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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多久会自动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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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一至三年会自动消除。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不得依据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第五条 人民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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