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民事纠纷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解决方式
(一)和解指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自愿、互谅、友好地解决纠纷。
(二)调解指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主持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调解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同时,调解也可能由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来进行,包括消费者协会、用人单位内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三)仲裁指依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纠纷进行裁决
(四)诉讼(民事诉讼):指向人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诉求,提交立案,人民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决方式。
四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相对)
1.诉讼
优点:基于处理民事诉讼活动,保证了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客观与公正,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判决执行的有力保障。
缺点:诉讼成本较高,时间周期相对较长(程序严格,两审终审),效率相对稍低。
2.仲裁
优点:程序上基于当事人意愿,相对诉讼而言更为灵活,部分环节可被简化,仲裁过程相对自由,一裁终局。
缺点:一裁终局满足效率要求的同时,一定程度上等于牺牲了程序救济。同时仲裁受理范围受限,并非所有民事纠纷均可以选择仲裁来方式来解决。
3.调解
优点:程序灵活,调解场合次数方式等受到的较小,纠纷处理更具有彻底性,一定程度减少新诉的发生,处理周期更短。
缺点:社会调解组织作出的调解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需要交由进行审查,而后以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申请执行(作出的调解书不需司法确认,可直接依据其申请强制执行)。
4.和解
优点: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签署和解协议,高度自由灵活。
缺点:任何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无法依据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仍需启动司法程序处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