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管制的法定基准刑是参照寻衅滋事情节和人员受伤情况来确定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是参照刑法中规定的情形来确定的,根据伤害程度和财物损失金额来增加刑期。
法律分析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拓展延伸
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选择:拘留与判刑的权衡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选择,拘留与判刑是需要进行权衡的。拘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等地方,其自由。判刑则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刑罚决定。权衡的关键在于平衡对犯罪的惩罚力度和保护社会安全的需要。对于较轻微的寻衅滋事罪行,拘留可能更适合,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减少对个人生活和职业的影响。而对于严重的寻衅滋事罪,判刑则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在具体应用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做出刑罚选择,以实现公正和有效的法律制裁。
结语
在对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选择中,权衡拘留和判刑是必要的。对于轻微罪行,拘留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对个人生活和职业的影响。而对于严重罪行,判刑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法官在具体应用中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以实现公正和有效的法律制裁,平衡对犯罪的惩罚力度和社会安全的需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