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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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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间的债务纠纷显得日益突出,一些企业被债务纠纷所困,资金不能及时回笼,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营运,甚至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依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是企业追债讨债应该重视的问题,而企业如何高效的自行解决债务纠纷是企业一直关心的问题,由于我们信用建设的不够完善,企业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追债的难度较大,但是企业在面临债务纠纷时仍可选择自己前期处理一下,如解决不了,在委托相关的追债公司进行解决。下面介绍几种追债讨债的方略,以供企业借鉴。

一、债务人能起诉债权人吗

1、对债务数额有争议的,债务人可以到起诉债权人,申请确认债务数额。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受理。

2、债务人对本人所负债务数额有异议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确定。如债权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而债权人又不起诉的,债务人可以到提起确认之诉,由确认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

二、破产重整的范围

首先,破产重整是对破产申请前一段时间内债务人可能存在的欺诈和偏颇清偿行为的审查,因此《破产法》规定的追溯至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或者六个月内的撤销权是重整期间控制权的有力扩张。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要针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欺诈行为、偏颇清偿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企业控制权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行使撤销权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所进行的交易从而追回被不当处分的债务人财产。

其次,对于在重整期间内依法继续进行经营的企业,控制人对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受到破产制度的。主要表现为企业控制权对公司重大财产处分和可能导致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行为的处分行为需要向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进行汇报。由此可见,重整期间控制权是处于债权人委员会和严密监督制衡下的权力,随着破产程序的深入,和债权人作为公权力和利益相关方所施加的间接控制作用就体现得更加明显。

最后,破产重整的目的决定了重整期间控制权的范围。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破产方案的执行使企业重新获得生命力。在重整期间这段破产重整方案得以确认之前的一段过渡性的时期内,《破产法》赋予了重整期间控制权主体提出破产方案的排他性的权利,即除管理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出资人或者企业职工无权提出破产重整方案草案。重整方案草案提出权是重整期间企业控制权为公司重整做准备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决定破产重整方案能否被通过,破产重整将如何重新塑造企业,和决定不同利害关系人命运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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