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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分子未分赃自首,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化拓教育网

诈骗从犯没分赃自首量刑可减轻。根据刑法规定,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罚,自首者可减轻或免罚。即使诈骗数额较大,若具备特定情况,如退赃、退赔、未分赃、被害人谅解等,也可不起诉或免罚。

法律分析

一、诈骗从犯没分赃自首怎么量刑

诈骗罪的从犯有主动投放自首表现,并且没有进行分赃的,可以依据案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拓展延伸

诈骗从犯分赃自首对量刑有何影响?

诈骗从犯分赃自首对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追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的行为。自首可以被视为一种积极悔过的表现,有利于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而分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与他人共同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行为。分赃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犯罪共犯的表现,会对量刑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量刑过程中,会综合考虑诈骗从犯是否分赃以及是否自首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罚进行决定。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诈骗从犯分赃自首对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追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的行为,可以减轻刑罚。分赃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将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行为,通常会对量刑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量刑过程中,会综合考虑从犯是否分赃以及是否自首等因素,对刑罚进行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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