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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资料造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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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以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当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形式责任。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十九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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