三是《环境保》需要修订。将循环经济的理念纳入到环境保等基本法律文件。在环境保总则中对循环经济作出原则性规定,在分则中单列清洁生产和资源的回收、再用、再生利用规定。同时,增加相关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第四是循环经济的关联立法文件需要修订。我国仅有的几部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循环经济方面的关联立法甚少,但过去由于缺乏一些综合性法律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相互之间仍然存在不少冲突和矛盾,且普遍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例如,很多国家对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内实行普通退税甚至特别退税的的普遍情况相比起来,我国没有规定这方面的优惠。相对高额的税收负担的这些负面作用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2]我们应该遵照已经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已有循环经济关联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对这些法律的不足进行修正,对其以使现有的各循环经济关联法律文件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相适应。

第五是需要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的专门条例和行政规章。为了与这些法律相配套,我国还需要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条例。例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能源开发环境管理条例》、《清洁生产审核办法》、《重要生态功能区管理办法》、《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回收管理办法》、《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管理办法》、《节约石理办法》、《转基因活生物体进出口管理办法》、《能源标识管理办法》等。另外,在制定专门条例和行政规章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强调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为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打下基础。

除法律体系需要完善之外,审视循环经济立法内容,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单个企业层次、区域和全社会层次以及综合层次上的循环经济法律规制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生态环境资源产权法制存在先天不足,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和环境容量资源权属制度两个方面。

3.地方性循环经济立法滞后

循环经济立法作为一个全新领域,在国家逐步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同时,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地方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的文件将这些既定的方针、战略固定下来,但真正能够体现循环经济内在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并不使很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是:《山两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决定》、《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层面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经验。例如《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该法明确规定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废弃物的产生,推进新型工业化,保障生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该条例还明确地从城市规划、职能、清洁生产、资源再生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很多具体细则,非常具有操作性。深圳市于2006年3月审议通过的《深圳

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还确立了发展循环经济的中长期规划、绩效考核、扶持、采购等10多个重要制度。

虽然不少地方进行了循环经济立法,但是从总体上看,由于我国大多地方经济发展长期以来是以环境的巨大损失为代价的,因此,许多地方循环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仍处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运行主流的边缘状态,与此相应的地方循环经济法规制度仍很粗糙,对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缺乏综合性的循环经济地方立法。当前,我国有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清洁生产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办法,不少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固体废弃物方面的管理条例,如上文所述,还有个别的省份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而几乎没有地方全面制定这些综合性地方法规、地方性规章、法律性文件等,使他们之间形成系统的循环经济地方立法体系。

第二,缺乏地方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例如关于强制回收和回用名录的建立、废弃条件的设置、工艺标准及技术性规范的设立、回收和回用率的确定、循环信息的公开等法律问题,各地目前非常缺少这方面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法规。

第三,欠缺对企业实践循环经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方面的措施例如财税、价格、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非常缺乏,一些企业宁愿支付罚款也不愿意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加大投入。不少地方对本地企业违反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加大处罚力度,不能对企业的行为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使得减排节能等循环经济实践在经济活动执行过程中仍呈现边缘状态,经常被企业规避。

4.相关配套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要发展循环经济就必须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进行转型,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肯定需要逐步重建一套新的经济制度体系来在转型的过程中支持这一经济发展转型完成。为此,我国应该优先进行如下几个方面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一是补贴制度需要完善。需要取消各种扭曲能源、资源价格的各种补贴。二是价格制度需要完善。需要落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和收费,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更好地发挥配置资源中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三是税费制度需要完善。例如企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需要提高,以减少污染排放;对

企业开征生态建设税,将所得的这部分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中西部的生态建设;对企业征收新鲜材料税和产品包装税,促使企业少用原生材料;推动征收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同时,还应当全面实行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物、电池或包装容器的押金返回制度。四是需要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产品的标示制度,推动绿色采购,鼓励公众购买循环经济产品。五是需要大力按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六是把循环经济发展转为投资的重点领域,对一些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进行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直接投资,发挥好投资对社会投资的示范、引导作用。七是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市场机制要从约束和激励两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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