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药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中图分类号:X3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5-0036-02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药生产与使用量均居世界前列。我国每年发生的农药事故呈上升趋势,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药污染确定的损失赔偿不尽合理,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在许多地区成为敏感问题。因此合理、公平确定环境中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认真处理的问题。
2 农药及其环境污染的类型
农药主要是指化学农药。所谓化学农药,一般是指用于防治农、林、牧业病、虫、草、鼠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药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的加工制剂。。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类型主要有3种。一是人畜急性中毒事故。在农药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最严重的是农药对人体的污染中毒事故;二是水生生物中毒事故。它是农药环境污染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中毒事故的主要农药类型是杀虫剂和除草剂;三是农作物受害事故。该事故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受害作物比较集中,主要发生在水稻、棉花、玉米、油菜、果树上,农药种类多但比较集中,有80%是由除草剂引起的。
农药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3个方面特点。首先是突发性。多数农药环境污染事故都是意想不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其次是地域不确定性。农药环境污染事故可在生产、储运以及使用等各个环节随时发生。再次是危害的严重性。 事故一旦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有的可能是无法挽回的。
3 环境污染事故特点及处理原则、程序
3.1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的特点
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案件具有民事案件性质,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
首先是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纠纷受害一方人数众多,受害面积大,情节复杂;其次是事实确定专业技术性强;再次是处理纠纷部门复杂,有的只能由行政部门管理,有的只能由司法机关确定损害赔偿问题,有的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
3.2 事故纠纷的处理原则、程序
我国对污染事故纠纷主要采用如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处理纠纷,解决问题于萌芽状态;以调解为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经济、环境、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协调解决环境纠纷。
我国目前的处理方法可归纳为:“以行政调解、处罚为主,以法律调解、处罚为辅”。显然目前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只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事故仲裁机构,才能及时、公正的解决事故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规定,我国环境污染事故民事纠纷的解决有2种并列程序: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6个阶段;另一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由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也是最终的解决程序。因为在第一种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4 污染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评估
4.1 经济损失赔偿原则及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赔偿损失的范围,必须遵循“赔偿损失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两部分;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财产损失的原则;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法律依据首先是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其次是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性法规文件,如《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再次是有关规章、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后是有关资源法律、法规。
4.2 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往往在损失的计算上意见分歧。为便于计算,可将损失分解为多项指标:资源的损失、社会公共事业的损失、人体健康的损失,以及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损失等。
计算损失指标时,一般认为,污染物排放限度均以环境质量指标和受纳水体功能要求为基准,如污染事故中农药的排放量超过了一定限度,足以使土地、作物、水域、建筑、人民生活等方面造成损失,为弥补这种损失又必须增加额外开支的,才把额外支出列为损失目标。
4.3 确定损失时应注意的问题
全部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如何正确计算,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国环境保尚未有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一些经验值得参考。如以某企业排污毒死鱼苗为例,受害人直接损失是指被工厂污染物毒死的鱼苗成本,包括鱼苗费、鱼苗运输费、鱼苗死亡之前的饵料费、鱼塘租金、养鱼劳务费等。受害人间接损失是指鱼苗长成鱼后通常得到的收入,即利润部分。一种简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一般成鱼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赔偿,例如按40%~60%进行估算。
财产损失的赔偿以一次性为限。实际中某些环境污染物,例如农药的残留期较长,一时根除较为困难。尽管如此也不宜作多次赔偿,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适当增加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只赔偿一次。
事故的责任者有义务尽快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有关部门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可根据事故的责任者是否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减少经济损失来确定最终的补偿费用。
参考文献:
[1] 华南农业大学. 植物化学保护[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0.
[2] 陈汉光, 丁芙蓉. 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4.
[3] 张寿林, 黄金祥, 周安涛.急性中毒诊断与急救[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6.
1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特点
(1)环境治理工程具有复杂性、艰难性的特点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非常复杂,污染物的不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不可预知性这两大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采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复杂性。。这些污染物成分极其复杂,比如汽车尾气,其就是由苯、醇、醛以及二甲苯等多种有机成分构成的,其他很多污染物的构成也是如此复杂的。此外,要想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则需要非常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目前在我国工业企业中,排放的污染物也是多样化的,所以,要想高效地治理污染物,必须有针对性地采用多种工艺以及先进的技术加以治理。由于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难以控制,所以说,污染遍布整个世界,不同程度地危害着人类的生活,对大气、土壤、动植物等重要资源有着严重的危害性。另外,环境污染物的顽固性也是难以测定的,谁都不能保证其不会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对人们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这一特点也就决定了环境治理工程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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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查管理制度,全面地控制整个工程的实施;充分运用污染治理技术的成果,将其记录到档案中,保证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准确性,方便日后查找使用。(2)建立市场化环境污染治理工程①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市场化的基本框架。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地完善新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和认证机构来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虽然没有直接管理环境治理工程,但是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市场也能达到管理的目的,比如出现责任和管理不力以及等现象,就会强制性的予以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随意性比较大,因此必须要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范来管理生产者的行为。②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中应该重视行政行为。第一,环境工程管理参与到市场当中,就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对市场的管理方式主要是和其他一些必要的干预,大致通过税收、、补贴和贷款等等手段加强管理。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中的违法乱纪现象以及危害人民的行为进行打击、管理,必要的要终止生产活动。第二,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因为其作为市场运行的基础,能够保证环境治理工程市场的有序运行。第三,要加强环境治理工程标准的书面化、制度化。要想保证环境治理工程市场的规范运行,前提是要确立完善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验收标准,形成一套完善的参考体系和实施规范。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的相关建议
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中,结合工程自身的特点,在招标这一环节应该加倍重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一些工程难度系数很大,要求的技术和工艺也相应比较复杂,因此要采用无限竞争招标的方式,可以让多家企业联合投标,尽量保证工程的质量。对于普通的工程,则允许有经验的企业进行投标,以提高工程的质量。
4结语
治理主体: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主要来自于的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的变化而变化。而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的权威,树立公信力,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
治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门虽然可以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机关或者人民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机关、人民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就是最好的社会,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策略;激励机制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所具有的战略意义已经成为和民间的共识,而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健全与完善的严峻形势,结合农村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的具体策略,以探求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对策.
一、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健全与完善的严峻形势
我国环境保护一直将重心放在城市环境治理和保护上,长期疏于对农村环境的保护。相对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的防治而言,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弱。上世纪70年代以来,尽管设置了一些如“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农业环境监测年报制度”等制度,但随着机构调整以及有关部门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很多制度都形同虚设。如此状况,在面对新一轮农村经济发展之际,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将遭遇极为严峻的挑战。
(一)经济增长与内需拉动严重挑战我国农村环境保护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之一就是要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问呈现出倒“U”形关系。“十一五”至2020年期间必然是我国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遭遇最严重挑战的时期。。当我们一味追求经济快速发展,而不进行有效保护。一旦造成环境污染突破环境系统阀值,那么就会造成环境系统严重破坏,从而丧失环境生态功能。尽管 “零增长”理论过于悲观,但它也确实指出了经济增长所带给人类的“陷阱”。我国农村在缺失环保机制防护网的前提下,一旦“裸奔”进行经济快速建设,那么落入“陷阱”将不可避免。根据当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再加上出台的一系列利好,农村必将成为我国最为重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农村经济将快速发展,广大农民收入将大幅增加,农村内需将被激活,大量的耐用消费品将进入农民家庭。。农村内需的启动,必然也是生活及耐用消费品报废垃圾大量产生的开始,这也同样将挑战我国农村的环保机制。
(二)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环保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决定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大。从我国目前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来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刻不容缓。张雅光对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退化情况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路明从农村的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机制等方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顾松圃、顾柏园针对农村生态环境,采取入户访谈和填写调查问卷的形式,抽样调查了农村环境污染现况;章力建、朱立志研究了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阻碍了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以及国家生态安全等诸多领域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力。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引起了诸多学者的沉痛担忧。现实情况的严峻形势,对我国农村环保机制健全和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
(三)农村环境污染与农民环保意识的落后制约我国农村环保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农村的各类环境污染明显呈现与城市污染迥异的特点.这也是它成为国际环境保护难以对付的主要原因。以农业生产导致的面源污染为例,其具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排放主体的分散性和隐蔽性。面源污染会随流域内土地利用状况、地形地貌、水文特征、气候、天气等的不同而具有空间异质性和时间上的不均匀性。二是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例如,农作物的生产会受到自然的影响,因为降雨量的大小和密度、温度、湿度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化学制品(农药、化肥等)对水体的污染情况。三是不易监测性。这是指对面源污染的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等情况。农村环境污染的这些固有特点对我国环境保护机制提出了挑战,原有的城市环境保护机制较难适应农村环境,因此机制创新是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健全与完善的关键。结合国际环境保护机制的发展趋势,机制设计不断增强工具弹性以及多方参与,实现监管部门、被监管者和公众的多方互动是改革及发展的方向。互动既有利于实现工具的有效,又能提高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各自的效率,从而提高环境绩效。在这些关系中,公众的角色至关重要,但当前我国农村广大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环保意识落后,严重制约着农村环保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一方面,农民环境意识的落后,难以对污染者与相关部门形成全民监督,不利于环保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另一方面,农民环境意识的落后,也阻碍了自身文明行为及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民众环境意识的进化,始终是推动环境保护向前发展的源动力,改善农民环境意识将成为实施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关键任务。
关键词: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源头控制;综合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的生存活动也都离不开水。但如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阶段我国流域水环境的污染范围不断扩大,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对人们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我国针对水环境污染采取了各种防治措施,但是没达到预期效果,水环境污染导致的问题不断出现,没有得到有效、持续的改善。。
1流域水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现状
1.1缺乏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全局战略
水环境污染问题涉及范围很广,主要涉及有流域地形特点流域土地利用开发状况及行业类别等,必须要加强流域尺度的水环境管理。我国在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上主要是以区域污染控制为出发点,对流域全局的管理措施存在不足。而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强调的是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治理,要注重与流域内水质有关的所有问题,确保流域水生态的完整性。
。这些污染物通常都难以降解,能在水环境中存留较长时间,在水的迁移会严重威胁着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态平衡。
1.3对不同区域污染特点研究力度不够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同一流域不同区域的环境差异较大,针对各个流域的不同区域进行水环境特征的检测分析,同时也没有开展污染因子及干扰因素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作用关系的研究,如果盲目采取同样的防治措施的话,会无法准确判断流域水环境的具体情况,难以达到预定的防治效果。
2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原因
。人类活动加剧,污水排放增加,因此造成严重的水体污染。其次,我国水资源的缺乏及不合理利用。我国水资源南北区域分布不均匀,我国北方地区面积约占全国的63~%,而水资源量却不到20%,相比之下,南方地区的面积约占全国的37%,而水资源量却高达80%;随着我国水资源开发程度的不断提高,由原来的1000亿立方米供水量增加到5000亿立方米,但是我国的农业、工业城镇仍存在严重缺水,在全国688个城市当中约有400多个城市存在缺水问题。水资源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污染的形势,另外水资源的价格设置不合理以及节约用水意识淡薄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据统计,我国75%~80%的用水量为农业用水,平均用水利用率仅为3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级的用水利用率差距较大;在工业用水方面,其重复利用率在50%以内,而发达国家的工业用水重复率在80%以上。最后,粗放型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以粗放式为主,工业和农业的生产结构不合理,生产工艺水平也比较落后,使得污染物的排放难以降低,同时,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以及排污管道的建设也较为落后,种种因素都加剧了水环境的污染程度[1]。
3流域水环境污染控制与管理对策
3.1将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控制的治理策略
针对工业生产方面,要引进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生产技术水平,通过采取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模式来有效降低能耗和物耗,以降低排污量,实现经济与环境协同持续发展。针对农业生产方面,在流域生态特殊区域实施人口控制和粮食补给,同时,增大有机肥料的施用量和施用面积,有效控制化学性肥料的使用;严禁土地的胡乱开发和植被的破坏,快速推动“退耕还林”的实施,以减少水土的流失[2]。
3.2对相关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分类控制
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污染物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通过对不同污染物的形态特征以及危害程度等,对水环境污染物进行合理分类,例如,根据水污染物质的特征情况,可将其分为无机物、有机物以及金属物质等等;抑或根据水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分为常规污染物、优先控制污染物等等;所以应该根据污染物的不同类别进行相应地控制。
3.3对水环境实施分期保护原则
对水环境的分期保护主要采取季节性划分和年度性划分两种分法。季节性划分的目的主要是显现控制中的水期差异性,而年度性划分是为了实现目标与措施的分阶段实施。通常我国在对流域水环境采取控制措施的过程中,主要以枯水期的水文条件来当作水质安全的水文条件,来制定相应的水污染控制方案。而实际应用中,这种方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水污染的差异性,因此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水污染的危险期还可能不在枯水期,比如辽河流域它的污染最严重的时段是在丰水期,所以,在水污染防治实施分期保护原则时应该结合流域的具体情况进行实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的范围和污染程度都在逐渐增大,因此,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加以防治。在进行流域水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不同流域区域的水质环境,充分考虑水环境的差异性,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加强实施力度。
参考文献:
[1]李胜,陈晓春.基于府际博弈的跨行政区流域水污染治理困境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12):221.
【关键词】保定市;绿色GDP;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环境污染损失成本
一、绿色GDP的概念、内涵和核算方法
绿色GDP概念在1993年联合国统计署(UNSD)正式出版的《综合环境经济核算手册》中正式提出的。绿色GDP的含义有:一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要在一个良好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下进行,要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符合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求;二是产品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应在满足人们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同时,保障生存环境的良好循环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这一定义,联合国统计署开发的环境经济综合核算体系(SEEA)中绿色GDP的核算方法为:绿色GDP是在传统GDP的基础上扣除GDP的获得对当年度自然资源损耗成本和环境污染损失成本值等两项负面数值后所得。
二、保定市绿色GDP核算体系构建
目前在绿色GDP核算体系的构建时,普遍都以SEEA的核算体系为框架,将自然资源耗减和环境成本作为扣减项目计算的主要出发点,对具体扣减项目略加调整。结合保定市的环境资源特点,笔者认为保定市绿色GDP核算体系的构建应该合理地选择针对性较强的优先领域进行,不必单纯追求完整全面的绿色GDP核算数据。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考虑到保定市自然和环境的特点,结合保定市现有统计核算体系,笔者得出保定市绿色GDP的核算公式:绿色GDP=传统GDP―自然资源损耗成本―环境污染损失成本。
三、保定市2010年绿色GDP核算
(1)自然资源消耗成本。自然资源耗竭损失价值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煤、石油、天然气消费和耕地损失、水资源消耗、鱼类资源过度捕捞所造成资源损失。对地下矿产耗竭损失价值的计算采用雷明中国环境经济综合核算矩阵及估算中自然资源价值估算方法―净价法。取各类资源实际恢复费用和理论恢复费用的平均值进行计算。耕地资源耗竭损失价值是当年耕地损失量与耕地单位面积净收益乘积与当年一年期存款利率和通货膨胀率之和的比值(2010年保定市耕地单位面积净收益为2.87万元/公顷,年期存款利率2.5%,通货膨胀率4.9%)。2010年保定市煤炭消费总量为988.25万t,包括燃料煤消费量和原料煤消费量。石油、天然气消耗量分别为8.09万t和10344万m3。渔业产值67301万元,渔业中间消耗为31466万元。耕地面积减少300公顷。结合上述数据可得保定市2010年自然资源耗减成本为120012.8万元,其中地下矿产资源损失71192.7万元,占资源耗竭损失的59.32%。(2)环境污染损失成本。对环境污染损失成本核算方法采用恢复费用法,得到废水(仅工业废水)的治理成本是4.2元/吨;废气单位治理成本,即工业SO2的治理成本是1262.元/吨,工业烟尘的治理成本是272.2元/吨;一般工业固废的治理成本是50元/吨,危险固废的治理成本是1150元/吨,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成本是30元/吨。2010年保定市工业污水排放量17866万吨。工业二氧化硫去除量107765吨,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53984吨,工业二氧化硫产生量161749吨。工业烟尘去除量1384577吨,工业烟尘排放量14652吨,工业烟尘产生量1399229吨。一般工业固体固废产生量为446.85万吨,危险固废产生量为1.29万吨,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6.00万吨。综上,在环境污染损失成本核算中,环境污染损失成本为158453.3万元,废水治理成本75037.2万元,占污染治理总成本的47.36%,废气治理成本58510.09万元,占污染治理总成本的36.96%,固体废弃物治理成本24906万元,占污染治理总成本的15.72%。(3)保定市绿色GDP计算结果。保定市绿色GDP=GDP-(自然资源耗减成本+环境污染损失成本),其中自然资源耗减成本120012.8万元,环境污染损失成本158453.3万元,保定市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050.3亿元,根据公式计算得到绿色GDP为2020.5亿元。2010年保定市国内生产总值中有1.4%的部分是以牺牲自身生存环境取得的,属“虚增值”。
本文针对当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危机,对保定市2010年的资源环境损失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数据分析得知,虽然保定市绿色GDP指数为98.6%,指数较高,但其量化的资源环境损失为29.80亿元,表明2010年保定市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对资源环境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其中环境污染损失较严重,废水和废气的治理的成本占到近八成。自然资源耗减量较大,表现为地下矿产资源消耗过度,鱼类过度捕捞。
参 考 文 献
[1]高敏雪,许健.资源环境统计[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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