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专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既包括专用,也包括专用之外的普通。是在购销商品或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款或者付款凭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持有,不仅仅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有伪造的,而且包括行为人自己在家中、案发处保存有伪造等行为。即凡是行为人将伪造的置于自己实际上的支配之下的,无论其是否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均可认定为持有。
本罪为行为犯,有持有行为的,即为犯罪既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够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而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