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记录
时间:2010年4月2日
地点:法警大队办公室
人员:法警队全体成员
内容:浅谈目前制约司法职能履行的主要因素及对策1
韦修平:近年来,扰乱、妨害人民正常审判活动,威胁、伤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屡有发生,加强司法的保障职能应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司法队伍本身及立法授权方面的一些因素影响,严重制约了警务保障职能的履行。本文试图从分析目前司法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入手,进而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目前司法职能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依照《人民司法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人民司法的职责可以归纳为四类:首先是服务审判类,即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法庭上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其次是执行命令类,如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没收、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等。第三是安全保障类,即审判场所的安检、防范等。第四是其他职责,属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应履行的职责,如诉讼活动中突发事件和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的紧急处置等。从司法实际履职情况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
方面的问题:
(一)值庭职能履行冷热不均。服务审判,保障法庭秩序是司法的一项重要职能,其中值庭则是其中一项经常性工作。受法警编制、各类诉讼庭审情况各异等因素影响,司法在履行值庭职责时表现出严重的冷热不均现象:一是法警值庭工作侧重于刑事案件庭审,民商事、行政案件开庭除公开开大庭外,基本上没有法警值庭,也就更谈不上警卫法庭了。二是刑事案件值庭任务时轻时重,如我院2007年开庭审理苏小兵案及廖传雄盗窃团伙案时,由于被告人较多,法警人数不够,不得不请求委协调派警力参与值庭工作。而在刑事案件不多或被告人较少的时候,警力就较为空闲,不利于警力统筹安排。三是基层法庭没有经常性的警力保障,遇有突发性事件需临时调警处置。
(二)警务保障的能力及作用有限。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概括性地赋予了司法全面承担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职能,对于具体权限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司法在落实警务保障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空间极其有限,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活动和审判机关的法律保障,除部分由自身承担外,更多的保障责任还依赖于机关。如当事人在非诉讼期间冲击哄闹办公场所,直接或间接针对法官进行违法或涉嫌犯罪活动时,司法更多地是采取说服、劝导或以身相阻等方式进行制止,而不能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正是由于没有强制力作为后盾,这种方式有时是苍白无力的,稍有不慎,甚至司法制止违法活动的行为就有可能成为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在不能平息时,司法往往不得不打110报警求助,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予以处置。
(三)参与民事执行的机制不顺。法警如何参与到民行案件的执行中去,是执行局直接通知法警参加,还是执行局向院长申请调警令,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是否只能由法警实施?等等这些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
的采取执行工作警务化的做法,由法警大队直接向执行局派驻法警长期参与,或成立法警执行中队;有的采取临时申请调警令的做法,由执行局根据案件执行的进展及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有的则分成两块,法警大队也直接进行民事案件的执行;也有用内部规定的制度形式将部分强制措施的实施权授予法警大队,其他单位不得单独实施强制措施,笔者所在就是如此。目前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不利于充分发挥法警机动性强、威慑性高的优势,同时也有碍法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